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址:三门县海润街道三门湾大道15号(滨海新城从南门进入)
四、考生可自行决定是否佩戴口罩。如果佩戴口罩,在查验身份时请摘掉口罩配合检查。
2023年三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
三门技师学院考点考场分布图
B1教学楼
F4
楼梯
B1-401
第013试场
B1-402
第014试场
B1-403
第015试场
B1-404
第016试场
F3
B1-301
第009试场
B1-302
第010试场
B1-303
第011试场
B1-304
第012试场
F2
B1-201
第005试场
B1-202
第006试场
B1-203
第007试场
B1-204
第008试场
F1
B1-101
第001试场
B1-102
第002试场
B1-103
第003试场
B1-104
第004试场
B2教学楼
B2-401
第029试场
B2-402
第030试场
B2-403
第031试场
B2-404
第032试场
B2-301
第025试场
B2-302
第026试场
B2-303
第027试场
B2-304
第028试场
B2-201
第021试场
B2-202
第022试场
B2-203
第023试场
B2-204
第024试场
B2-101
第017试场
B2-102
第018试场
B2-103
第019试场
B2-104
第020试场
A1教学楼
A1-401
第041试场
A1-402
第042试场
A1-403
第043试场
A1-404
第044试场
A1-301
第037试场
A1-302
第038试场
A1-303
第039试场
A1-304
第040试场
A1-201
第033试场
A1-202
第034试场
A1-203
第035试场
A1-204
第036试场
A2教学楼
A2-401
第053试场
A2-402
第054试场
A2-403
第055试场
A2-404
第056试场
A2-301
第049试场
A2-302
第050试场
A2-303
第051试场
A2-304
第052试场
A2-201
第045试场
A2-202
第046试场
A2-203
第047试场
A2-204
第048试场
C1教学楼
通道连接C2楼
C1-401
第066试场
C1-402
第067试场
C1-403
第068试场
东楼梯
C1-301
第063试场
C1-302
第064试场
C1-303
第065试场
C1-201
第060试场
C1-202
第061试场
C1-203
第062试场
C1-101
第057试场
C1-102
第058试场
C1-103
第059试场
C2教学楼
通道
连接
C1楼
C2-301
第075试场备用试场
C2-201
第072试场
C2-202
第073试场
C2-203
第074试场
C2-101
第069试场
C2-102
第070试场
C2-103
第071试场
温馨提示
1、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临时身份证、社会保障·市民卡、驾驶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其他证件一律不可替代。
2、考生参加考试务必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
3、每场考试结束铃响,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经监考人员收卷并在准考证上签名后,考生才可离场。否则,答卷缺少责任由考生自负。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摘自《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5号令))
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开考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带照片的户籍证明)进入考场,二证缺一不可,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件放在桌面上方。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件、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计算器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开考30分钟后禁止入场,开考60分钟后才能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考生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作答主观题;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的准考证号,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
七、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及时举手报告。
八、保持考场内安静,禁止吸烟,不得互借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
九、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及答题信息带出考场。
十一、考生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