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试中心函〔2013〕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经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教育厅
2016年10月11日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考试机构及其职责
(一)省考试管理中心(即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考务办公室)在省教育厅和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全省的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有关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2.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
3.管理和监督本省各考区工作;
4.负责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5.协助做好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宣传工作。
(二)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在省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省考试管理中心的领导下,负责本市州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市州考区、考点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务工作;负责本考区的宣传工作。
第三条笔试考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笔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试卷的运送与保管、考试实施、数据统计与评价、安全保密、考生的违规处理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采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和管理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报名
第六条报考条件按照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教师〔2015〕69号)第三部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笔试实行网上报名,不符合报名条件投机报考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者,后果自负(在面试报名现场审查中将被取消面试资格或后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考试成绩无效)。
考生在报名时须选择户籍、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学籍关系(在校生)所在地的考区为应试考区。
第九条报名方式及流程、考试收费和准考证打印
一、方式及流程
(一)流程:
(二)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照片要求:
1.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不允许戴帽子、头巾、发带、墨镜等);
2.照片格式及大小: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
3.照片中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黑白或彩色均可,白色背景为佳;
4.建议使用MicrosoftOfficePictureManager,图画,Photoshop,ACDsee等工具,将照片进行剪裁压缩。
第三步,填报。考生应按户籍、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学籍关系(在校生)所在地选择考区,根据本人所学专业选择报考类别和科目。网上审核确认前,考生可修改网上已填报信息。
二、考试收费
根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青发改函〔2016〕278号)文件规定,考生按照笔试(纸质考试)70元/人·科的标准缴纳报名考试费。报名考试费属于非税收入,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与考试等有关工作,严禁截留或挪作它用。
四、报名重要注意事项
(一)诚信考试。考生必须本人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等待市州教育考试机构网上审核确认。考生应对本人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准确性负责,报考信息一经审核确认,不得更改。禁止委托培训机构或学校团体替代考生报名,如有违反而造成信息有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实行网上审核。网上审核只核验并确认考生报考信息的规范性,考生应如实填写个人情况并选择报考适当类别。
(三)所有考生笔试报名前需要重新进行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个人照片,重新注册操作不影响考生已获得的成绩。
第十条考场编排、试卷申报
试卷(分正常卷和备用卷,正常卷和备用卷均为一种规格,即“30份/袋”,备用卷将统一由印刷厂加盖“备用”章。)申报以考区为单位“逐级负责、逐级上报”,即: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向省考试管理中心申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向教育部考试中心申报,考务管理系统提供辅助申报功能。各市州教育考机构向省考试管理中心实际申报的试卷数量(含备用卷)以签字、盖章纸质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考试内容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保教知识与能力。
二、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科学等15个学科。)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14个学科。)
五、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考试。根据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教师〔2015〕69号)第四部分第(二)款4条的规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笔试科目《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暂不笔试,主要结合面试教学考查,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考试方式
第四章工作人员选聘与培训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选聘
一、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要根据考试的规模充实人员配置,加强队伍建设,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三、省考试管理中心按计划培训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考务工作人员。
