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4)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公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公国强及其辩护人陈**、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公某某在承包经营惠安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驾校”)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过程中,利用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管理不规范和摩托车驾驶证“下乡考试”未经考试违规办理驾驶证的漏洞,分别以450元至550元不等的价格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不用参加任何培训、考试或只参加部分考试的摩托车驾驶证2946本。其中被告人公某某分别以450元至55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黄某某、黄**、何某某(均另案处理)或直接向摩托车驾驶证申办人员收取办证费用,在摩托车驾驶证申办人员未经任何培训、考试的情况下,变相非法买卖摩托车驾驶证件61本,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余元。

行贿罪

2011年底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公某某在承包经营惠安新世纪驾校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过程中,为使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原驾管股股长许某某、副股长冯某某及民警张某某、康某某、马某某、黄**和协勤人员陈某某等人在履行岗位职责、考试员职责时违规为其驾校学员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帮助,先后送给上述人员贿赂计人民币62000元等财物。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公国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指控被告人公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2、被告人公某某行贿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其在担任惠安县**股股长和二轮摩托车驾驶证考试员期间,在驾驶证科目一和科目四考试中,存在考试员没有认真核对学员身份,考试院没有全程进行监考,导致考试过程中由驾校人员进入考场代考或辅导学员考试的现象,以及没有组织对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学员不用实际参加科目二、科目三操作考试,事后由考试员在成绩表上随意打分和签名,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3)证人康某某、张某某、黄**、马某某、李**、李*甲、廖某某、庄某某、陈**、骆某某证言,证实其但任惠**管大队摩托车驾驶证考试员后,在履行考试员职责期间,交管大队在办理摩托车驾驶证考试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组织考试,其不仅没有到考场监考过,而且在没有参加考试监督及明知考试过程中还存在理论课目作弊、考试项目减少或没有组织进行、甚至一些学员没有进行考试的情况下,帮忙在禾协、新世纪、诚达金亿四间驾校的胡某某、公某某、欧*某某、郑某某等人拿给其的驾驶证申请人的成绩单上签名合格予以确认。

(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自2013年8、9月间开始担任惠安县摩托车驾驶证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员,从未参加过任何一场摩托车驾驶证考试,没有实际监考过任何一场摩托车驾驶证考试,没有实际履行过考试员的职责,只在驾校人员拿到办公室的摩托车驾考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成绩单上签名。

(7)证人庄*丙证言,证实其在交管大队任协管员,于2013年7月开始负责摩托车驾考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成绩录入、成绩单打印工作。这两个科目的成绩是许鸿添、陈*乙或驾校工作人员定好成绩后在统一写一张单交由其录入,其按照许某某的意思直接在考生成绩栏中录入合格成绩,只要录入合格成绩就可以,具体多少分由其自己录入。科目二、科目三成绩单上的考生签名和考试员签名是由驾校负责处理的,驾校会持打印好四个科目的成绩单分别找考试员、考生签名。因因其办公场所在理论考试室,经常看见驾校人员在考生进行科目一、科目四考试时到理论考试室指导考生答题,而考试员除冯**外其他人从来没有看见他们到理论考试室监考。每次“下乡考试”后许某某让驾管股的协管员利用周末或晚上加班,在系统中录入考生预约及成绩后,再打印出考生准考证明和成绩单,各驾校人员会自找预约岗位的责任民警和考试员签名。

(9)证人叶某某证言,证实其在交管大队任协管员,2013年4月调整到驾管股负责新训摩托车驾驶证的受理和科目一、科目四考试预约工作,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一般都在理论考试室进行,其从未到过理论考试室,考试过程其不清楚。其有参加驾管股“下乡考试”后,股长许某某组织的办证窗口的协管员利用周末或晚上的加班,在系统中完成该批“下乡考试”的申办人的受理、科目一至科目四预约和成绩录入等流程。加班费由各驾校支付。

(10)证人苏某某证言,证实其在交管大队任协管员,于2013年4月开始调整到驾管股负责新训摩托车驾驶证办理复核工作,主要内容是新训摩托车驾驶证办理各个环节的信息登记,特别是考试员录入登记、驾校信息登记等进行核对。因驾管股从未组织科目一、科目二考试,这两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均是事后由各考试员补签名的,所以在考试当日没办法将考试成绩单一并送其核对。其有参加驾管股“下乡考试”后,股长许某某组织的办证窗口的协管员利用周末或晚上的加班,在系统中完成该批“下乡考试”的申办人的受理、科目一至科目四预约和成绩录入等流程。加班费由各驾校支付。

