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宁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失信被执行人”,一起来看看都有谁吧▼
1
失信被执行人:陈俊生
身份证号码:44052719711120****
性别:男
年龄:49岁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斗文村
案情介绍:申请执行人韦衡友与被执行人陈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5281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陈俊生应向申请执行人韦衡友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1000000元及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435000元,被告陈俊生应向原告韦衡友支付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陈俊生应向原告韦衡友支付因本案产生的担保费1921.6元,案件受理费19212元,减半收取计9606元(原告韦衡友已预交),由被告陈俊生负担,被告陈俊生应于2019年9月13日前付还原告韦衡友。调解书生效后,陈俊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9)粤5281执985号
执行法院:普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陈俊生向申请执行人韦衡友付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435000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韦衡友支付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三、向申请执行人韦衡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向申请执行人韦衡友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606元、担保费1921.6元;五、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2
失信被执行人:刘杰旋
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0820****
年龄:38岁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培英园
案情介绍:原告桐乡市濮院骏盛布行与被告刘杰旋、黄伟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5281民初16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被告刘杰旋、黄伟宜向原告桐乡市濮院骏盛布行付还货款1109397.30元,调解书生效后,刘杰旋、黄伟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9)粤5281执1050号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濮院骏盛布行付还货款1109397.30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刘杰旋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如有线索请联系:
3
失信被执行人:黄伟宜
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0629****
性别:女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居民宿舍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黄伟宜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4
失信被执行人:赖拉妹
身份证号码:44052719720208****
年龄:48岁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船埔镇红足村
案情介绍:原告温玉城与被告赖拉妹、路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528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被告赖拉妹、路正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温玉城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2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2元、保全费2261.33元,两项合共5523.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玉城负担1694元,由被告赖拉妹、路正国负担3829.33元,判决书生效后,赖拉妹、路正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9)粤5281执987号
一、被执行人赖拉妹、路正国向申请执行人温玉城付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向申请执行人温玉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向申请执行人温玉城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262元、保全费2261.33元;
四、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赖拉妹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5
失信被执行人:路正国
身份证号码:34032119721124****
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路正国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6
失信被执行人:许毓叙
身份证号码:44052719610524****
年龄:59岁
住址: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光平路20/18号
执行案号:(2019)粤5281执993号
案情介绍:原告李少鑫起诉被告许毓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的(2018)粤5281民初166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
一、原告李少鑫同意减免借款本金3.5万元,余款10万元及利息由被告许毓叙分6期偿还:
第一期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还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第二期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还1万元及利息(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第三期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还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第四期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还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第五期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还1.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万元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第六期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还1.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二、如有一期违约,则视为全部违约,原告李少鑫可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许毓叙尚欠的全部本金(以本金10万元减去被告许毓叙已还本金数额确定)及利息。
三、原告李少鑫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000元(原告李少鑫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被告许毓叙负担,被告许毓叙于2019年6月30日前迳付原告李少鑫。公告费260元(原告李少鑫已预交),由原告李少鑫负担。因调解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李少鑫向本院申请退回。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许毓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8)粤5281民初1668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普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李少鑫付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有线索请联系:主办法官:王法官。
7
失信被执行人:黄丽
身份证号码:44052719660625****
年龄:54岁
住址: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赵厝寮村跃进门路东3巷6号
执行案号:(2017)粤5281执1303号
案情介绍:原告罗庆光诉被告李少平、黄丽、李少俊、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日作出的(2016)粤5281民初117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
一、被告李少平欠原告罗庆光借款本金4000万元、其他费用57.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6年6月30日1240万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该款被告李少平分4期付还原告:第1期于2016年8月20日前付还利息100万元及其他费用57.2万元;第2期于2016年10月20日前付还利息100万元;第3期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第4期于2017年10月30日前付还尚欠利息。
二、上述还款计划如被告李少平有一期违约即视为全部违约,原告有权向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付全部款项。
三、被告黄丽、李少俊、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少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3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于2016年8月20日前付还原告。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李少平、黄丽、李少俊、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6)粤5281民初1170号民事调解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
一、李少平向申请执行人罗庆光付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4000万元、其他费用57.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6年6月30日1240万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黄丽、李少俊、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少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向申请执行人罗庆光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233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全部履行
主办法官:王法官。
8
失信被执行人:方炎彬
身份证号码:44528119790610****
年龄:41岁
住址: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平里107幢725号
执行案号:(2019)粤5281执956号
案情介绍:原告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方炎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的(2019)粤528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方炎彬应向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50000元及罚息、复利(复利以利息286.93元为基数、罚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至2019年4月7日止,复利58.22元、罚息2283.97元,自2019年4月8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525%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28.59元。判决生效后,方炎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9)粤528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方炎彬应向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50000元及罚息、复利(复利以利息286.93元为基数、罚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至2019年4月7日止,复利58.22元、罚息2283.97元,自2019年4月8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525%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28.59元。
主办法官:陈法官。
9
失信被执行人:陈佩丽
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1006****
年龄:36岁
住址: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赤水村坛头128号
执行案号:(2019)粤5281执969号
