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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湖北
一、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常见表现形式】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八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十六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
第四十条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预算拨款收入、预算拨款结转和其他收入。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财政部第71号令)第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7年财政部第90号令)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关于编制当年度预算的一些规定。如《国务院关于编制XXXX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XXXX——XXXX年支出规划和XXXX年部门预算的通知》中有关预算编制要真实准确的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一、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三(一)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1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强化中央的财政事权履行责任,中央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中央直接行使……。(二)完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1.中央的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属于中央的财政事权,应当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中央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中央的财政事权如委托地方行使,要通过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二(三)……厘清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内涵界限,除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外,逐步取消项目支出中用于本部门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支出。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82号)附件《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一)……规范项目实施主体,部门预算项目实施主体为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非部门所属单位不得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纳入部门预算。要按照“职责与经费相匹配”的原则确定部门内部项目实施主体,一般不得将应由本级承担的项目列入下级单位预算,或将应由下级单位承担的项目列入本级预算,也不得将应由行政单位承担的项目列入事业单位预算。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一、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到位率,切实把预算细化到部门,细化到基层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财政部《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第九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财政部批复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第十四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财政部批复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第二十二条中央部门应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安排分年支出计划,根据实际支出需求编制年度预算。
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第十八条(四)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七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财政部关于编制当年度预算的一些规定。如《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XXXX——XXXX年支出规划和XXXX年部门预算的通知》中有关预算批复的规定,“有预算分配职能的部门要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将预留指标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比例范围之内。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分配的中央本级基建投资要确保年初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比例不低于9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五、严格控制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严禁违规出借资金给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使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七(三)……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8〕95号)五(十二)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落实预算法要求,不断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原则上不得突破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类”级科目。
财政部《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第二十五条对结转资金中预计当年难以支出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
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第三十八条机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可调剂用于基本支出,主要用于编制内增人、增编等支出,但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财政部《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第十六条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因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结束,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部门机动经费在预算批复当年未动用的部分。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收回。
第十七条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抓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清理项目结余资金,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九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在45日内完成对结余资金的清理,将清理情况区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报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目标完成、项目提前终止或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中央部门应及时清理为结余资金并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发文收回。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9〕10号)一、进一步严格部门预算编制……加大结转资金、当年预算等各项资金统筹力度……避免资金闲置和沉淀浪费……二、切实规范部门预算执行……结余资金要按规定及时交回中央财政。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第81号令)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三(一)3.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
二、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九条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一、依法从严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新设立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新设立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按照国务院明确的审批管理规定,由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重要的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十七条中央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应当统一归口由中央主管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提出,并以部(委、局)级公文形式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严禁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审批或设立收费项目。未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管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二……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禁止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批准征收政府性基金,严禁未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审批,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第二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财政部网站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文件,凡涉及减免应缴预算收入、设立和改变收入项目和标准、罚没财物处理、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以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规定;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征求财政部意见。
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十一条……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第十三条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二、严格规范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收费基金管理。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照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对减免或缓征收费基金,要集中管理权限,并制定公开透明的审批程序。凡不符合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减免或缓征。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二……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第二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七条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一、……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7年财政部第90号令)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2.5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未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第十一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的除外。罚款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即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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