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例题20题(附2017新题库)

甲打不开保险柜,在丙的床头柜中发现了一张信用卡及丙的身份证。甲知道乙会开保险柜,便将保险柜搬回家。此后,甲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后甲将丙的信用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从丙处所借。乙未与甲商量,2012年12月25日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信用卡密码,当日下午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半路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一:甲的行为如何定性量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二:乙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三: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四:经查,乙的出生日期为1996年12月24日,对乙该如何量刑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五:甲到派出所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六:若乙在甲逃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司法机关将甲抓获归案。乙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七:如法院对甲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甲认真遵守监视、有悔改表现,在已服刑六年后,甲能否假释?请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甲构成抢劫罪。甲在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其犯罪目的是为了取得财物,其杀人行为系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属于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甲抢劫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依照刑法规定,法定刑升格。

甲将保险柜搬回甲,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答: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乙使用丙的信用卡去商场购物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依照刑法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答: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实施的杀害丙、抢劫丙财物的行为都与乙无关,乙并不知情;乙私下使用丙的信用卡购物的行为与甲无关。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前和事中,甲、乙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乙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时已满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乙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照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甲到派出所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不成立自首。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答:乙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甲抢劫致人死亡,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乙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

答:甲不能假释。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本案中,甲抢劫致人死亡,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不符合假释条件,因此,不能假释。

【案例二】:

某日18时,刘某(女,40岁,本地人)因在其帮忙的胜利宾馆(依法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注册登记)3楼与一熟人招呼,忽然被该镇派出所着便衣的两名民警和一名协警人员以涉嫌卖淫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刘某进行辩解并提出要求查看警察工作证件,遭到拒绝。从19时到达派出所后至21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明刘某存在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一民警用手铐将刘某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要求其承认“卖淫”行为,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次日9时,该镇派出所两名民警前往胜利宾馆,口头宣布因该宾馆容留卖淫决定予以查封60日,并使用封条将该宾馆大门封闭,该宾馆负责人要求出示证据,了解自己的权利并进行辩解,民警未作任何说明亦未听取辩解。直至次日21时办案民警在未依法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指使协警人员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

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本案中,公安机关的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1)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本案中,民警传唤刘某,既没有出示工作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

(3)公安机关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本案中,公安机关以侵害刘某身体健康的方式对其刑讯逼供,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违反法律规定;

(4)公安机关经调查证实违法嫌疑人确有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本案中公安机关未查明刘某存在违法事实,不应作出处罚。

(5)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处2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还应当告知其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由无执法权的协警人员向刘某宣布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6)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刘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7)除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处罚款的,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本案中刘某为本地人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民警要求刘某当场缴纳罚款才放其回家,不符合法律规定;

(8)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对旅馆容留卖淫的行为,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本案派出所决定查封宾馆于法无据。此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本案中民警实施查封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实施查封前没有向派出所所长报告并经批准,未向当事人履行有关告知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未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查封期限超过30日,应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案例三】:

为弄点钱花花,一天夜里23时许,王某(15周岁)在公路上持刀拦截一辆货车,将车门玻璃砸碎,强行将驾驶员许某拖下车搜身,遭许某反抗,王某持刀将许某捅成重伤,正在货车车箱里睡觉的李某听到动静后,下车看到王某正用刀捅许某,就捡起一块砖头将王某砸成轻伤,并抓获王某。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收取了王某保证金1000元。

问题一:王某未满16周岁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问题二:李某砸伤王某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问题三:公安机关对王某取保候审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题四:如果你是侦查人员,请列出6种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

答:要负刑事责任;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王某持刀伤人抢劫属于暴力犯罪行为,李某为制止采取防卫措施,造成王某受伤,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答:不正确;因为持刀抢劫致人重伤属于暴力犯罪,依法不得取保候审。

答:(1)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2)询问证人李某;(3)询问被害人许某;(4)勘验作案现场;(5)扣押王某作案时使用的凶器;(6)对许某的伤情进行鉴定;(7)对王某进行搜查;(8)对车门玻璃进行价格鉴定。

【案例四】:

收缴赌博用的赌具和赌资,对其中2名女子以参与赌博、情节严重为由分别处2000元罚款;对另外3名男子以参与赌博、情节严重为由分别处拘留10日、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作出以后立即将3名男子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嫌疑人陈某不服决定,欲申请复议,并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袁某回答:“等拘留执行完毕后,自己去市公安局复议去吧”。

请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中存在的问题。

答:

1.实施检查应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联防队员无执法资格)。

2.未出示检查证。对某饭店进行检查,属于接举报后事先部署的工作。

3.口头传唤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无需补办传唤证。

4.未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5.对2名女子单处2000元罚款错误。

6.对3名男子并处罚款5000元错误。

7.罚款2000元以上,未告知听证权利。

8.对男子和女子处罚不同,显失公正。

9.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未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10.剥夺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

【案例五】:

问题一:刘某和杨某构成什么犯罪?请简要分析。

问题二:请指出本案中,公安机关哪些做法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

参考答案:

刘某15岁,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刘某虽然实施了抢夺、盗窃、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但只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负刑事责任,因此,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教唆刘某实施抢夺、盗窃、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并实施了盗窃行为。因此,杨某构成抢夺罪、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本案中,民警使用武器未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公安机关还存在下列问题:

(1)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本案中,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立案是错误的。

(2)刑事拘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中,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刑事拘留是错误的。

(3)仅由民警李某一人进行讯问是错误的。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4)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中,刘某问起此事,办案人员才告知可以聘请律师是错误的。

(5)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会见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本案并不属于上述三类案件,而办案人员却告知刘某会见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是错误的。

【案例六】:

