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自己的某处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自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租赁期内发现房屋及屋内家电损坏后应当及时告知房东,由房东通知师傅上门维修,房东未及时进行维修的,可由承租人代为维修,费用由房东承担。
2022年2月,李某发现出租屋的热水器出水不正常,当即告知了王某,王某认为系李某使用不当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故未安排人员上门维修。无奈之下,李某便自行安排维修人员上门维修,更换配件花费630元。之后李某向王某索要维修费用,但王某却迟迟不给,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向其支付维修费用630元。
庭审中,双方对房屋租赁合同中维修义务条款无异议,但王某认为热水器发生故障是李某使用不当导致的,自己没有必要承担维修义务。李某申请了维修人员张某出庭作证,并提供了更换下来的配件作为证据。张某称案涉热水器因部分配件自然老化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并非人为损坏所致。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王某向李某支付630元维修费。
法条链接: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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