案情介绍:原告陈友松起诉被告陈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的(2019)粤528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陈佩丽应向原告陈友松支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4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原告陈友松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5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912元。判决生效后,陈佩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9)粤528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陈佩丽应向原告陈友松支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4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原告陈友松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5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912元。
主办法官:黄法官。
10
失信被执行人:庄承聪
身份证号码:44528119810913****
年龄:39岁
住址: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平里
执行案号:(2019)粤5281执869号
案情介绍:原告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金泰针织厂诉被告陈少鸿、庄承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2018)粤5281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陈少鸿、庄承聪向原告付还货款人民币(下同)18197783.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原告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3098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986元;判决生效后,陈少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8)粤5281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陈少鸿、庄承聪向原告付还货款人民币(下同)18197783.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原告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3098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986元。
主办法官:马法官。
11
失信被执行人:高双弟
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0420****
住址:普宁市洪阳镇林惠山村河沟下新寨153号
执行案号:(2019)粤5281执恢69号
案情介绍:原告郑秀君起诉被告高双弟、王雪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8)粤5281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向原告郑秀君付还货款本金人民币(下同)382021元及利息(2018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原告郑秀君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515元、保全费2430元,合计5945元。判决生效后,高双弟、王雪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8)粤5281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高双弟、王雪珠被告肖映东应向原告郑秀君付还货款本金人民币(下同)382021元及利息(2018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原告郑秀君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515元、保全费2430元,合计5945元。
12
失信被执行人:王雪珠
身份证号码:44528119801021****
年龄:40岁
13
失信被执行人:李少平
身份证号码:44052719641020****
年龄:55岁
住址:普宁市流沙北街道体育园2幢16号
一、李少平向申请执行人罗庆光付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4000万元、其他费用57.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6年6月30日1240万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执行人黄丽、李少俊、广东环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少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向申请执行人罗庆光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2330元。
14
失信被执行人:许锡填
身份证号码:44052719710810****
住址: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南园村后寮寨外5巷4号
执行案号:(2019)粤5281执1011号
案情介绍:原告黄庆盛起诉被告许锡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2019)粤5281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许锡填应向原告黄庆盛支付货款124288元及利息10440元;向原告黄庆盛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49元。调解生效后,许锡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9)粤5281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黄庆盛起诉被告许锡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2019)粤5281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许锡填应向原告黄庆盛支付货款124288元及利息10440元;向原告黄庆盛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49元。
15
失信被执行人:陈志南
身份证号码:44052719700930****
年龄:50岁
住址:普宁市流沙北街道西园10幢302号
执行案号:(2019)粤5281执1046号
案情介绍:原告普宁市池尾安特福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陈志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2019)粤528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陈志南应向原告普宁市池尾安特福建材经营部付还货款人民币(下同)2573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9年7月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普宁市池尾安特福建材经营部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原告付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2元。判决生效后,陈志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9)粤528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陈志南应向原告普宁市池尾安特福建材经营部付还货款人民币(下同)2573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9年7月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普宁市池尾安特福建材经营部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付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2元。
16
失信被执行人:薛颖奇
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0216****
年龄:29岁
住址:普宁市里湖镇新松村
执行案号:(2019)粤5281执1035号
案情介绍:原告赖锦武起诉被告薛颖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2019)粤5281民初1849号民事调解书,
内容为:被告薛颖奇结欠原告赖锦武借款90000元,款由被告于2019年10月起至2020年6月止分9期于每月10日前各付还原告10000元。
被告薛颖奇应付还原告款项,由被告按约定期限足额转账至原告指定的收款账户。若被告薛颖奇未按调解协议约定期限足额偿还原告每一期款项,则视为全部借款到期,被告须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3500元。
原告并可就被告尚欠未还全部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069元,由被告薛颖奇负担。
受理费原告赖锦武已预交不退回,由被告薛颖奇于2019年9月20日前迳付原告。调解书生效后,薛颖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9)粤5281民初1849号民事调解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薛颖奇应向赖锦武付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3500元;向赖锦武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69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履行向本院申报财产的义务
17
失信被执行人:黄文锦
身份证号码:44030719740424****
年龄:46岁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二路31号南天大厦6栋501房
执行案号:(2019)粤5281执780号
案情介绍:原告马廷钦起诉被告黄文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的(2018)粤5281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
内容为:被告黄文锦应向马廷钦支付借款本金21000000元及利息(以拖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马廷钦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保全费5000元。
判决生效后,黄文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8)粤528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黄文锦应向马廷钦支付借款本金21000000元及利息(以拖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马廷钦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保全费5000元。
18
失信被执行人:黄晓贵
身份证号码:44528119831014****
年龄:37岁
住址:普宁市大南山街道石头圩
执行案号:(2019)粤5281执1063号
案情介绍:原告陈辉雄起诉被告黄晓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的(2019)粤528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
内容为:被告黄晓贵应向原告陈辉雄支付借款1122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原告陈辉雄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72元。判决生效后,黄晓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9)粤5281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黄晓贵应向原告陈辉雄支付借款1122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原告陈辉雄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72元。
主办法官:钟法官。
19
失信被执行人:陈少鸿
身份证号码:44528119800320****
住址: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安村
案情介绍:原告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金泰针织厂诉被告陈少鸿、庄承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2018)粤5281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
内容为:被告陈少鸿、庄承聪向原告付还货款人民币(下同)18197783.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原告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3098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986元;判决生效后,陈少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
失信被执行人:李松林
身份证号码:44528119890216****
年龄:31岁
住址: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华溪村老局寨中区81号
执行案号:(2019)粤5281执366号
案情介绍:原告吴舜容起诉被告李松林离婚纠纷一案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粤5281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
内容为:被告李松林应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吴舜容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自2018年6月份起至年满18周岁止)。调解生效后,李松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8)粤5281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李松林应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吴舜容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自2018年6月份起至年满18周岁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