(12)证人蔡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1月到交管大队任协管员一直在驾管股协助民警张某某做好补换证窗口工作,主要受理补换证申请、对补换证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体检情况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补换证。张某某除负责补换证窗口工作外,还负责新训摩托车驾驶证加考科目二、科目三预约岗工作,其经常看到驾校工作人员拿一堆学员档案找他盖章,他一般都直接拿给驾校工作人员在补换证窗口加盖印章。每次“下乡考试”后许某某股长会组织驾管股协管员加班完成该批“下乡考试”从收费、受理、预约、考试成绩录入、复核、制证等一系列流程。其有参加加班,每次都是按照陈*乙安排进行科目二、科目三成绩录入,陈*乙会将要录入的考生档案交给其,并让其按照事先列好的考试员和考生成绩录入。

(13)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其在交管大队任协管员,于2013年4月调整到驾管股当驾驶员,还负责补换证件的发放。其从未见到驾管股有组织科目二驾驶技能考试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也曾见过理论考试期间,驾校工作人员在理论考试室指导考生进行电脑操作,告诉考生答案,每次“下乡考试”后,驾管股均会组织协管员加班补录入考生信息、考生考试预约信息、考生成绩、补打考生成绩单等。

(14)证人黄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靠近后亭村处经营千亿摩托车行,也称“后陈摩托车行”,主要从事摩托车买卖,大约在2012年间,其听说摩托车驾驶证可以不要考试、直接向驾校买证,考虑到直接买证的利润空间比较大,很多客户为了贪图方便愿意多支付一些费用,所以从那时开始其就基本上直接卖证,其会要求客户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收取600-650元不等的费用,由其客户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车管所内的新世纪驾校和禾协驾校,有时也会到诚达驾校,价位大概在500元-550元,都没有参加驾校培训,要考试是驾校会通知他们去车管所电脑前坐一下,让电脑抓拍头像就行,会有驾校的工作人员帮忙操作电脑答题,其他的就不需要参加考试了。

(16)证人何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经营某某车行,自2013年2月开始帮客户办理不用参加培训和考试的摩托车驾驶证,分别是杨某某、饶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其收取每人500元和身份证复印件、彩色照片,后将这些材料及每人470元交给新世纪驾校的公某某去办理。

(18)证人林**、王某某、郑**、郑**、郭**、郭**、张**、陈**、许**、汪某某、张**、黄**、黄**、庄**、黄**、苏某某、谢**、陈**、骆某某、骆**、黄**、黄**、郭**、郭**、孙**、黄**、蔡某某、曾*甲证言、辨认笔录、机动车驾驶证,证实2013年2月起,其分别到惠安县交警大队旁边的“新世纪驾校”报名或通过黄万通、张坂镇铭莉摩托车行女老板等人办理摩托车驾驶证,只提供一张彩色相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交450元-600元,没有参加任何培训和考试,都有拿到办好的驾驶证。

(21)收费许可证、工作说明、泉州市物价局和泉**生局文件、收费说明,证实摩托车驾驶证考试的收费情况。

(22)机动车驾驶证申报审批表,证实新世纪驾校办理驾驶证的情况。

(23)工作说明,证实侦查机关查证无参加培训、考试的摩托车驾驶证61本,其余的办证人员暂无法取证。

(24)被告人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在案。

二、行贿犯罪事实

2011年底至2014年2月,被告人公某某在承包经营惠安新世纪驾校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期间,利用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管理不规范和开展摩托车驾驶证“下乡考试”活动,未经考试违规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的漏洞,在为驾校接收的摩托车培训学员办理摩托车驾驶证过程中,为使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14年2月与该大队车驾股合并为车驾中队)驾管股股长许某某、副股长冯某某及民警张某某、康某某、马某某、黄**和协勤人员陈某某等人在履行岗位职责、考试员职责时违规为其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帮助,先后贿赂上述有关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62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底至2014年春节间,被告人公某某为使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原驾管股股长许某某在履行岗位职责和考试员职责时违规为其驾校学员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帮助,先后贿赂许某某计人民币19000元等财物。具体事实:

