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围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
2、序接反;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3在220380扰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第四条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应在24坏原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第五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
3、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第六条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7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第八条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接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