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防范工程。
通用型公共建(构)筑物(及其群体)和有特殊使用功能的高风险建(构)筑物(及其群体)的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均应执行本规范1.0.3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纳入单位或部门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其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因素,进行综合设计、同步施工和独立验收。
1.0.4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
1.0.5各类安全防范工程均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做到及时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
1.0.6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及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安全防范产品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领域的特种器材或设备。
2.0.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和其他科学技术,为建立具有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功能(或其他组合)的系统而实施的工程。
通常也称为技防工程。
2.0.4入侵报警系统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并指示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入设防区域的行为、处理报警信息、发出报警信息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2.0.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利用视频技术探测、监视设防区域并实时显示、记录现场图像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2.0.6出入口控制系统利用自定义符识别或/和模式识别技术对出入口目标进行识别并控制出入口执行机构启闭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2.0.7电子巡查系统对保安巡查人员的巡查路线、方式及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电子系统。
2.0.9防爆安全检查系统检测有关人员、行李、货物是否携带爆炸物、武器和/或其他违禁品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2.0.10安全管理系统对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子系统进行组合或集成,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有效联动、管理和/或监控的电子系统。
2.0.11风险等级存在于防护对象本身及周围的、对其构成安全威胁的程度。
2.0.12防护级别为保证防护对象的安全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水平。
2.0.13安全防护水平风险等级被防护级别所覆盖的程度。
2.0.14探测感知显性风险事件或/和隐性风险事件发生并发出报警的手段2.0.15延迟延长或/和推迟风险事件发生进程的措施。
2.0.16反应为制止风险事件的发生所采取的快速行动。
2.0.17误报警由于意外触发手动报警装置、自动装置对未设计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部件的错误动作或损坏、操作人员失误等而发出的报警。
2.0.18漏报警风险事件已经发生,而系统未能做出报警响应或指示。
2.0.19人力防范(人防)执行安全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人员和/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包括人、组织和管理等)。
2.0.20实体防范(物防)用于安全防范目的、能延迟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系统等]。
2.0.21技术防范(技防)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或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能的安全防范手段。
2.0.22防护对象(单位、部门、目标)由于面临风险而需对其进行保护的对象,通常包括某个单位、某个建(构)筑物群,或其内外的某个局部范围以及某个具体的实际目标。
2.0.23周界需要进行实体防护或/和电子防护的某区域的边界。
2.0.24监视区实体周界防护系统或/和电子周界防护系统所组成的周界警戒线与防护区边界之间的区域。
2.0.25防护区允许公众出入的、防护目标所在的区域或部位。
2.0.27盲区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
2.0.28緃深防护根据被防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对整个防范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
纵深防护分为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
2.0.29均衡防护安全防范系统各部分的安全防范水平基本一致,无明显薄弱环节或“瓶颈”。
2.0.30抗易损防护保证安全防范系统安全、可靠、持久运行并便于维修和维护的技术措施。
2.0.31緃深防护体系兼有周界、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的防护系统。
2.0.32监控中心安全防范系统的中央控制室。
2.0.33报警接受中心接收一个或多个监控中心的报警信息并处理警情的处所。
通常也称为接处警中心(如公安机关的接警中心)。
3安全防范工程设计3、1一般规定3、1、1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根据被防范的对象的使用功能、建设投资及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电子信号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构成先进、可靠、经济、使用、配套的安全防范应用系统。
3、1、2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以结构化、规范化、模块化、集成化的方式实现,应能适应系统维护和技术发展的需要。
3、1、3安全防范系统的配置应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可靠而适用的设备。
3、1、5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1系统的防护级别与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
2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探测、延时、反应项协调。
3满足防护的纵深性、均衡性、抗易损性要求。
4满足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要求。
5满足系统的可靠性、维修性与维护保障性要求。
6满足系统的先进性、兼容性、可扩展性要求。
