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2.2024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24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3.2022年、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否能以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4.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哪些职位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其中,2022年1月1日至面试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报考仅允许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的职位。
5.应届高校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如果符合有关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可以报考相应职位。
6.如何理解“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得报考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4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得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7.本次招录中“项目生”是如何界定的
我省2024年2月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项目生”)。其中,“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生为我省项目生主管部门招募派遣到省内外参加西部计划志愿服务的人员,且服务期必须满2年方可报考定向招录项目生职位。
由我省各级兵役机关征集入伍或生源地为我省在外省征集入伍、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以报考定向招录项目生的职位。
8.本次招录中“退役大学生士兵”是如何界定的
由我省各级兵役机关征集入伍或生源地为我省在外省征集入伍的高校学生(通过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被普通高等院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中服现役期满且于2024年7月前取得原就读院校毕业证书的退役人员。
9.项目生、退役大学生士兵是否能以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截止到2024年7月前,我省项目生中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不超过2年的人员(其中,“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指志愿者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我省各级兵役机关征集入伍或生源地为我省在外省征集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服役期满(复学毕业)不超过2年的人员,可以报考仅允许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的职位。
10.备注招录残疾人的职位,报考者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备注招录残疾人的职位,报考者除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专业等资格条件外,还须满足职位对残疾人的有关条件要求。
11.《招录计划》中提出的学历要求应当如何理解
对于2024届高校毕业生,应以其即将获得的学历进行报考;对于其他人员,均应以其已获得的学历进行报考。比如,《招录计划》中仅限本科学历的职位,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能以本科学历报考。
技工学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掌握。
12.如何理解“与报考学历相对应的学位”
报考者如使用大专学历报考,则无学位要求;报考者如使用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则应具有与之对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13.结业、肄业人员是否可以报考
不可以。
14.如何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职位专业要求
招录职位对专业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新旧专业对照表》等设置。报考者所学专业未在上述目录中且报考职位有具体专业要求的,须经资格审查单位同意后,如实填写自己所学专业,再提交审查。
注:报考者要如实填写所学专业,所学专业以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在国(境)外院校所学专业以所获学位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15.职位有户籍(生源)限制的应如何理解
职位有户籍限制是指报考者在公告发布之日前,本人户籍必须满足报考职位要求的户籍条件。
16.招录职位要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应如何掌握
招录职位要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应在面试资格复审时向资格审查单位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已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尚未取得证书的,须提供考试成绩通知单。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不计入服务年限。
20.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省级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8年2月至2006年2月期间出生),对于2024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3年2月以后出生)。
市(地)级及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30周岁以下(即1993年2月以后出生),对于2024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和报考法医职位的,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88年2月以后出生)。
公安特警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25周岁以下(1998年2月以后出生),对于专业人才紧缺难以形成竞争的特殊职位,放宽到30周岁以下(1993年2月以后出生)。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一线干警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30周岁以下(1993年2月以后出生),对于2024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和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放宽到35周岁以下(即1988年2月以后出生)。
22.对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采取了哪些倾斜措施
根据《关于做好黑龙江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办法》,今年继续对艰苦边远地区单独或者综合采取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限制、适当调整年龄条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降低进入门槛,同时从中拿出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当地户籍(生源)或者在当地长期生活、工作的人员招考。
对于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倾斜政策录用的人员,应当在所报考市(地)辖区内的艰苦边远地区县乡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市(地)内的上级机关和非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也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省内其他市(地)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包括其中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
23.报考者在报名参加我省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或其他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参加我省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或其他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终止参加我省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的行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或录用人选。
二、关于资格审查
24.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报名期间,招录机关对报考申请进行集中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一般应当在报考者报名次日起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工作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者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25.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招录机关根据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公布的报考资格条件、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
26.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三、关于面试人选资格复审
27.退役大学生士兵身份如何确认
28.项目生身份如何认定
项目生身份由省项目生主管部门统一认定后反馈各资格复审单位。
四、关于体检和考察
29.体检应当在哪些机构进行
应在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30.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文件执行。
31.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相应项目的,如何处理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相应项目的,招录单位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32.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复检。报考者对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体检实施机关应当日、当场安排复检。
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
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33.哪些项目应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
34.公检法司系统特殊职位的体能测评如何进行
35.考察时需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吗
36.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招录机关将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对考察人选进行深入考察,全面了解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
37.考察人选有哪些情形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2)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3)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7)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0)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五、关于递补
38.只有在面试人选资格复审环节,有人员放弃面试资格或出现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时,可在规定时限内依次进行递补。在面试人选资格复审后的其他环节出现人员空缺,不进行递补。
六、关于违规违纪人员处理
39.关于报考者因个人原因在招录过程中放弃参加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或录用等相应资格的有何规定
40.报考者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41.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42.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43.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44.对答卷雷同的报考者,将如何处理
45.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46.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7.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报考者在招考过程中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
七、其他
48.是否有指定的公务员考试教材和培训班
49.报考者应当如何备考
公务员录用考试主要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素质。考试前,报考者应仔细阅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并结合职位需求和自身条件,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
50.《黑龙江省2024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黑龙江省2024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仅适用于黑龙江省2024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