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家庭服务机构应聘用已取得政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家庭服务员提供服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长期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家庭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向家庭服务机构反映,不得擅自离岗。
商务部关于《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商务部拟制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现对《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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