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轮滑培训机构跑路,学费能退吗?中奖不能兑换,“馅饼”变“陷阱”?食品内有蟑螂,销售商不承认怎么解决?……日前,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消保委筛选了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以警示经营者和消费者,杜绝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权益保护意识,共同打造放心消费环境。
案例一:美容消费花样多,消费陷阱应留心
案例简介:
2021年2月消费者宋女士在吴兴区某美容店消费,商家没有告知她消费项目内容和明细,她也没有签字确认,直接让其付钱。事后,宋女士认为商家存在强买强卖,希望商家退款,协商不成,故致电吴兴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协助调解此事。
处理过程及结果:
吴兴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发现该美容店在营销过程中确实存在诱导消费的情况。后经吴兴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向消费者退款17900元以及送10次面膜,双方对此无异议。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遇到强制消费的行为,应勇于说“不”,一旦利益受到侵害,要立即向当地消协及有关部门投诉维权。如果消费者已经被强制消费,要保留好消费证据,包括产品包装、说明书,交费凭证等,事后要及时维权。如若出现胁迫等强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一定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
消费警示:
案例二:老旧家电无配件,维修遇尴尬
如今,家电更新换代的速度很快,从空调、冰箱、洗衣机等大家电,再到电吹风、榨汁机、破壁机等小家电,一旦发生故障都会面临维修的问题。维修时,若产品更新换代,配件不生产,以致于很多家电被迫淘汰。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些没有配件而无法维修的家电产品,扔了确实可惜。
案例三:董女士诉某商场消费纠纷案
2021年初,董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净水器,购买时商家说两年之内免费移机,但现在董女士要求移机他们却要收取费用,董女士要求免费移机,遂向南浔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南浔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选购商品时一定要认真签订购买合同,对产品质量、环保要求、交货期限、违约责任、“三包”规定等重要条款要详细填写;把商家、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用书面记录下来,并加盖公章,以作为发生消费纠纷后的维权凭证;若出现纠纷要及时向消保部门反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四:电动自行车不买保险不能上牌?
2021年5月,消费者何先生向德清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反映称:在千秋街一家专卖店里购买了一辆电瓶车,到附近的服务点办理上牌业务时,工作人员却要求他必须购买200元的两年保险,否则无法上牌。何先生认为存在强制保险的情况,故向县消保委反映。
接到投诉后德清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德清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咨询,得到的回答是电动自行车上牌可以不交保险,不过得去车管所办理业务。城区去车管所有一定距离,骑电瓶车过去不便,那千秋街上设立的上牌服务点一定要买保险才能上吗?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来到千秋街电动车上牌服务点,并找到了其负责人,其称“按照规定我们不强制性要求市民购买保险,但可能我们在与电瓶车卖家沟通或是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出现了偏差。”负责人解释道,“我们希望市民能够尽量都交保险,一方面有保障,另一方面也便于交警部门掌握参保数据。可能实际操作过程中,电瓶车卖家与工作人员理解成了强制保险。”事情得到了解决,同时,负责人也承诺今后会进一步加强管理,做好服务。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免费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案例五:宋先生诉长兴某通讯器材商行消费纠纷案
2021年春节假期刚结束,上班第一天,宋先生急匆匆赶到县消保委反映,称读初中的女儿在年初五拿压岁钱私自到长兴某通讯器材商行购买苹果手机一台,还买了官方碎屏保和原装20W充电头,价值7398元。拿回家时被发现,于是去手机店要求退货遭拒,多次与店方交涉无果,宋先生遂向长兴县消保委寻求帮助。
消保委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立即调查了解事情的经过,现场进行调解。经调查得知,购买该手机的确实是一名年仅16岁的未成年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也未经家长同意。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商家作了认真细致的法律宣传与解读,最终,店家意识到将手机卖给未成年人的行为不妥。在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店方收回手机,一次性退还消费者人民币7398元,双方达成和解,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购买贵重商品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
