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丰县引进高层次及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公告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引进高层次及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1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范围
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且具有卫生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二、引进岗位(见职位信息栏)
详见《2024年丰县引进高层次及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岗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其中,“专业”条件参照《江苏省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设置;岗位代码为208、209的岗位,其他条件中“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均为非社区类职称。
三、引进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四)身心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五)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88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之间出生);博士研究生或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中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副高、正高职称,年龄可分别放宽至45周岁及以下、50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方法不变。
(六)报名人员须于报名时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证书(2024年毕业生可先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且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国(境)外学历学位报名人员,须提供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现役军人或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在读非2024届毕业生;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3.2024年12月15日前,5年服务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经公开招聘被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聘用且3年服务期未满的在编(在册)人员、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现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
4.国家、江苏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及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岗位工作的人员。
四、引进程序
引进工作分为网上报名、资格初审、资格复审、考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具体引进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各岗位报名情况,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一)网上报名及资格初审
本次引进工作采取网络报名方式,不接受现场报名。
1.招聘公告发布网址:
(2)本人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正反面);
(3)近期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
(4)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暂未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2024年毕业生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海外留学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邮件发送后未收到自动回复提示的,请及时与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
除本公告另有说明,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信息真实性以报名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二)资格复审及考试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根据岗位报名情况,每季度启动一次招聘面试工作,岗位招满即止,并及时公布招聘结果,通报岗位招聘进展和空缺情况。
面试成绩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书面告知应聘人员。在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根据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按岗位拟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考察体检人选。若成绩相同,组织加试(下同)。
(三)体检考察
体检考察工作由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程监督指导。
因体检考察不符合要求或考生放弃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时,在面试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四)公示
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均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引进人员名单,报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公告发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
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期限为7个工作日。举报者应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和联系方式,由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查实。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引进,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引进;对反映问题查有实据,不符合引进条件的,不予引进。
(五)聘用
六、引进工作纪律
引进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条件和标准实施。应聘人员在报名、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或聘用后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5号令)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5号令)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