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考驾照的目的是为了真正学会安全驾驶机动车,不简单是能把车开上路,更要牢记交通法规遵守交通条例才能安全文明出行,保证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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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近日,深圳交警查处了“刑九”实施后的首宗组织考试作弊案,5名犯罪嫌疑人在科目三安全文明考试中作弊被抓。
安保员考场捡到“钱包”
打开发现作弊工具
负责科目三安全文明考试(俗称“科目四”)考试安保的工作人员在巡视中拾获一疑似钱包物体。奇怪的是,这个钱包内既没有证件,也没有钱,只有一个电子线圈设备。“我一眼就能认出这个装置是发射信号的。”市交警局侦查大队三中队副中队长林耿标表示。
就在这时,考生杨某琼慌慌张张地再次走进考场,东张西望,似乎在寻找遗失物件。见保安员手里拿着钱包,杨某琼撒腿就跑,但很快被截住,经工作人员现场询问,杨某琼承认在考试中作弊。
组织者跳下70度斜坡
受伤回深治疗被抓
“组织者阳某源当时就蹲在考场后面山上,发现情况不对劲后迅速逃离现场。”林耿标告诉记者,阳某源从山坡跳到排水渠上,然后顺排水渠走下山。“那个坡角度大概有70度,在逃跑途中,阳某源摔伤了肋部于1月23日回深治疗被抓。”
据犯罪嫌疑人阳某源交代,其自去年12月开始,他通过网上自学,在中山和深圳两地的电子市场购买了摄像头、微型耳机、接收器等电子设备,组装了4套考试作弊设备。
案发当日,阳某源在车管所考场偏僻处给杨某琼微型无线耳机,并在其袖内安装摄像设备,将所拍到的考试界面经由特意伪装成钱包并放在肩上的装有无线传输线圈的电子设备传出后,传至阳某源在场外看到的显示器。再由阳某源经由语音对讲设备,将选项答案改为数字号告诉杨某琼,指导其完成考试。
“阳某源前后非法组织过13次考试作弊,作案经验丰富,在考试前其多次冒寒到考场后山观察情况,还到考场踩点,记录民警的上班规律和巡查路线。”林耿标说,犯罪嫌疑人非常清楚无线电的传播原理,知道通过高频无线传输,案件发生后我们及时修补了这一漏洞。
组织考试作弊
最高可判7年
目前,主要涉案嫌疑人已全部归案。交警局侦查大队三中队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案,对阳某源、李某峰、刘某香、戴某强、杨某琼等五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以“结伙作案”为由延长拘留期至三十日。考生杨某琼因情节轻微,已变更为取保候审。
目前,各嫌疑人所交代的违法犯罪情节正逐一排查核实,待证据链完整后,呈请市检察院逮捕。
交警部门也提醒考生,不要心存侥幸,试图通过作弊领取驾驶资格,否则一经查处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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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首例组织驾考作弊案宣判5名被告人获刑)
正义网漳州3月15日电(通讯员黄从余)得知驾考考场未屏蔽信号,以为觅得发财“良机”,网上购买考试作弊工具,联合驾校教练组织学员进行机动车驾考作弊,3月14日,经长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容某乐等5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法院依法判处缓刑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西河池人容某乐、覃某摆通过驾校教练洪某城打听得知,漳州市机动车驾考中心科目一、科目三之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考场可携带手机进场、未屏蔽信号等情况,便产生组织考生作弊、从中牟利的念头。
2016年1月初,容某乐、覃某摆在网上购买微型摄像机、发射器、无线耳机等多套考试作弊设备。容某乐负责联系有意愿作弊的考生,帮助考生穿戴作弊设备、传授作弊方法,覃某摆则负责利用作弊设备远程传递答案。
之后,容某乐、覃某摆通过洪某城、张某兴、张某珍3名“中间人”介绍或容某乐自己联系有意愿作弊的考生,组织多名考生作弊,并向每名考生收取人民币2000元至3500元不等的费用。每次作案得手,容某乐、覃某摆给“中间人”人民币500元的抽成。
2016年3月,一连姓女子考科目一时,被考官发现耳朵一侧塞了个黄色的类似耳塞的东西,怀疑是作弊,考试结束后被警方带走。容某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的事情就此败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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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审宣判
庭审现场
四川新闻网德阳3月16日讯(赵雅琴文/图)近日,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四名被告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二个月,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这是《刑法修正案(九)》组织考试作弊罪入刑以来,本院首次受理该类案件。
被告人杨某甲通过被告人陈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乙,由杨某乙向谢某某、刘某某提供作弊用的摄像头、隐形耳机等设备。3月25日下午14时许,刘某某、谢某某先后带上作弊设备参加考试,被告人杨某乙在考场外陈某某停放的汽车内通过二人携带的作弊设备传递答案。刘某某顺利通过考试,谢某某在考试过程中使用作弊设备时被监考人员发现。
2016年9月8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他人再次为考生在驾考理论考试中作弊,该考生携带杨某乙提供的作弊设备进入考场安检通道时被执勤人员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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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不可取代考代价高
蔡某替他人考驾照被处罚金1万元
【判决结果】
最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对蔡某作出判决,对其处罚金1万元。
【案情回放】
2016年12月,被告人蔡某应黄某之请,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代替其参加驾驶证考试。12月5日,蔡某持黄某身份证在永州市驾考中心,代替黄某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被驾考中心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同日,蔡某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犯代替考试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崔琳说,驾驶证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刑法》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3个罪名,填补了立法空白,诸如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本案中,被告人蔡某代替他人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温馨提示】
投机不可取,代考代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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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驾照科目一考试期间,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驼峰路派出所接警后,办案民警顺藤摸瓜,将正在车上通过设备传送答案的韩某当场抓获。
3月2日下午1时许,驼峰路派出所接到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车管所工作人员报案称,车管所组织驾驶员科目一考试期间发现有人作弊。驼峰路派出所接警后,五警区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并在考生刘某身上查获隐形摄像头、无线接收器、隐形耳机一套,在嫌疑人韩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上,查获了大量用钱包伪装的无线接收器、隐形耳机、对讲机等传输设备。
经调查,嫌疑人韩某,男,汉族,35岁,榆阳人。3月2日下午,参与驾驶员科目一考试的刘某因自己文化程度低,担心考试不能通过,就通过王某(男,汉族,47岁,榆阳人)联系到专门帮助驾考考生作弊的韩某。刘某在考场用韩某提供的隐形摄像头将考题传出考场,然后韩某在考场附近的轿车上用对讲机将正确答案发送出去,刘某再通过无线接收器和隐形耳机接收答案进行作弊。
目前,韩某、王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刑事拘留,刘某以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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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个首案例:一男子因为替人参加驾考被刑事拘留
林某财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刑事拘留。
记者从厦门市交警支队获悉,厦门一名男子因替朋友参加驾考,而被依法处以刑事拘留。据了解,这是厦门首例驾考作弊人员被刑拘的案例。
3月8日9时,在车管所科目一考试考场,监考警官发现,一名自称为陈某男的考生出示证件时,证件照片和其面部长相并不一致。考官询问这名男子,他是否是考生本人时,这人支支吾吾,非常紧张。考官觉得有蹊跷,判断此人可能是替考人员。
为进一步确认,考官稳住这名男子进行仔细核对,最终确定他并非考生陈某男。于是,考官将这名替考人员带离考场,并移交给后溪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后溪派出所民警询问,这名男子交代,他实名为林某财,是应朋友陈某男的要求,冒险为其替考科目一。
厦门市交警支队表示,车管所将继续严肃考风考纪,严厉打击作弊行为,从源头上抓好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以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