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1990-09-05施行日期:1990-09-0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0]商办字第21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0-09-05
施行日期1990-09-05
发布部门商业部
正文
为了加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管理工作,原国家经委曾于一九八八年作了全面布署。现将国家经委[1988]179号文件随文印发,并将商业部门加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经委经质[1988]179号《关于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归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由商业部归口管理整机进口的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为了加强全国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归口管理,经人事部人中编函(1989)45号文批准,我部已于一九八九年七月成立了“商业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对外称“中国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为部属局级事业单位,是我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管理机构。
二、按照经委《通知》规定,商业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的职责和任务是:
1.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服务网的规划与管理,制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提出有关政策的建议;
2.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人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职称的考核;
3.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经销的家用电器商品售后的维修服务管理工作;
4.负责全国家用电器维修用关键部件进口的归口管理工作;
5.负责全国家用电器整机维修零部件、维修仪器、维修工具的组织进口和供应工作;
6.受商业部委托,负责与外商洽谈进口家用电器整机在华的维修服务、建立维修站、零部件供应站、保税仓库等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要根据经委《通知》提出的“各地经委、生产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积极支持、配合商业部……对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实行维修归口管理的工作”的精神,加强上下相互间的业务联系和归口管理;并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属于我部归口管理的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维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和落实《通知》的精神和对商业部门提出的职责和任务,同时将落实情况及时告我们。今后,凡各地建立涉外维修站(零部件供应站、保税仓库、培训中心等),均请通过部“中心”统一对外洽谈、审批。已建立的,在期满需续签时,也要照此办理。各地的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的设置问题,请根据经委《通知》精神,本着加强管理,统一归口的原则,商请地方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四、商业系统的家电维修工作起步于五十年代,三十多年来,通过商业系统直接从事家电维修工作的职工的努力和辛勤工作,为维护商业信誉,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改进产品质量,扩大商品销售,做了大量的实际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但是,我国的家电维修行业还很不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广大农民维修难的问题相当突出,今后要特别注意加强农村维修网点的建设和管理。做好维修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是关心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的一项实际的工作。在当前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各地要坚定信心,勇于探索,克服困难,进一步把家电维修工作认真地抓起来,继续发扬成绩,认真总结经验,开创城乡家电维修工作的新局面,切实把本地区的家电维修工作搞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