①2011年底,被告人公某某在惠**管所送给许某某人民币5000元。

②2012年春节间,被告人公某某在惠**管所送给许某某人民币5000元。

③2012年中秋节间,被告人公某某在惠**管所送给许某某人民币2000元。

④2013年春节间,被告人公某某在惠**管所送给许某某人民币5000元。

⑤2013年中秋节间,被告人公某某在惠**管所送给许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012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间,被告人公某某为使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原驾管股副股长冯某某在履行岗位职责和考试员职责时违规为其驾校学员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帮助,先后贿赂冯某某计人民币12500元等财物。具体事实:

①2012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公某某在惠**管所送给冯某某人民币1000元。

②2013年春节间,被告人公某某在惠安县惠崇路与324国道复线交叉路旁送给冯某某人民币5000元。

③2013年3月间,被告人公某某在惠安县黄塘镇参加“下乡考试”活动结束后送给冯某某人民币500元。

④2013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公某某在惠**管所送给冯某某人民币1000元。

⑤2014年春节间,被告人公某某在惠**管所送给冯某某人民币5000元。

3、2012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间,被告人公某某为使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驾管股原民警张某某在履行岗位职责和考试员职责时违规为其驾校学员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帮助,先后贿赂张某某计人民币4000元等财物。具体事实:

①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公某某在惠**管所送给张某某人民币1000元。

②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公某某在惠**管所送给张某某人民币500元。

③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公某某在惠**管所送给张某某人民币1000元。

④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公某某在惠**管所送给张某某人民币500元。

⑤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公某某在惠**管所送给张某某人民币1000元。

4、2012年春节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公某某为使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某某在履行考试员职责时违规为其驾校学员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帮助,先后贿赂康某某计人民币7000元等财物。具体事实:

①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公某某在康某某办公室送给康某某人民币1000元。

②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公某某在康某某办公室送给康某某人民币2000元。

③2013年8、9月间,被告人公某某在惠安县黄塘镇参加“下乡考试”活动结束后送给康某某人民币500元。

④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公某某在康某某办公室送给康某某人民币1000元。

⑤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公某某在康某某办公室送给康某某人民币2000元。

⑥2014年2月间,被告人公某某在时任驾管股股长许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康某某人民币500元。

5、2012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间,被告人公某某为使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马某某在履行考试员职责时违规为其驾校学员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帮助,先后贿赂马某某计人民币4000元等财物。具体事实:

①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公某某在惠**管所送给马某某人民币1000元。

②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公某某在惠**管所送给马某某人民币500元。

③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公某某在惠**管所送给张某某人民币1000元。

④2013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公某某在惠**管所送给张某某人民币500元。

⑤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公某某在惠**管所送给马某某人民币1000元。

6、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公某某为使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黄*乙在履行考试员职责时违规为其驾校学员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帮助,送给黄*乙人民币2000元。

7、2012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间,被告人公某某为使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驾管股协勤人员陈某某等人在履行各自岗位职责时违规为其驾校学员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帮助,先后向陈某某等协勤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13500元等财物。

①2012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公某某在惠**管所由朱某某经手分别送给朱某某和协勤人员陈某某、庄某某、钱某某、欧*某某、许**、谢某某等7人各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2100元。

②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公某某在惠**管所由朱某某经手分别送给朱某某和协勤人员陈某某、庄某某、钱某某、欧*某某、许**、谢某某等7人各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2100元。

③2013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公某某在惠**管所由吴某某经手分别送给吴某某和协勤人员陈某某、庄某某、钱某某、童*、林某某、苏某某、叶某某、蔡某某、蔡**、庄**等11人各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3300元。

④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公某某在惠**管所由吴某某经手分别送给吴某某和协勤人员陈某某、庄某某、钱某某、童*、林某某、苏某某、叶某某、蔡某某、蔡**、庄**、庄**等12人各人民币500元,共计人民币6000元。

