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6年1月29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第二节申请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记分
第二节审验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