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了,怎样补办?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要求,我省已停办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变更登记、调转、换证补发等有关业务。
2.如何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
3.忘记换新证了,原来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还有效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要求,我省已停办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变更登记、调转、换证补发等有关业务。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二、会计继续教育
1.会计从业资格证认定已经取消,还需要继续教育吗?
2.怎样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3.会计继续教育每年要完成多少学分?
4.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后怎样进行学分申报?
5.已在备案远程机构完成会计继续教育学习,且考试已经通过了,但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查询还是显示未完成学习,怎样处理?
答:为保证学习记录和成绩的顺利回传,请务必保证“省会计信息平台”和远程继续教育平台注册账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行政区域信息必须一致,否则会影响数据上传。
6.通过了当年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能否免继续教育?
7.参加会计职称考试,通过了其中一门课程,如何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确认?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
1.会计职称是何时开始报名?报名需要准备什么样的材料?
2.报名信息填报错误怎样修改?
3.忘记打印报名信息表,怎么办?
答: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关闭后,暂无法补打考生信息表。
5.报名时重复缴费怎样处理?怎样申请退费?
答:对于重复缴费的资金,省非税系统一般会在10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6.缴费成功后,怎样申请电子票据?
7.打印准考证时发现准考证上个人信息有误,怎样处理?
8.身份证遗失了,能参加考试吗?
答:考生可以凭有效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籍考生凭有效身份证明,下同)、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作为身份证件进入考场考试。
9.考试通过后,需要提交什么资料进行考后审核?
10.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以申请成绩复查吗?
11.会计中级报考条件的工作年限怎样如何计算?
12.连续两年参加考试通过了会计中级全部科目,但第一年的时候工作年限未达到报名条件要求,会取消全部成绩吗?还是会怎样处理?
答:针对上述情况,对于第二年会计中级资格考试达到报名条件但第一年未达到报名条件的情况,考后审核统一按省厅规定作审核不通过但保留第二年成绩处理。
13.会计专业技术初级(或中级)资格考试已经通过考后审核,什么时候发证?
14.如何补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答:我市职业技能补贴政策由人社部门制定,详情请咨询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注册会计师考试什么时候报名?需要什么条件?要提交什么报名材料?
四、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业务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到哪里办理?
禅城区财政局:0757-83203351
南海区财政局:0757-86229326
顺德区财政局:0757-22835586
高明区财政局:0757-88635656
三水区财政局:0757-87736245
五、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业务
1.开设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请问是否需要先进行核名,如何进行核名申请?
2.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3.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业务指南>的通知》(粤财规〔2019〕4号)要求,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
(4)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5)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仅境外合伙人或股东提供);
(6)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仅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4.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5.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业务指南>的通知》(粤财规〔2019〕4号)要求,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原件或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备案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经营场所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变更,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合伙人(股东)变更,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执业经历表(仅新增合伙人或股东提供)、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仅新增境外合伙人或股东提供);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7.到哪里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的设立审批(或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