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言主题】报名参加增驾车试却不给考试
【留言内容】2011-6-16
你好市长,我是一个驾驶增驾的学员!我是2011年2月22日到柳州荣兴报的名,开始说增驾60天可以给我考试!现在都3个月快4个月了都不给我考试!问学校,学校就说是车管所,问车管所就说是学校,现在一拖再拖!
【回复意见】2011-10-12
一、2011年4月1日,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文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场地驾驶技能)必须使用计算机智能评判系统进行考试,因此我支队于4月1日起停止使用旧的考试中心,启用新的考试中心。
我支队从新考试中心启用时就已督促有培训A1、A2驾驶证资质的驾校购买符合A1、A2车型考试参数的车辆,对学员进行培训。同时积极向上级部门报告了情况争取增加预算资金,增购A1、A2考试车辆,尽快解决增驾A1、A2车型的学员不能参加科目二考试的问题。
2、【留言主题】超标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留言内容】2011-6-9
市长你好:
我是一名来柳州工作的外地人,想问问:开超标电动车靠右边道路行驶时,被在后面同方向行驶的机动车撞伤的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和法院是不是都按电动车为机动车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呢?要是这样的话以后我就不敢骑电动车。如果真的是这样,干脆把电动车禁了还好,不要让这种超标电动车再害人了。
【回复意见】2011-7-18
关于“人民网地方政府留言板”中一则咨询关于电动车驾驶政策问题的群众留言材料,经我支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动车是否属于“非机动车”的定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我国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动车国际标准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
二、关于涉及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对于当事人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超标电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取证,依法根据其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超标电动车的这一具体过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确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三、关于电动车的规范管理问题
(注:留言内容中错别字和文字不通处为网友留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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