四、回避制度。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应回避接触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含答题卡);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五、省考试管理中心和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有权统一调派巡视员、监考员。
第十五条培训
培训工作由主考或副主考主持,负责对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讲解考试实施程序,试卷领取、回收和密封要求,迟到和违纪违规考生处理办法,考试偶发事件处理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要求等。
第五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六条试卷印制
笔试的试卷、答题卡(以下简称“试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教育部考试中心通过机要部门或专车将试卷发往省考试管理中心指定的合格保密室。
第十八条试卷分发、领取、运送、保管要求
三、领取试卷时要对试卷逐袋进行外观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试卷袋塑料薄膜及袋口密封是否良好,试卷、答题卡袋密封条粘贴是否牢固,试卷、答题卡袋字体印刷是否清晰以及科目、数量是否正确等。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无误后签字确认。
四、运送试卷要使用车况及密封良好的车辆。车辆装载试卷完毕后,要按规定对车辆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
五、向省考试管理中心送交答卷和答题卡时,要对装载答卷和答题卡的车厢门进行有效锁闭。车辆行驶途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车厢门。
六、试卷一律存放在市州教育考试机构的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保密室。存放期间,市州教育考试机构要加强对保密室的管理。
(一)试卷(答卷)保密室门锁和存放试卷的铁柜钥匙由2人分别保管并共同开启。在保管试卷(答卷)期间,应安排3人以上24小时保卫值班,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交接班时要如实填写《保密室值班日志》。值班期间禁止会客、睡觉、吸烟、饮酒等活动,注意做好防火、防水、防潮、防盗工作,确保试卷的绝对安全。无关人员任何情况下不得进入存放试卷的保密室。
(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必要进入存放试卷的保密室,须同时2人或2人以上。
(三)不得从存放试卷的保密室向外携带任何物品(发卷时除外)。必须携带的,须经保密负责人同意,明确携带物品的种类,并由保卫人员核对,详细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条形码是识别考生身份(准考证号)的重要标识,由省考试管理中心根据考生报名信息,按照《条形码制作要求》(附件2)制作。考生信息条形码由监考员负责粘贴在考生答题卡指定位置。考场信息条形码由监考员负责粘贴在答题卡回收袋上。
第六章考试实施
第二十一条考区
笔试以市州为单位设置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主管教育的负责人任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考点
一、考点的设置
(一)考点设在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由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报省考试管理中心批准。考点必须设在验收合格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应达到《青海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需要,内部及周围环境必须安静、整洁、卫生。
(二)考场数量能够满足需要,且有足够的备用考场。
(三)考场安排要相对集中,考试场所与非考试场所便于区分,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四)具有设立考点办公室、考务室或试卷分发(回收)室、试卷保管室、监控室、考试信号播放室、提前离场考生休息室、医务室、保卫处、咨询服务处以及饮水处、车辆存放处、卫生间等组织机构和服务设施的场所。
二、考点的布置
(一)考点大门入口处正上方悬挂横幅(书写“XXXX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XXX考点”)。
(四)距离考场5米之外设置警戒线及值守点。
(五)设置从试卷分发(回收)室到考场的专用路线。
三、考点机构设置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设主考、副主考和考务、监控、保密、宣传、监察、安全保卫、后勤、医疗等机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二)人员配备
1.主考1人,副主考1-2人,由考区主任聘任并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备案,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附件3)。主考一般由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任。
2.笔试每个考场配备2名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附件4)。
3.每6个考场配备1名流动监考员,并要男女搭配。
4.试卷验收员若干,可由考务人员兼任。
5.保密员2人以上,信号员(司铃员)2人。
6.考试工作人员若干,其中包括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后勤保障人员等,数量须满足工作需要。
7.监考、试卷验收、保密等人员须符合选聘及任职条件。
第二十三条考场
一、考场的设置
(一)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板报和墙报应遮挡。
(二)应配备如下设备、用具、标示及办公用品:
1.计时钟1个;
2.适合成人使用的考试课桌椅30套;
3.监考工作桌椅1套;
4.座号标签30张(尾考场除外);
5.监考工作用品1套,包括草稿纸(8开白纸)、中性签字笔、削好的2B铅笔、白色粉笔、小刀、浆糊、橡皮和装订工具等。
6.用于放置非考试物品的桌子1张。
二、考场的布置
(一)每个纸笔考场考生数不超过30人,要单人、单桌,考生之间距离80厘米以上。考试用桌要整齐排列,有条件的考场,与墙壁(不含前部墙壁)之间的距离保持50厘米以上。考桌桌口要反向朝前摆放,排列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例一
01
16
17
30
02
15
18
29
03
14
19
28
04
13
20
27
05
12
21
26
06
11
22
25
07
10
23
24
08
09
例二
(二)座号标签按座号的顺序贴在桌面的右上角,靠墙的须贴在靠近走道一侧的桌面上角。
(三)地面、桌斗、墙壁保持整洁,无其它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及文字材料。
(四)考场前门外左侧(或上方)适当位置张贴“考场标志”。在考场门口醒目处粘贴《考场花名册》。
(五)摆放监考人员工作用桌,设置非考试物品暂放处。
(六)考场前部墙壁上方悬挂计时钟,尺寸适中。
(七)通过考区或有关机构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考前准备
(一)考区要召开主考、副主考会议,在思想动员的基础上,明确职责、任务。考点要认真培训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监考员要熟悉考点环境、考场位置、工作程序及方法。
(二)考点要编印组考工作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各职能机构的负责人、成员名单和岗位职责;
2.考点平面图:考场、各职能机构及服务设施的位置等;
4.考试实施程序;
5.监考员名单;
6.各级各类工作人员职责;
