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贵州省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35号)的统一部署,现就2024年贵州省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人员笔试成绩要求
(一)2020年—2023年“高级经济实务”科目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人员。须上传合格证书。
(二)2024年“高级经济实务”科目考试分数55分及以上人员。55分—59分须上传成绩截图,60分以上须上传合格证书。
二、申报评审条件、范围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按照《贵州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0〕21号)《贵州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1〕91号)文件执行。
(二)申报评审范围
省直企事业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市(州)企事业单位以及参加社会化评审的民营经济组织中,从事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运输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关政策
3.各事业单位推荐申报高、中级职称的人数,应在本单位相应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范围内。事业单位(身份)人员申报职称,须出具最新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备案汇总表。其他人员申报职称,不受岗位限制。
5.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贵州省乡镇和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聘办法》(黔人社通〔2024〕67号)执行。申报类型在系统中选择“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一)继续教育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时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在基层和民营经济组织工作以及申报“双定向”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5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二)继续教育公需科目
申报人应按《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测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申报前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课程学习和测试,测试通过结果由系统自动获取。从2024年起,申报人无需在系统中提供公需科目测试佐证材料。
四、推荐申报有关事宜
2024年贵州省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依托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
(一)申报人系统账号创建和关联
(二)建立和推广应用申报人数字业绩档案库
(三)系统提交申报材料(2024年9月16日——20日)
(四)用人单位资格审查、公示及材料流转
1.资格审查。用人单位根据《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黔人社通〔2023〕50号),认真对照评审条件审查申报材料,发现填报错误、被信息系统“学术风险预警”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问题的,指导申报人进行补正。确保进入公示、推荐环节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确保补正后的申报材料不存在学术风险预警提示,或被风险预警提示但已进行风险排除,不影响推荐。
2.公示推荐。用人单位对审核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和信息系统内公示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前,申报材料可退回申报人调整补正。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后,为充分保障个人申报意愿和信息安全,信息系统对申报材料开启防篡改保护,除“申报类别”“评审类别”可按程序依申请调整外,申报材料全流程锁定流转。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反映的,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公示结束后,对资格审查和公示期间,涉及“风险提示”人员已排除风险不影响推荐的,出具书面说明(写清楚排除风险的具体做法和过程并加盖单位公章),会同申报材料在系统中上传推荐。本单位未被推荐的申报材料自动终止本年度申报。事业单位推荐申报的,须上传本单位岗位聘用情况。
(六)评审费收取
(七)政策性审查和答辩
(八)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及存档
职称评审结果备案完成后,由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在系统中生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确认单”,下载打印盖章(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或申报人本人领取,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评审通过结果不再采取纸质评审表形式确认。
(九)专业技术职称电子证书获取
贵州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且备案完成的申报人,待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通知后,即可在系统中自行下载电子证书。
五、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街接有关事项
参照《关于发布2023年版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110号)文件执行,以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申报职称的,其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应为获该资格后取得。
(一)各用人单位、申报人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单位公示、申报人和推荐单位承诺制度,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用人单位要对申报材料(含政策性审查未通过后的补充材料)真实性、合规性严格审核。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属实的,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任职资格。从认定之日起记入信息系统诚信档案库,认定之日后的3个职称评审年度内不得申报职称,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审核单位责任。
(三)需要委托评审的,按《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第十九条办理。
(四)其他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