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行业知识,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2,行业知识,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第三条列,3,行业知识,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1.本,4
2、,行业知识,条是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规定。2.“谁经销谁负责”,是指销售者对售出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承担三包责任。3.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5,行业知识,、修理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免除销售者三包责任和义务。否则,依据合同不得规避责任的原则,免责条款为无效,6,行业知识,条款。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7,行业知识,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
3、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8,行业知识,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9,行业知识,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10,行业知识,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11,行业知识,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6、。4.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应当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消费者丢失发,20,行业知识,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是应当负责三包的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21,行业知识,,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1,22,行业知识,.产品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了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修理、换货、退货没有顺序之分。销售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免费进行退货、换,23,行业知识,
7、货或修理。2.“性能故障”,是指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24,行业知识,示的质量状况。3.当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向消费者退清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25,行业知识,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26,行业知识,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
8、产品或者按本规,27,行业知识,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1.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承担修理责任的限制性规定。2.“在三包有,28,行业知识,效期内,修理两次”,是指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3.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后,产品仍不能正常使用,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29,行业知识,、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退货。4.超过整机三包有效期,但仍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的,应当由修理者免费修理,30,行业知识,、更换主要部件。5.修理者负责对应当调换或退货的产品提供修理记录和证明。销售者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负责换货或退货。6.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31,行业知识,次的内容,是指对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