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反交通规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对于情节轻微且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交通警察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并放行。对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拘留。
对于行人、乘车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措施为警告或5元至50元的罚款。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交通警察有权扣留其非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处罚为警告或20元至200元的罚款。如果涉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更为严厉,包括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若在被处罚后再饮酒驾驶,将面临10日以下拘留、1000元至2000元罚款以及吊销驾驶证的处罚。醉酒驾驶则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并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除吊销驾驶证和追究刑事责任外,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对于公路客运车辆超载或违规载货的行为,罚款范围为200元至2000元。货运车辆超载或违规载客的,罚款范围同样为200元至2000元。若运输单位的车辆存在上述行为并屡次违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被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不规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若超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将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给予处罚。若检验机构不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结果,将被处以所收检验费用5倍至10倍的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若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收缴并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并予以收缴,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将被扣留直至按规定投保,并处以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对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驾驶,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等行为,将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有部分行为还可并处吊销驾驶证或拘留。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将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等额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6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对于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将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至5倍罚款,有营业执照的将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将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将按上述规定处罚。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行为,道路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造成通行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于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1日折抵暂扣期限1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