(1)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其担任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驾管股股长和二轮摩托车驾驶证考试员期间,新世纪驾校的公某某先后于2011年10、11月间送5000元、2012年春节期间送5000元,2012年中秋送2000元、2013年春节送5000元、2013年中秋送2000元,共五次到其车管所的宿舍送给其19000元。其对公某某经营驾校学员都比较关照,科目一和科目四都没有严格进行监考,该驾校学员也都没有实际参加科目二、科目三的操作就通过考试,事后由考试员随意填成绩。

(2)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其在负责摩托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四考试工作中,先后五次收受新世纪驾校摩托车驾驶业务负责人公某某送给的12500元。其中2012年中秋节前1000元、2012年底5000元、2013年3、4月间500元、2013年中秋节前1000元、2014年春节前5000元。公某某驾校学员在参加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存在替考或由他人辅导考试,其没有制止,仍同意他的学员考试通过,且公某某来找其签科目二、科目三考试成绩时,其没有组织考试,也都签字让他们通过,学员顺利拿到摩托车驾驶证。

(3)证人康某某证言,证实新世纪驾校的公某某在2012年春节、2013年中秋各送1000元、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各送2000元,2013年8、9月到黄塘镇下茂村开展“下乡考试”时送500元、2014年2月送500元,共六次送给其7000元。2014年4月25日,其从网上得知台商投资区在淘宝网买卖摩托车驾驶证,其害怕有关单位会调查就将6500元退回给公某某,并让他当作从未送财物给其。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在担任交管大队驾管股摩托车驾驶证考试员期间,未能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对科目二、科目三在没有组织考试的成绩单上签名,帮忙驾驶证申请人通过。新世纪驾校的考生成绩单拿给其签名时,其都尽快签名确认,让他们能顺利办理出学员驾驶证,公某某为感谢其平日的关照,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驾管股许**的办公室各送给其1000元,于2012年中秋节、2013年中秋节各送500元,合计4000元。

(5)证**某某证言,证实其在担任惠**管大队驾管股摩托车驾驶证驾考考试员期间,没有按要求执行,明知科目二、科目三没有实际组织考试,而在成绩单上填写成绩,签名确认,收受新世纪驾校的公某某为感谢平时对他驾校的关照,于2012年春节前送的1000元、2012年9月送的500元、2013年春节前送的1000元、2013年中秋节送的500元、2014年春节前送的1000元,合计4000元。

(6)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到新训摩托车驾驶证办证窗口的受理岗位协助民警张某某做好新训摩托车驾驶证驾考科目二、科目三预约岗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摩托车驾驶证驾考并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驾管股根本没有组织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一般情况下禾协、诚达、新世纪、金亿四家驾校的工作人员到其处预约时会提出他们想由哪些考试员在成绩单上签名,其就按照他们的意思安排考试考试员,再由他们将其排出的考试员名单和考试顺带到成绩录入岗,由成绩录入岗的工作人员按照其排出的考试员录入到应用平台。在事后由考试员补签名,考试员根本不用到考场监考。期间,新世纪驾校的公某某分别在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委托驾管股协管员朱某某送给办证大厅每个协管员各一个信封和给其各300元,在2013年中秋、2014年春节委托协管员吴某某送给办证大厅每个协管员各一个信封和给其300元和500元,合计1400元。

(7)证人庄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2月被调整到交管大队驾管股摩托车驾驶证理论考试室,协助民警冯某某做科目一理论考试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排考和成绩单打印。其先后负责新训摩托车驾驶证制证和理论考试室考试和成绩单打印期间,对驾校人员能给予方便的地方就给予方便,能尽快办理的就尽快办理,让他们能顺利办理出学员摩托车驾驶证,新世纪驾校的公某某在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委托驾管股协管员朱某某送给办证大厅每个协管员各一个信封和给其各300元,在2013年中秋、2014年春节委托协管员吴某某送给办证大厅每个协管员各一个信封和给其300元和500元,合计1400元。

(9)证人庄*甲证言,证实其在交管大队任协管员,于2013年7月开始负责摩托车驾考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成绩录入、成绩单打印工作。这两个科目的成绩是许某某、陈某某或驾校工作人员定好成绩后在统一写一张单交由其录入,其按照许某某的意思直接在考生成绩栏中录入合格成绩。期间,新世纪驾校的公某某在2013年中秋、2014年春节委托协管员吴某某送给办证大厅每个协管员各一个信封和给其300元和500元,合计800元。

