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四川省商务厅
对外贸易运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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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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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行政处罚(2596)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22号修改)
(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文化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承担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执法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第二十四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
(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
流通业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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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行政处罚(2597)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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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许人不具有2店1年资格的行政处罚(2598)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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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作特许人的行政处罚(2599)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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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超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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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时未按要求说明的行政处罚(2601)
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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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许人未按时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行政处罚(2602)
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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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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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
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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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政处罚(2605)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市场体系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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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主持拍卖活动的拍卖师不符合条件、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行政处罚(2606)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条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四)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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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2607)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对外经济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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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无专人负责保护或无落实方案并保障经费的行政处罚(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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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行政处罚(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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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未及时、妥善处理的行政处罚(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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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外承包工程单位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2611)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
(四)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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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无专门分包协议,或无责任约定,或未对其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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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无资质单位的行政处罚(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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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包或者再分包的行政处罚(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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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外承包工程单位违反报告制度的行政处罚(2615)
第二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
(二)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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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外承包工程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行政处罚(2616)
第二十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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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外承包工程单位不依照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行政处罚(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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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行政处罚(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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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按规定缴纳或者补足备用金的行政处罚
(2620)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四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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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不如实填报申请表的行政处罚
(2621)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二十八条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第二十九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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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262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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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对其售卡企业疏于管理的行政处罚(2625)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委托单位
受委托单位:成都市商务局、泸州市商务和会展局、德阳市商务局、绵阳市商务局、乐山市商务局、南充市商务局、宜宾市商务局、达州市商务局
委托执法
依据省政府令第357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委托成都市和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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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未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2626)
第二十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4??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35??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行政处罚(2628)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36??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2629)
第十三条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第十四条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第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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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2630)
第十条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38??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行政处罚(2631)
第十一条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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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2633)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源再利用流通
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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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2634)
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它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四)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2635)
??43??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行政处罚(2636)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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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2637)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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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行政处罚
(2638)
第十一条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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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行政处罚(2639)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行政处罚
(2640)
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8??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行政处罚(2641)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9??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行政处罚
(2642)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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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2644)
第四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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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行政处罚(2645)
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2646)
第四十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54??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5??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56??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
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7??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行政处罚(2651)
??58??
(2652)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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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政处罚
(2654)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七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视案情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分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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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2655)
第十四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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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行政处罚(2656)
第十五条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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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行政处罚(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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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两年内被治安管理处罚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2658)
第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后,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传机动车拆解前照片,机动车拆解后,上传拆解后照片。上传的照片应当包括机动车拆解前整体外观、拆解后状况以及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对按照规定应当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解体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拆解后,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第二十条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已经打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予以作废。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因违反前款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两年内被治安管理处罚两次以上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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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行政处罚
(2659)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给机动车所有人。???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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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行政处罚(2660)
第二十三条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工作。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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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行政处罚(2661)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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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2)
第四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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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2663)
第二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出售用于再制造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标识规则编码,其中车架应当录入原车辆识别代号信息。???第四十八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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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行政处罚(2664)
第二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第四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同经信部门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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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
第二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地商务部门牵头,视案情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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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务领域经营者未遵守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〇二三年第1号)
第二十五条?商务领域经营者未遵守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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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务领域有关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要求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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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以投标或者议标方式承包一般项目未在对外投标或者议标前办理一般项目备案并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以其他方式承包一般项目未在项目签约前办理一般项目备案并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动未按规定办理信息变更的行政处罚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4年第2号)
第三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提醒、函询,或者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投标或者议标方式承包一般项目,未在对外投标或者议标前办理一般项目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的;以其他方式承包一般项目,未在项目签约前办理一般项目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的;(二)《备案回执》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动,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信息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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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以投标或者议标方式承包特定项目未在对外投标或者议标前办理特定项目立项并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立项回执》,以其他方式承包特定项目未在项目签约前办理特定项目立项并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立项回执》,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立项回执》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动,未按规定办理信息变更,或未按规定在完成会商前对外投标、议标或者签约项目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提醒、函询,或者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投标或者议标方式承包特定项目,未在对外投标或者议标前办理特定项目立项并取得《立项回执》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特定项目,未在项目签约前办理特定项目立项并取得《立项回执》的;(二)《立项回执》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动,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信息变更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完成会商前对外投标、议标或者签约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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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不实信息或者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工程项目备案立项或者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立项回执》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企业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不实信息或者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工程项目备案立项的,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立项,并对其予以提醒、函询,或者警告。企业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不实信息或者虚假材料等手段取得《备案回执》或《立项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备案回执》或《立项回执》,并对其予以提醒、函询,或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不良影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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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立项回执》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或《立项回执》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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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不予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企业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包括未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等,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提醒、函询,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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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172)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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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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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174)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第六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市场运行与消费
促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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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年度核查(175)
第四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负责设立拍卖企业和分公司的审核许可;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受委托单位: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成都市商务局、泸州市商务和会展局、德阳市商务局、绵阳市商务局、乐山市、南充市商务局、宜宾市商务局、达州市商务局
1.依据省政府令第332号,委托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
2.依据省政府令第357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委托成都市和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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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176)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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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地在四川省的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备案立项和信息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备案立项和信息报告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立项和信息报告的管理;负责对中央企业总部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规查处。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按照商务部工作部署,对所联系地区的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开展检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属地责任,负责对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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