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大庆市的邱某某敏锐地发现驾考中的“商机”,在网上购买了用于电子考试作弊的振动器、遥控器以及摄像仪器等器材,并联系了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王某某等四人,将上述器材交给了王某某等人。
2019年7月9日,王某某等人参加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科目四考试,邱某某在考场外为其提供答案。在考试中,王某某被考场工作人员当场发现。
鸡东县检察院向鸡东县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受理后,鸡东县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鸡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综合考虑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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