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部署,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3月9日举行,报名工作将于1月12日开始,现将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笔试日程安排
二、报考对象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户籍或居住证申领地、在校生在读学校所在地在河北省。
(三)在河北省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当地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其他条件、程序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四)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学历条件
(一)申请参加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须是招生管理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双向备案”生源)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申请参加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申请参加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符合以下条件的在校生,可凭在读学历申请相应类别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含)以上学生;
2.普通高等学校2年制(含3+2)专科、5年一贯制专科在校毕业年级学生;
3.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一年级(含)以上学生;
4.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六)非普通高等学校在读人员(如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国家开放大学、网络教育、境外教育等),须毕业后报考。
四、考区选择
所有考生均可在户籍地或居住证(有效期内)申领地报考。辛集市考生请选择石家庄考区。
在校生还可选择在读学校所在地报考;河北工业大学(天津)在校生可在廊坊市报考。
五、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
报名前,考生须进行注册,每个手机号只能注册一次,需要接收短信验证。
照片要求:本人近6个月以内正面彩色证件照,白色背景;不允许戴帽子、头巾、发带、墨镜;照片中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照片上应该看到人的额头及两耳轮廓;照片不大于200K,jpg/jpeg格式。如照片过大,建议使用图画、Photoshop、ACDsee等工具,将照片进行剪裁压缩。照片将用于准考证以及考试合格证明,请考生严格按照要求上传。考生照片不得开美颜及美化修图。照片不合格的考生将不能通过审核。照片示例如下:
(二)网上审核
2024年1月12日14:00至16日17:00,各考区将对考生照片是否符合要求、信息填报是否齐全进行网上审核,请考生随时查看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报名状态将显示为“待支付”。审核通过后报名信息将不能更改,请考生提交报名信息前仔细核对。
审核未通过人员,可在16日17:00审核截止前按系统提示及时修改报名信息。考生修改个人信息或照片后,须重新选择报考类别、考试科目,提交后再次处于“待审核”状态,重新接受审核,否则为无效报名。
考生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须在16日17:00审核截止前向考区提请核实。未及时提请核实的,视为认同审核结果。
(三)网上缴费
(四)打印准考证
六、成绩查询
七、其他说明
(一)我省对考生报名信息实行网上审核,审核考生照片是否符合要求、信息填报是否齐全。考生本人对报考信息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如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填写信息错误等原因造成面试、认定等后续环节不能完成,后果由考生承担。考生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报名。
(三)本次考试所有科目均采用纸笔考试方式进行。
(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考生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考生有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作弊行为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且3年内禁止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考试违规行为详见附件1)。考生违规行为将录入考生违规数据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查询,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或学校。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七)音、体、美专业考生在笔试公共科目一、科目二报名时,应选报单独编码的公共科目(科目代码:201A、202A、301A、302A)。取得科目201A、202A合格的考生,面试仅限于参加小学类别音、体、美专业科目;取得科目301A、302A合格的考生,面试仅限于参加初中、高中、中职文化课类别音、体、美专业科目。考生获得科目201、202、301、302的合格成绩,可相应替代科目201A、202A、301A、302A的合格成绩;考生获得201A、202A、301A、302A的合格成绩不可替代科目201、202、301、302的合格成绩。
(八)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增加“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的通知》(教师司函[2017]41号)文件要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初中、高中、中职文化课类别面试已增设“心理健康教育”“日语”“俄语”学科,以上三个学科的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结合面试一并考核;小学类别面试增设“心理健康教育”“信息技术”“小学全科”学科。请有意报考上述学科教师资格证的考生在笔试报考时选择相应的公共科目(201、202或301、302)。
附件1
考试违规行为
一、违纪行为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作弊行为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7.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14.组织团伙作弊;
15.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17.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18.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