张某(外地务工人员)谎称修车,向李某借得钳子一把,窜至某停车场,窃得自行车一辆(价值350元)。张某骑上自行车准备离开时,被车主王某发现,张某弃车逃跑,王某骑车追赶,在其他群众帮助下,将张扭送至派出所。

民警刘某、赵某接警进行登记后,立即办理了传唤手续,开始调查案件。调查中,刘某、赵某扣押了涉案的钳子和自行车,并对张某进行询问,询问中,张某称自己没有实施盗窃,不配合调查工作,民警刘某便拿出警棍打了张某几下,要其如实交代。张某因疼痛难忍陈述了违法经过。后张某又交代了另一起盗窃自行车的案件,刘某即持警官证赶往张某的住所检查,检查中未发现可疑物品,即结束检查。办案期间,民警赵某把扣押的自行车交给派出所保安使用。王某多次索要,赵某称自行车是证据已经扣押,案件办结才能发还。

查明案件事实后,刘某、赵某报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对张某作出15日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作案工具钳子予以收缴,自行车退还王某。后张某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由一同来此地打工、住在工棚的老乡作为担保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同意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问题:请指出本案在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存在以下问题:

1.张某是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的,不需办理传唤手续。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民警不应扣押张某借来的钳子和已在车主王某控制中的自行车。对善意第三人和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3.民警刘某不应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张的陈述。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民警刘某一人实施检查违反程序规定。检查时办案民警不得少于2人。

5.民警刘某持警官证检查张某的住所错误。应当开具检查证明文件。

6.民警刘某检查结束后未制作检查笔录。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

7.民警赵某不应使用扣押的自行车。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用。

8.民警扣押自行车后未及时返还王某错误。对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

9.派出所作出对张某拘留并处罚款2000元的决定错误。派出所可以作出的是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且对盗窃违法行为,不能并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

10.公安机关不应同意让张某老乡担任担保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具备当地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的人不符担保人条件。

11.派出所收缴作案工具钳子错误。应在查实后,返还李某。

案例七:

问题一: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请简述理由。

问题二:上述犯罪嫌疑人各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答:赵某编造谎言,通过威胁的手段,向赵某父亲索取财物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由于李某家附近有大量平房,赵某放火烧李某家,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赵某在敲诈勒索时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实施盗窃和放火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赵某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放火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孙某帮助赵某谎称绑架,勒索数额巨大的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1.赵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赵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孙某作为赵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对赵某的敲诈勒索罪起着辅助、帮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孙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八:

派出所认为李某属于多次作案,于是报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延长李某拘留期限至30日。

问题一: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问题二:如在侦查期间,李某在看守所癫痫病发作,经医生诊断,有随时犯病的危险。李某家属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可否对李某取保候审?应由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如批准,应责令李某提供何种方式的保证?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何?请说明理由。

问题三:请简述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

问题四:如李某在侦查期间委托了律师赵某作为辩护人,赵某以派出所所长与受害人王某是同学为由,申请回避,其请求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问题五:如果办理李某案件的公安机关认为赵某伪造证据,涉嫌犯罪,法律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

1.由派出所所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并签发拘留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作出拘留决定后超过24小时才将李某送看守所羁押,不符合法律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3.作出拘留决定后超过24小时才通知李某家属,不符合法律规定。除法定特殊情况外,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4.将李某从看守所提审到派出所进行讯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5.将李某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作案两次,不属于多次作案,作案三次以上才属于多次作案。

答:可以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李某不符合逮捕条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取保候审;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答: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者已经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答:赵某请求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回避;派出所所长与王某是同学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应当回避。

答:如果办理该案的公安机关认为赵某涉嫌伪造证据罪,应当由其他公安机关办理,并通知赵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认为辩护人涉嫌伪造证据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案例九:

钟某窜至某停车场,窃得自行车一辆(价值300元)。钟某骑车准备离开时,被车主王某发现,遂弃车逃跑,王某骑车追赶,在其他群众帮助下,将钟某扭送至派出所。

民警刘某、赵某接警进行登记后,立即办理了传唤手续,开始调查案件。刘某、赵某扣押了涉案的自行车,并对钟某进行询问。钟某陈述了违法经过,并交代自己此次因吃摇头丸后感觉恍惚,所以盗窃自行车。钟某还交代了另一起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案件。刘某、赵某即持警官证赶往钟某的住所检查,检查中发现了钟某在家尚未吸食完的摇头丸,但未找到交代的盗窃的自行车,刘某即结束检查。经吸毒检测和调查,证实了刘某吸毒的事实。王某多次索要自己的自行车,赵某称自行车是证据已经扣押,案件办结才能发还。

经查,钟某2个月前因嫖娼被拘留10日。派出所对钟某作出15日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扣押的自行车退还王某。钟某表示接受处罚,但提出由一同来此地打工的老乡陈某作为担保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同意陈某作为担保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问题一:钟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何处罚情节?

问题二:请指出本案在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

问题三:请简述哪些盗窃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答:钟某构成盗窃、吸毒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钟某秘密窃取他人的自行车(价值300元),数额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其行为构成盗窃。钟某吸食摇头丸,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其行为构成吸毒。

钟某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钟某构成盗窃和吸毒,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其多个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

1.钟某是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的,办理传唤手续不当。对此种情况,无需办理传唤手续,应当立即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到案情况。

2.民警不应扣押已在车主王某控制中的自行车。对善意第三人和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3.民警刘某、赵某持警官证检查钟某的住所错误。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开具检查证明文件。

4.民警检查结束后未制作检查笔录。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

5.民警扣押自行车后未及时返还王某错误。对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

6.派出所作出对钟某拘留并处罚款2000元的决定错误。派出所只能作出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

7.公安机关不应当同意钟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8.公安机关不应同意让钟某老乡担任担保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具备当地常住户口的人不符合保证人条件。

答: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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