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环节的监管,强化计量器具源头治理,规范计量器具市场秩序,更好解决电子计价秤、加油机等民生领域计量器具作弊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设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决定(代拟稿)(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18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国务院关于设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决定(代拟稿)(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1.国务院关于设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决定(代拟稿)(征求意见稿)2.关于《国务院关于设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决定(代拟稿)(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环节的监管,强化计量器具源头治理,规范计量器具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作出如下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经营为目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本决定所称计量器具,是指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或者“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一)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二)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并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一)本决定施行前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经营为目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决定的规定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不得继续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二)标准物质的生产,适用本决定。
对以经营为目的制造、修理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或者“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实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管理。
包括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条件、技术文件、管理制度等。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受理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并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同时,对许可证有效期、需延续或重新办理许可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为保障市场稳定有序发展,确保该政策措施能够有效落实并取得预期效果,设定一定过渡期以平稳衔接。经综合考虑,明确决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应当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