7.笔试考场规则;
8.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9.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工作程序。
(四)考点提前1天按规定布置考场并进行检查、清理,实施封闭。
(六)安排考生进入考点熟悉自己所在考场位置,但考生不可进入考场。
(七)备齐监考工作用品。
第二十五条纸笔考试必须严格按照《纸笔考试实施程序》(附件5)和《笔试考场规则》(附件6)实施考试。笔试各科目所需草稿纸由各考点提供。
第二十六条在考点期间试卷的安全保密
一、考点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二、每场考试前,考点从考区保密室领取试卷后,必须直达考点保管室或试卷分发(回收)室。
三、试卷到达考点,将备用试卷放入保管室铁柜中并上锁,钥匙由保管室负责人掌握。保管室存有试卷(备用卷)期间,室内至少有3人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铁门从内部上锁,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试卷不得在考点过夜。试卷安全运抵考点后,应立即向考区汇报。
四、试卷、答题卡分发、回收及清点工作应在试卷分发(回收)室进行。在存放试卷期间,室内至少有3人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并有公安(武警)人员参与。室内必须监控全面覆盖,并实时录像。
五、试卷在考点内流转、试卷(答题卡)袋拆封以及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不得少于2人同时在场。其中领取、封装等环节必须由经手双方签字交接。
六、甲、乙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试卷后,要沿专用通道同行直达考场,不得在途中办理其他事项或偏离专用通道。考试结束后,甲、乙监考员携带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沿专用通道同行直达试卷分发(回收)室。
七、考点在当科答题卡回收完毕,再次全面清点无误后,将其连同备用试卷等立即送考区保密室。
八、备用卷的领取、护送以及试卷拆封、回收、清点、封装同上述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考试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启用备用卷(含备用答题卡),必须报经省考试管理中心批准,主考、副主考2人签字确认,考后由考区统一清点后将填写“备用卷使用情况登记表”上报省考试管理中心。
第二十八条违规考生处罚及有关材料的处置
一、发现考生违规,监考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单》(附件7)内如实记录;暂时扣留违规证据,集中保管,由两位监考员在证据上写明当事人姓名、准考证号及有关情况并签字。同时将违纪违规情况按照《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报告考点主考。考点主考核实具体情况,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签字盖章。对于不便扣留的违纪违法证据,按照程序经取证后,可由考生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后,退还考生。考试结束时,监考员应向违规考生告知其违规记录内容。
二、对违规考生,要填写《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附件8)一式两联,并由违规考生在签字栏签字确认。如因特殊情况未告知考生或考生拒不签字的,监考员应在《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备注”栏中说明。《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上联考区汇总后报省考试管理中心,下联交考生本人。
三、《考场情况记录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上联的装袋。
1.《考场情况记录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上联在当科考试结束后,随同试卷一并送考点考务办公室,由主考签字。
2.验收员确认《考场情况记录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上联填写准确后,汇总考点所有考场《考场情况记录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上联,装入专用袋后交考区,由考区报省考试管理中心。
四、对考生违规行为坚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附件9)的规定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条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如遇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省考试管理中心,并启动应急预案。如遇重要情况,省考试管理中心须立即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十一条考试结束后,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须按要求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省考试管理中心,省考试管理中心汇总后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七章答题卡扫描及数据上报
第三十二条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的统一评卷。考试结束后,省考试管理中心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配合其指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完成答题卡扫描工作任务,将考生答题卡扫描数据送至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定的阅卷点进行网上评卷。
第八章考试成绩的查询及复核
第三十四条笔试成绩合格线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确定。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如上一考次有未通过课程的考生报名时只选择未通过课程即可。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有资格参加面试报名。笔试没有书面合格证明,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人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九章考试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州教育考试机构要建立健全考试信息管理与通讯网络,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三十六条考试信息(包括考生自然信息、报名信息和成绩信息)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印发的《信息标准》(附件10)执行。
第三十七条市州教育考试机构须按省考试管理中心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第三十八条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制定严肃的工作纪律,防止数据丢失和篡改,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16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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