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鹏曹焱鑫王婵胡晓桐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1)适用产品范围不同:
音视频设备、音响设备、制冷电器具、空气调节器、通风电器具、厨房电器具、清洁卫生电器具、美容、保健电器具、电热电力器具,以及缝纫、编织、电子钟表等加工设备及类似产品等,也包括如家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取暖器、燃气热水器,以及太阳能热水器等的电辅助家用器具等。
(2)扩大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
《办法》借鉴欧盟RoHS指令和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加了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将“铅”、“汞”、“镉”分别修改为“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将“六价铬”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
(3)仍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
(4)删除了有关包装物的标识要求:
《管理办法》中保留了有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使用包装物时,应当采用无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的要求,由于我国已发布了有关产品包装物标识要求的国家标准,因此,《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有关产品包装物的标识要求。
对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以产品生产日期为准的。即产品的生产者应确保2016年7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
3、《管理办法》中多处提到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主要指的是哪些标准?
《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GB/T26125-2011,IDTIEC62321:2008);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26572-2011);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11364-2014);
4、上述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企业是否必须执行?
上述标准是为《管理办法》实施配套制定的,虽为推荐性标准,但属于《管理办法》中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所以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须遵照执行。
5、《管理办法》中电器电子产品定义中的“配套产品”指的是什么?
指的是用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电器电子设备的:
(1)组件/部件、元器件、材料;
(2)用于维修、翻新、扩容或升级等的备件;
(3)标准或必需的附件/配件,或用于完成和/或增强产品功能、提高产品性能等的可选附件/配件等。
配套产品作为电器电子产品的一部分也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①供应链上有害物质数据的整合文件(高风险);
②来自任何一方的检测报告(中高风险);
③供应商提供的第三方产品认证证书(中低风险)。
7、SJ/T11364-2014《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中有哪些需要产品生产企业注意的要求?
若产品符合《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26572-2011),即产品中不含限用有害物质,使用“标志Ⅰ”对产品进行标识,不使用“表1”产品中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格标示。
该标志一般为绿色,表示产品的环保属性,代表该产品是绿色环保产品,废弃后可回收利用,不应随意丢弃。
“标志Ⅰ”如下:
若产品不符合《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26572-2011),即产品中含有限用的有害物质,则使用“标志Ⅱ”对产品进行标识,并需要使用“表1”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表格标示。
“标志Ⅱ”如下(中间的数字表示该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参照SJ/Z11388-2009《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
以部件为单元,符合对应限用物质“限量要求”的部件在表格中标注为“○”,不符合对应限用物质“限量要求”的部件应标注为“X”。符合对应限用物质“限量要求”的部件不强制要求在该表中列出。“表1”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表格如下:
8、《管理办法》中规定,凡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应满足限量要求,《达标管理目录》将采取何种形式发布?
9、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罚则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处罚条款。
10、《管理办法》生效后,如果最终产品由于供应链上的原因被查出不符合法规要求,那么是最终产品生产者还是供应商负这个责任?
当最终产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时,即使是由于上游供应商造成的问题也将由最终产品的生产者负责任,其上游供应商的责任应由最终产品生产企业自行追溯。
曹焱鑫|材料中心|部门副经理
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Phone:010-58083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