(10)证人叶某某证言,证实其在交管大队任协管员,于2013年4月开始调整到驾管股负责新训摩托车驾驶证受理和科目一、科目四考试预约工作。新世纪驾校的公某某在2013年中秋、2014年春节委托协管员吴某某送给办证大厅每个协管员各一个信封和给其300元和500元,合计800元。

(11)证人苏某某证言,证实其在交管大队任协管员,于2013年4月开始调整到驾管股负责新训摩托车驾驶证办理复核工作,主要内容是新训摩托车驾驶证办理各个环节的信息登记,特别是考试员录入登记、驾校信息登记等进行核对。新世纪驾校的公某某在2013年中秋、2014年春节委托协管员吴某某送给办证大厅每个协管员各一个信封和给其300元和500元,合计800元。

(12)证**某某证言,证实其在交管大队任协管员,于2011年4、5月开始调整到驾管股负责档案整理。新世纪驾校的公某某在2013年中秋、2014年春节委托协管员吴某某送给办证大厅每个协管员各一个信封和给其300元和500元,合计800元。

(13)证人蔡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1月到交管大队任协管员一直在驾管股协助民警张某某做好补换证窗口工作,主要受理补换证申请、对补换证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体检情况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补换证。新世纪驾校的公某某在2013年中秋、2014年春节委托协管员吴某某送给办证大厅每个协管员各一个信封和给其300元和500元,合计800元。

(14)证人蔡*甲证言,证实其在交管大队任协管员,于2013年4月调整到驾管股负责窗口收费工作,包括补换证、新训摩托车驾驶证报名、理论学习等各个项目的收费。摩托车驾驶证考试过程其不清楚。新世纪驾校的公某某在2013年中秋、2014年春节委托协管员吴某某送给办证大厅每个协管员各一个信封和给其300元和500元,合计800元。

(15)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4月调整到驾管股当驾驶员,还负责补换证件的发放。2013年中秋节前新世纪驾校的公某某拿了13个各装有300元的信封让其帮忙分给驾管股所有协管员,包括其在内。其就分给了钱某某、陈某某、童*、蔡某某、蔡**、叶某某、庄**、庄某某、庄**、林某某、苏某某和陈**等12人各一个信封,2014年春节前公某某拿了13个各装有500元的信封让其帮忙分给驾管股所有协管员,包括其在内。其就分给了钱某某、陈某某、童*、蔡某某、蔡**、叶某某、庄**、庄某某、庄**、林某某、苏某某和陈**等12人各一个信封。其共收公某某送的800元。

(16)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其在交管大队任协管员,于2010年4月至2013年4月在驾管股负责新训摩托车的档案归档、整理工作。主要是对各驾校送交来的档案进行审查,确认档案资料完整,将档案归档。新世纪驾校的公某某在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委托驾管股协管员朱某某各送给其一个信封内有300元,共600元。

(17)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4月至2013年4月在驾管股当协管员负责收费窗口收费工作其从未见过驾管股有组织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这两科目的成绩如何处理的其不清楚。新世纪驾校的公某某在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委托驾管股协管员朱某某各送给办证大厅每一位协管员一个信封,信封内有300元,其共收到二次共600元。

(18)证人欧*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1月至2012年11月在驾管股当协管员,先后负责科目一理论考试室排考和补换证申办工作。新世纪驾校的公某某在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委托驾管股协管员朱某某各送给办证大厅每一位协管员一个信封,信封内有300元,其共收到二次共600元。

(19)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1月至2013年3月在驾管股当驾驶员,2012年中秋节前新世纪驾校的公某某拿了1个装有300元信封给其,又拿12个各装有300元的信封让其帮忙分给驾管股所有协管员,其就分给了欧*某某、陈某某、钱某某、庄某某、许某某、谢某某、陈**等人。2013年春节前,公某某拿给其事先准备好的13个信封说,要送给股里的协管员每人300元,其按照他的意思分给欧*某某、陈某某、钱某某、庄某某、许某某、谢某某、陈**等人,包括其自己一个。其共收600元。

