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暨农民工工资支付典型案例
前
言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近年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准司法作用,妥善化解劳动争议案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贡献司法力量。
在“5.1”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次联合发布我市劳动争议纠纷暨农民工工资支付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教育意义,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
案例一
通辽某驾校诉刘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1
基本案情
刘某系通辽某驾校聘用的教练员,2022年1月9日下午,学员福某在刘某随车指导下驾驶通辽某驾校的教练车在通辽市某驾驶员培训公司的科目二考场进行考前模拟练习,过程中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通辽某驾校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给付修车费25130元。
2
裁判结果
驳回通辽某驾校的诉讼请求。
3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给予劳动者一定的惩戒,甚至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对于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要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用人单位作为单位财产的所有人、劳动者的管理人,其对劳动者所创造的劳动成果享有所有权,亦负有对劳动者的管理、培训等义务。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不因工作过程中的一般过失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通辽某驾校要求刘某承担责任的理由为:刘某私自将学员带到指定区域外进行培训;在指定区域练车时,学员根本不需要练坡起;教练员没有采取制动措施。纵观本案事实,刘某指导学员在考前到考试场地进行适应性训练、熟悉考试场地为驾考前的惯常做法,且是否在指定区域练车及从坡道上下坡与本案的单方交通事故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刘某在事故发生时是否采取制动措施及当时车辆副刹车是否失灵双方均无充分证据,不宜推定刘某没有采取制动措施。对于案涉单方事故的发生,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通辽某驾校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4
典型意义
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给予劳动者一定的惩戒,甚至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劳动者的行为对损失的产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因一般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范畴,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能转嫁给劳动者,用人单位承担损失后不享有向劳动者追偿的权利。本案中,通辽某驾校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其要求刘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供稿┃通辽中院民一庭
编辑┃郝佳瑞
审核┃韩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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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丨驾校教练员带学员模拟考试发生事故是否需要赔偿修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