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修订)》的解读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该法规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将从法律实务的视角对本次修改内容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与上位法的调整相衔接,确保规则适用的统一

1999年8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在2017年12月27日进行了修正,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7年3月1日、2019年3月2日也进行了两次修订,但原《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在2003年12月19日发布之后20年,并未随着前述上位法的修正(修订)而进行相应的修订。

2022年7月18日,针对当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招标人主体责任未落实,不合理限制与壁垒,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违法插手干预,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评标专家不公正专业,导致项目中标结果不符合实际需求或者实施效果不佳,制约了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国家发改革委等13部门更是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对招投标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面对前述招投标领域不断涌现出新情况、新问题,江苏省的原条例可能已无法完全满足招标投标市场的发展需求。而招投标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均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出于解决招投标问题的实际与规则规范的统一,江苏省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修改亮点:规范各方主体行为,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新修订的《条例》总则、招标、投标、开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与附则章节体例结构未变,但内容上从原有的57条扩充至82条。本次修订响应了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的政策要求,聚集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完善并细化招投标工作机制、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规范投标与履约行为、加强评标与评标专家管理、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强化事中及事后监管等制度,切实落实招标人自主权,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增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制度创新,适应招标投标行业快速发展。

修订亮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厘清招投标的规范规则,完善招投标的工作机制

此外,《条例》第79条还明确,“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条例》第30条规定,纸质招标文件的费用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若提供电子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不得收取费用等。

(二)强化招、投标人的主体责任,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作为响应招标并参与竞争的投标人,《条例》从保障投标人权利、降低投标成本、严格规范投标行为方面进行规范,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条例》第40条规定投标人应诚信投标,并列举了七类投标禁止行为[3]。《条例》第41条进一步细化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七种情形[4]。另《条例》第42条再一次明确肯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担保机构。《条例》第43条明确联合体投标的管理规定,“共同投标协议约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方面,《条例》主要是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投标协会行业自律和服务。《条例》第17条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和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的相应专业能力”。《条例》第18条鼓励招标代理机构主动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机构、人员、业务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供招标人选择参考,而提供虚假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也会被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条例》第19条进一步完善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新增六项禁止性行为[5]。《条例》第20条还要求协会加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等。

(三)强化评标与评标专家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

评标是选取中标人、保证招标成功的关键,公正、专业的评标是招标投标制度发挥竞争择优功能的重要保障。《条例》从严肃评标纪律、严格规范评标程序、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方面来提高评标质量。

此外,《条例》第55条修改了原条例第42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在《条例》第60条规定因投标人原因导致重新招标,招标人重新招标时可拒绝其投标的七种情形[8]等。

(四)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落实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注]

[1]《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修订)》第十一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二)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有前款情形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四十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二)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四)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者通过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五)以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竞标;(六)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五)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七)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可能影响服务质量的异常低价参与市场竞争;(二)提供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三)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四)组织或者参与弄虚作假;(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六)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并对评审行为和结论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二)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三)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四)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五)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诱导性评审意见,干扰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标;(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参加评标工作或者缺席评标活动;(七)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信息和参加的评标项目;(八)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7]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形。

对三年内在与招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依法判定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招标人重大损失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加投标。

[9]第六十六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并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三)投诉书未按照规定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四)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五)超过投诉时效;(六)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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