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48号)要求,全面促进家电消费,推动家电换“智”,健全废旧家电回收体系,打通废旧家电回收“静脉循环”堵点,畅通家电更新消费循环,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增长,定于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在潮州辖区内组织开展家用电器“以旧换新”消费券发放活动。现将组织企业报名参加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资格
全市范围内,限上或者准限上家电企业(以下简称“商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线下核销的要求,参与活动的家电销售企业必须符合在潮州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限额上家电销售企业或承诺2024年底申报入库的准限上家电零售企业及现有在库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参与活动的家电销售企业结合实际制定“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争取提出配套政府补贴的“让利惠民”具体措施,形成政府补贴+品牌厂家(经销商)让利金额的叠加效应,增大活动让利幅度和宣传力度。
(三)参与活动的家电销售企业要满足以下范围要求:
1.具备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能够提供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逆向物流等售后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3.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
4.具备家电收旧资质或与有收旧资质的企业有合作关系。
(四)参与活动的家电销售企业或其委托的回收企业必须具备相应回收能力,要制定家电回收流程,鼓励制定家电回收补贴政策,直接补贴给消费者,不得纳入政府奖补资金范围。参与活动的家电销售企业要提供家电“以旧换新”证明,确保落实家电“收旧”,按要求登记并核定家电“以旧换新”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产品编码、购买人名称、发票信息、旧家电照片等,填报“以旧换新”台账,并汇总报潮州市商务局。
(五)参与活动的家电销售企业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准确向消费者介绍所售商品对本补贴政策的适用情况,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不得乘机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不得存在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
(七)具体报送审计材料能力:参与活动的家电销售企业必须配合开展审计工作,提交以下相应的资料(均需按照要求加盖企业公章,电子版和纸质资料一式三份)。
1.顾客消费凭证资料表(附件1);
2.消费券核销明细表(附件2);
3.税务系统开票清单(附件3);
4.潮州市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旧家电收购凭证(附件4)。
二、报名程序
(一)企业提交材料。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须标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材料(市级商务部门、县级商务部门、第三方审计机构存档):
(1)“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2)企业填写《报名表》(附件5)(如有多家分店也要填报);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家电销售企业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参与诚信承诺函(附件6);
(6)承诺2024年底申报入库的准限上家电零售企业(包括按规定视同法人的跨省分支机构)(附件7)。
(二)县区商务初审。参加活动的销售企业,以自愿报名为原则,按照前款内容将资料提交县区初审,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企业资质并出具“初审合格意见书”,将报名表、协议书、初审合格意见书扫描件以及报名表的可编辑电子版报送潮州市商务局审批。
(三)市级商务审核。潮州市商务局对报名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的申请企业,分批进行审核、公布,经确认后的企业即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
四、活动规则
(一)补贴家电范围及要求
1.交售旧家电及购买新家电范围为家用电器及数码产品。包含绿色智能低碳的空调(含中央空调)、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含干衣机)、电视机、热水器(含壁挂炉)、吸油烟机、燃气灶(含集成灶)、洗碗机、扫(拖)地机、打印机、空气净化器、微波炉(含一体机)、电磁炉、电饭煲、电风扇、净水器和微型计算机(含台式和便捷式计算机)等17类家电产品及手机类电子产品。
2.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的品种不须一一对应;购买享受财政补贴新家电的数量应与交售的旧家电数量相同。
(二)补贴内容
(三)家电“以旧换新”消费券面额
1.购买每台价格为1000元及以上的新家电,可使用一张100元/台的消费券;2.购买每台价格为2000元及以上的新家电,可使用一张200元/台的消费券;3.购买每台价格为3000元及以上的新家电,可使用一张300元/台的消费券;4.购买每台价格为4000元及以上的新家电,可使用一张400元/台的消费券;5.购买每台价格为5000元及以上的新家电,可使用一张500元/台的消费券。
家电售价以购买发票含税金额为准(只含家电价,不含其他配件、保养等金额)。
(四)补贴方式
1.购买人购买家电时需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付款。参与活动的家电销售企业负责登记并核定购买人有关信息资料,并指导购买人申获消费券,核销购买人获取的消费券。符合条件的补贴资金由销售企业先行垫付。
2.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同步审计,对审计发现的垫付补贴资金异常企业,将暂停结算补贴资金;待异常情况消除后,再进行结算补贴资金。企业获得的最终资金,以审计清算结果为准。
3.市商务局于每轮次活动结束后经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实无误后负责将活动补贴资金拨付给有关销售企业。(报送资料参照第一款第七项)
(五)消费券领取规则
1.消费券发放活动期间每个身份证(单个消费者)可以领取消费券多张,消费券补贴额不超过2000元。
2.补贴资金每次仅能用于购买新的单件(台)家电。
3.参与活动的家电销售企业核定购买人使用家电“以旧换新”消费券的资格。
4.购买人在领用“以旧换新”补贴的同时,可以叠加享受商户提供的其他优惠活动,但不可叠加使用政府发放的其他消费券。
6.活动补贴面向手机定位在潮州市,且手机号码归属地为“广东潮州”的个人消费者;报名人须为潮州市居民(购买时须出示居民身份证件、居住证等证明)。
7.活动期间补贴申请人向参与活动的商家交售17类旧家电产品和手机类电子产品,并购买17类家电产品及手机类电子产品。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的品种不须一一对应;购买享受财政补贴新家电的数量应与交售的旧家电数量相同。
8、消费券仅限本人使用(包括报名领券、核销支付),不可转让,不可储值,不可售卖、不可截图。
9、使用消费券需领券人本人现场支付、现场核销(仅可以电子支付)。
10、消费者须向参与活动的家电销售企业交售旧家电。
五、有关要求
(二)参与企业须按要求布放家电“以旧换新”营销活动宣传物料,并配合提供未侵犯他人任何权利的活动图片。主办方有权在自有宣传渠道免费使用商户商标、标志、标识和店铺图片等用于活动宣传。
(三)参与企业或购买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财政资金,一经发现,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追回相应损失。各参与企业要加强对“以旧换新”活动的监督检查,切实防止“黄牛党”刷单套取补贴资金。商家负有告知消费者不符合补贴标准应退回资金的义务并负责资料初审工作,同时知悉垫付资金的风险。如遇投诉或需追回资金,商家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资金责任。
(五)各参与商户必须配合主办、承办单位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