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问:“在电子文件归档时,归档登记表应该放在归档信息包的什么位置?它和归档信息包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暗藏玄机,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方面的话题。
一、TSIP中的“其他文件夹”
我们先来看看明确提到“其他文件夹”的档案行业标准:DA/T93-2022《电子档案移交接收操作规程》,附录B中给出了电子档案移交信息包(TSIP)的结构示例。
规范中关于“其他文件夹”的描述如下:
由TSIP的结构可知,这是按批次移交的,同一批次的电子档案数据其产生或者遵循的电子档案移交清单、元数据规范、数据封装规范、分类编号规则、内容数据命名规则显然是一样的,因此放在与“全宗文件夹”并列层级的“其他文件夹”没有问题。
这里面没有讲清楚的是“移交接收过程元数据和《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的扫描件或电子签名件”是移交阶段的还是接收阶段的?或者说是移交阶段先打包,接收阶段再更新元数据和登记表?
我们再来看看DA/T93-2022中的移交接收工作流程(如上图所示),显然在提交TSIP之前就已经形成登记表,但这个时候的登记表在接收单位一栏必然是空的。
由上下文可知,这个接收单位空着的登记表就放在TSIP的“其他文件夹”中。
而规范中关于办理交接手续是这样写的:
其中并没有明确交接双方确认登记表之后是否需要更新TSIP中“接收单位为空”的登记表,只是说“各自留存”。
同样在7.4条款中,只要求“妥善保存电子档案移交信息包、《电子档案移交清单》和《电子档案移交接收登记表》”,并没有明确登记表要不要更新到TSIP中去。
这么看来,这个问题确实不好回答,笔者个人的观点是:TSIP就是移交单位形成的信息包,接收单位没必要去更新。而且TSIP从本质上来说只是过渡性的信息包,主要用于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一旦交接完成,一般会将信息包中的目录数据导入关系型数据库,将内容数据(电子文件)置于文件系统对应的目录结构下,便于后续处理和访问,信息包本身不一定需要留存,或者说保持原样即可。
当然,完整的登记表也保存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和交接批次关联(自然也就与TSIP对应),但不需要打包在TSIP里面。
二、ASIP中为什么没有“其他文件夹”?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GB/T39362-2020《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规范》给出的归档信息包(ASIP)结构中是没有“其他文件夹”的,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难道类似于《电子文件归档登记表》、《电子文件四性检测报告》之类的过程表单不需要放在ASIP里面吗?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是这样理解的:电子文件归档大多数情况下要求是在信息系统之间在线完成,尽管也存在前端系统(OA系统、业务系统)与档案系统之间的对接,但很多情况下以生成逻辑包(程序逻辑层面的数据组织)为主,并不生成物理的ASIP从前端系统导出然后导入到档案系统,在这种情况下,登记表、检测报告之类的过程表单本身也存在于系统中,也就没有必要放到ASIP中去。况且,这些过程表单存在与移交接收环节一样的问题,本身也不完整——只有归档部门操作记录,没有档案部门操作记录。
那对于在归档环节也存在生成物理ASIP的情况,是否有必要增加一个“其他文件夹”,把类似于登记表、检测报告之类的过程表单也放进去呢?这个笔者认为没有问题,处理方式参照TSIP。
三、AIP和DIP中需不需要“其他文件夹”?
在《电子文件生命周期中的四大信息包》一文中,笔者曾经提出了AIP和DIP的结构示例:
其中都包含了“其他文件夹”,这主要是考虑到信息包结构设计的逻辑严密性,并不代表必要性。也就是说,在信息包结构中加上“其他文件夹”,肯定不会有什么错,而且可以使信息包结构在逻辑上更加严密,可以把一些辅助性的资料、表单、工具放入其中,确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综上所述,SIP、AIP、DIP等信息包中可以设置“其他文件夹”,并把一些辅助性的资料、表单、工具放入其中,但没有必要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再去更新其中的文件,否则反而破坏了信息包的原始性。如果确实是电子档案本身发生了变化(元数据、电子文件内容),那就需要重新打包,这与原始形成的信息包已经是两个不同的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