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规的第五条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这一条要求商家在促销前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是一个亮点。
昨日,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志礼律师指着该法规告诉记者:“这一法规既明确了管理部门,又有处罚办法,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务实的法规,对消费者是一个福音。”
他说,以前有的商家在促销时大搞噱头,甚至有的商家竟从飞机上撒钞票,造成群众互相踩踏,导致伤亡;有的商家开业,声称电器每台一元,而群众进去却发现受了欺骗,只有几台滞销的电器。“这部法规把这些促销带有欺骗性的行为都列了进去,非常及时和实用。”
“最终解释权”不能滥用
“利用虚构原价打折”被禁止
该法规的第九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则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该法规的第十一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大连工商局一位执法人员表示,以前他曾处理过类似投诉,消费者说购买了件商品打折后竟比打折前还贵。“这必须有证据,而消费者往往没有证据,现在要求销售商建立价格档案就容易处理了。”
促销商品应当“充足供应”
许多参与过购买促销商品的市民都有这样的感受,当门一打开,人们蜂拥而进,促销商品常常被“捷足者先登”。
如今,这一现象也将不再重演。该法规的第十四条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同时还规定“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被禁止
一位市民指着一商家说:“这家店喊清仓已经喊了半年了,怎么就清不空呢?”
大连辛寨子工商所所长张伟太说:“以前工商部门很难对这种促销原因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因为真假不好界定。”
如今,这种商家在街头虚构“清仓、拆迁”等原因也将被禁止。该法规的第十六条规定:“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同时,该法规的第十八条还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促销行为违规最高罚3万
张伟太告诉记者,以前消费者在促销活动时发生纠纷,主要是找消协,之后消协再转给辖区的工商所处理。
如今,该法规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林志礼表示,这表明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都应按照法规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管。
该法规还规定,“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