7满足系统的经济性、适用性要求。
3、1、6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的要求。
3、2现场勘察3、2、1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
3、2、2现场勘察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全面调查和了解被防护对象本身的基本情况。
1)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与所要求的防护级别。
2)被防护对象的物防设施能力与人防组织管理概况。
3)被防护对象所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群体的基本概况:建筑平面图、使用(功能)分配图、通道、门窗、电(楼)梯配置、管道、供电线路布局、建筑结构、墙体及周边情况等。
2调查和了解被防护对象所在地及周边的环境情况。
1)地理与人文环境。
调查了解被防护对象周围的地形地物、交通情况及房屋状况;调查了解被防护对象当地的社情民风及社会治安情况。
2)气候环境和雷电灾害情况。
3)电磁环境。
调查被防护对象周围的电磁辐射情况,必要时,应实地测量其电磁辐射的强度和辐射规律。
4)其他需要勘察的内容。
3安装纵深防护的原则,草拟布防方案,拟定周界、监视区、防护区、禁区的位置,并对布防方案所确定的防区进行现场勘察。
1)周界区勘察:周界形状、周界长度。
周界内外地形地物状况等。
提出周界警戒线的设置和基本防护形式的建议。
2)周界内勘察:勘察防区内防护部位、防护目标。
勘察防区内所有出入口的位置、通道长度、门洞尺寸等。
勘察防区内所有门窗(包括天窗)的位置、尺寸等。
3)施工现场勘察。
勘察并拟定前端设备安装方案,必要时应做现场模拟试验。
探测器:安装位置、覆盖范围、现场环境。
摄像机:监视现场一天的光照度变化和夜间提供光照度的能力、监视范围、供电情况。
出入口执行机构:安装位置、设备形式。
勘察并拟定线缆、管、架(桥)敷设安装方案。
勘察并拟定监控中心位置及设备布置方案。
监控中心面积。
终端设备布置与安装位置。
线缆进线、接线方式。
电源。
接地。
人机环境。
3、2、3现场勘察结束后应编制现场勘察报告。
现场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进行现场勘察时,对上述勘察内容所做的勘察记录。
2根据现场勘察记录和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系统的初步设计方案提出的建议。
2安全防范系统的结构模式按其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可有多种构建模式。
按照系统集成度的高低,安全防范系统分为集成式、组合式、分散式三种。
不同(功能)的子系统,其各单元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
4现阶段常用的子系统主要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以及以防爆安全检查系统为代表的特殊子系统等。
3、3、2安全防范系统中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要素包括下列内容:1集成式安全防范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
1)安全管理系统应设置在禁区内(监控中心),应能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将监控中心设备与各子系统设备联网,实现由监控中心对各子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监控。
安全管理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各子系统的运行;某一子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其他子系统的运行。
2应能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应能对系统运行状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进行记录和显示。
应设置足够容量的数据库。
3)应建立以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信息传输系统。
应能对信息传输系统进行检测,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有线和/或无线通信联络。
4)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应留有向接处警中心联络的通信接口。
5)应留有多各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子系统的主机,应能连接上位管理计算机,以实现更大规模的系统集成。
2组合式安全防范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
1)安全管理系统应设置在禁区内(监控中心)。
应能通过统一的管理软件实现监控中心对各子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
2)应能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应能对系统运行状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进行记录和显示。
可设置必要的数据库。
3)应能对信息传输系统进行监测,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有线/或无线通信联络。
应留有向接处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
5)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子系统的主机。
3分散式安全防范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
系统主机应设置在禁区内(值班室),系统应设置联动接口,以实现与子系统的联动。
2)各子系统应能单独对其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并能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和管理所需要的报警信息。
3)各子系统应能对其运行状况和重要报警信息进行记录,并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4)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应留有向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3、3、3安全防范子系统的各主要子系统的设计要素应包括下列内容:1入侵报警系统:系统应能根据被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及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对设防区域的非法入侵、盗窃、破坏和抢劫等,进行实时有效的探测与报警。
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入侵报警系统应有报警复核(声音)功能。
系统不得有漏报警,误报警率应符合工程合同书的要求。
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及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对必须进行视频安防监控的场所、部位、通道等进行实时、有效地视频探测、视频监视,图像显示、记录与回放,宜具有视频入侵报警功能。
与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有图像复核功能,宜有图像复核加声音复核功能。