(20)证人庄*乙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4月调整到驾管股当协管员,负责管理理论学习室,工作内容是组织被扣分的驾驶人进行理论学习,有时协助其他岗位人员工作。2014年春节过后,协管员叶某某在驾管股办证大厅拿给其一个装有500元的信封,说是新世纪驾**某某送给其的。

(21)证人童*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7月到交管大队驾管股当协管员,负责摩托车驾驶证制证工作。新世纪驾校的公某某在2013年中秋前、2014年春节委托协管员吴某某送给办证大厅每个协管员各一个信封和给其300元和500元,合计800元。

(22)证人陈*甲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8月到交**队当保洁员,负责车管股和驾管股办公场所的卫生。2014年春节前,驾管股协管员吴某某拿给其一个信封,说是新世纪驾校给其的,每一个协管员都有,其收下信封看内有500元。

(2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涉案人员退赃情况。

(25)被告人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在案。

综上。公诉机关还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1)内资企业登记、业务承包合同书,证实被告人公**与惠安县**训有限公司签订承包摩托车培训业务的情况。

(2)**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06)144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闽交警网传(2010)26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民警下乡开展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通知》,证实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的工作规范等情况。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公某某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

(5)检察机关起诉意见书,证实许某某、冯某某、康某某、张某某、黄**等人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查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61本,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人民币62000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公某某经检察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同时又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但考虑被告人公某某多次向多人行贿的犯罪情节,不宜适用减轻处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公国强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公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公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公告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THE END
1.考科目四可以不带档案吗目前驾考电子档案已经普及多数情况下考生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考场参加考试即可。但也有特殊情况有些https://www.pcauto.com.cn/wd/4143855.html
2.中学课改汇报材料(精选7篇)备课组长要在前学期期末制定本备课组的集体备课实施细则(含备课计划)草案,将备课任务提前合理地分配给组内成员——主备人(中心发言人),并督促主备人做好准备,认真组织开好议课会。主备人(中心发言人)接受备课任务后要分析教材,提出教学目标。准确把握所备内容的重点和难点,备教法和学法,备教具及多媒体,设计教学https://www.360wenmi.com/f/fileras37kgq.html
3.网站地图石家庄驾校石家庄驾校报名石家庄驾校价格173. 科目三靠边停车该怎么练_0311学车网 174. 为什么要选择东方时尚驾校学车_0311学车网 175. 同一个教练、同一辆车为啥学员之间差距那么大_0311学车网 176. 科二考试不能有的5个坏习惯_0311学车网 177. 平时练得好考试却挂了要记住4个低级失误_0311学车网 178. 驾考中科三路考科三要准备好哪几点_0311学车http://www.0311xc.cn/sitemap2.html
4.惠安驾校惠安驾校怎么样惠安驾校电话惠安驾校地址惠安驾校是惠安驾培连锁旗下首家自营驾校,成立于2015年,是经运管部门批准的正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学校占地50余亩,教学车辆30余台,学校位于石家庄植物园北行1000米路西,霍寨小学北邻,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报名练车,全程接送,一流的教学质量、一流的服务态度,让每一位学员高兴而来、满意而归,学校秉承“学员至上,精诚https://www.jiakaobaodian.com/school/6cf432d1d92762a8bd0360da44ba64ae/introduce.html
5.青岛市公安局“一窗通办”服务指南(区县级)1、青岛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城阳区空港工业园(惠安路6号)电话:12123。 2、交警市南大队车管所:市南区(鲁价费函[2015]51号)、科目四40元(鲁价费函[2015]51号)、制证费10元(发改价格[2017]1186号)、户口本(单页中,是否服兵役栏标注退出现役)、部队驾驶证原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档案。http://police.qingdao.gov.cn/zxfw/wyb/yctb/qj/202401/t20240131_7818905.shtml
6.惠州惠安科目二考场模拟收费车友交流也可以触摸四个车门把手解锁,像旗舰版上面的千里眼也比较香,然后就是顺风耳,车载多媒体:目前×5自带的是qq音乐,好多歌曲需要付费,这个确实也不够诚意,就是有时qq音乐收藏好的音乐过一段时间没版权了,歌曲就没了,很多歌也不一定搜的到,还有爱奇艺,使用频率基本上很少, K歌,基本上也都是收费的,免费的歌曲很少,https://www.dongchedi.com/tag/ugc/12911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