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丹县科润电器维修部(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221L69093527T
住所:南丹县城关镇河西路
经营者:韦*
身份证件号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当事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京东大件配送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共5页,证明其为京东提供大件商品的配送服务事宜的事实。
4.梁*海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广西天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汇赢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5.梁*海提供销售出库单及Ai智能专用票据复印件2份共5页,证明其开展回馈活动时销售Ai智能学习平板家教机的事实。
7.梁*海提供发送短信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名单1份,共1页,证明广西天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实。
9.梁*海提供回馈活动短信一条,证明其使用个人信息的事实。
10.南丹县市场监管局《证据提取单》4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门店正在开展Ai智能学习机回馈活动的事实。
11.南丹县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门店正在开展Ai智能学习机回馈活动的事实。
12.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共7页,证明其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向他人非法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及获得违法所得1200元的事实。
13.梁*海《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向广西天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非法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实。
14.消费者张*正、刘*静分别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其身份信息的事实。
15.消费者张*正调查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擅自收集个人信息,并向他人非法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实。
16.消费者刘*静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擅自收集个人信息,并向他人非法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实。
17.南丹县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1份共1页,证明办案人员依法移送案件线索的事实。
18.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1份共1页,证明其获得违法所得的依据及事实。
19.当事人提供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名单1份共16页,证明其为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实。
2023年1月16日,本局办案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丹市监罚告〔2023〕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属于“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圆整(¥1200.00);
3.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壹仟贰佰圆整(¥12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肆佰圆整(¥24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网银汇入方式):收款单位: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行:农业银行南丹支行营业室;账号:205401010400079848011000049
二、(柜面汇入方式):收款单位:南丹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往来结算户(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行:农业银行南丹支行营业室;账号:20540101040007984801100004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