3出入口控制系统: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及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对需要控制的各类出入口,按各种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对其进、出实施实时控制与管理,并应具有报警功能。
人员安全疏散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要求。
防盗安全门、访客对讲系统、可视对讲系统作为一种民用出入口控制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269等的技术要求。
4电子巡查系统: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及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按照预先编制的保安人员巡查程序,通过信息识读器或其他方式对保安人员巡逻的工作状态(是否准时、是否遵守顺序等)进行监督、记录,并能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
5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及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对停车库(场)的车辆通行道口实施出入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6其他子系统: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要求或对建筑物、构筑物内特殊部位的防护要求,设置其他特殊的安全防范子系统,如防爆安全检查系统、专用的高安全实体防护系统、各类周界防护系统等。
3、4功能设计3、4、1安全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有多媒体计算机及相应的软件构成,以实现对系统的管理和监控。
2安全管理系统的应用软件应先进、成熟,能在人机交互的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应使用简体中文图像界面;应使操作尽可能简化;在操作过程中不应出现死机现象。
如果安全管理系统一但发生故障,各指子系统应能单独运行;如果某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3应用软件应至少具有以下功能:1)对系统操作员的管理。
设定操作员的姓名和操作密码,划分操作级别和控制权限等。
2)系统状态显示。
3)系统控制。
视频图像的切换、处理、存储、检索和回放,云台、镜头等的预置和遥控。
对防护目标的设置与撤防,执行机构及其他设备的控制等。
4)处警预案。
入侵报警时入侵部位、图像和/或声音应自动同时显示,并显示可能的对策或处警预案。
5)事件记录和查询。
操作员的管理、系统状况的显示等应有记录,需要时能简单快速地检索和/或回放。
6)报表生成。
可生成和打印各种类型的报表。
3、4、2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各类建筑物(群)和构筑物(群)安全防范的管理要求和环境条件,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或综合设计建筑物(群)和构筑物(群)周边防护、内(外)区域或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2系统应能独立运行。
有输出接口,可用手动、自动操作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报警。
系统除应能本地报警外,还应能异地报警。
系统应有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入侵报警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入侵报警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3系统的前端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各类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5应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对故障能及时报警。
6具有防破坏报警功能。
7应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和有关报警数据,并能提供与其他子系统联动的控制接口信号。
8在重要区域和重要部位发出报警的同时,应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复核。
3、4、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各类建筑物安全防范管理的需求,对建筑物内(外)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电梯及重要部位和场所等进行视频探测、图像实时监视和有效记录、回放。
3系统应能独立运行。
应能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
当与报警系统联动时,能自动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能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并自动录像。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监控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监控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3、4、4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在楼内(外)通行门、出入口、通道、重要办公室门等处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系统应有报警功能。
2系统的识别装置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有防尾随措施。
3系统的信息处理装置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存储,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4系统能独立运行。
应与电子巡查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疏散出入口的门均应设为向疏散方向开启。
人员集中场所应采用平推外开门。
配有门锁的出入口,在紧急逃生时,应不需要钥匙或其他工具,亦不需要专门的知识或费力便可从建筑物内开启。
其他应急疏散门,可采用内推闩加声光报警模式。
3、4、5电子巡查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编制巡查程序,应能在预先设定的巡查路线中,用信息识读器或其他方式,对人员的巡查活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在巡查过程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及时报警。
2系统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
3、4、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设计或选择设计如下功能:----入口处车位显示;----出入口及场内通道的行车指示;----车辆出入识别、比对、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