长兴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是家长要加强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沟通,帮助、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家长们在保管好压岁钱的同时,要教育孩子正确使用压岁钱,防止因炫富攀比等因素擅自大额消费,以便更好地维护孩子的权益。二是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当未成年人购买贵重物品时,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案例六:群体诉长兴某体育用品店消费纠纷案
2020年11月17日长兴县消保委组织经营者朱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消费者代表共商消费纠纷善后处理事宜。经协调达成协议,由经营者朱某向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五万元,该笔借款交由县消保委保管,用于解决此次纠纷的托底保证。由经营者朱某在二个月内(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1月18日)自行对接解决余下消费者的退费事宜,二个月内解决了全部的消费投诉,放在县消保委处保管的五万元退还给经营者朱某(经经营者朱某同意直接转至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上);对于经营者朱某未能自行解决或超期未解决的,将动用五万元托底保证金清退消费者培训费。截止2021年1月18日“某轮滑店”与剩余194位消费者达成和解并通过以物换课及直接退费等形式解决了纠纷。为消费者挽回116590元的合法权益。
长兴县消保委提醒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形式,应选择规模大、信誉度高的企业,另外选择管理规范、商业信誉好的商业综合体更能保障消费者权益。商业综合体对入驻的企业收取一定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消费维权保证金,用于解决善后客户的投诉。一旦经营不善时商业综合体动用消费维权保证金解决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七:幸运转盘套路深,谨防“中奖”变“入坑”
安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景区内的土特产商店买了一包笋干,扫了商品外包装的二维码后出现幸运转盘,在根据页面提示付款后既无法兑换奖品又不能退款,怀疑活动存在消费套路。
工作人员根联系了该公司的负责人。经了解,该厂家为宣传企业,委托一家网络公司设计二维码扫码内容,并未要求网络公司制作幸运转盘,该幸运转盘为网络公司自行加入的链接。工作人员立即要求厂家联系网络公司在商品二维码扫出页面中去除无关内容,并组织厂家和投诉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厂家向消费者退还19.9元充值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幸运转盘的内容明显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的作用,违反了上述规定。
安吉县消保委提醒消费者现在打着幸运转盘的幌子,以达到清库存、销售市场竞争力弱的产品为目的的消费平台层出不穷。这类抽奖通常都不能让消费者得到真正的实惠,反而容易购买到性价比低、不符合消费者实际需要的产品。对此消费者应当看清抽奖规则,理性判断。
案例八:车辆启动故障能否换车?消保委调解来细说
案例九:产品中是否有蟑螂?消保委教您检测维权
2021年9月,徐女士向南太湖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反映,在康山街道某超市购买了一盒萝卜干,在享用美味萝卜干时,却在萝卜干中发现一只蟑螂尸体,顿时倒了胃口,当晚便出现了恶心、腹泻等不良症状。第二天前往医院进行全身检查,包括血常规、胃镜、肠镜、心电图等,并在医院输液治疗了两天,总计花费1895元。出院后,徐女士当即向超市寻求赔偿,由于超市方不认为萝卜干里存在蟑螂,不能赔偿徐女士要求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只能给徐女士做适当的赔偿。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徐女士便前来寻求帮助。
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可以提交共同约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对检验、鉴定机构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受理投诉的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确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南太湖新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检查食品的质量安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要保存有利证据,保存好经营者出具的小票,医院检查证明、医生诊断证书等,以便事后维权之用。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可以提交共同约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消费者与经营者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受理投诉的部门确定的机构检验。
案例十:刘先生诉某红木馆消费纠纷案
2021年2月1日,刘先生向南浔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其在某家具店购买了几件家具,总价约50000元,订单上写明黑酸枝。待家具送至家中后,刘先生要求店家写明家具材质为何处黑酸枝,店主遂在订单上注明柬埔寨黑酸枝。但是,刘先生事后了解到柬埔寨黑酸枝不属于国标红木,并非自己想要的材质家具,觉得被商家误导了,为此进行投诉。
在收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店主吴先生称该家具确系柬埔寨黑酸枝,在购买现场曾向客户刘先生言明柬埔寨黑酸枝并非国标红木,且该店所收家具价格为柬埔寨黑酸枝价格,自己并未欺瞒对方,同时,出示了广东厂方所发的订单,故不同意退款退货。最终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客户同意留下电视柜,其余几项由店家换成印尼黑酸枝材质的家具,并由店家为客户更换完毕;客户补齐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