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在某小区已经入住三年了,物业费是每平米2元,但最近他看到物业公司贴出通知,物业费要涨到2.4元。孙先生很疑惑,2元的物业费标准是写在购房合同里的,物业公司的这种涨价行为合法吗?
一、物业费包括哪些内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比如说,过道、门厅、楼梯及道路环境、消防系统等的保养维修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包括清洁工具、劳保用品、清洁环卫、垃圾外运、化粪清掏等的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包括绿化工具费、绿化用水费、农药化肥费、杂草清运费、景观维护费等的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包括安全管理人员费用、安全器械装备费等的费用。
6.办公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低值易耗办公用品费等。
除此之外,还有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等。
物业公司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上调物业费,但有一个重要前提,即经过业主同意。
记者获悉,省住建厅今日正式发布《河南省前期物业合同(示范文本)》(下简称《示范文本》),业主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保护,上述因“霸王条款”导致的不合理现象也将在我省成为过去式。据悉,这是河南省首次发布此类制式文件,在河南省物管史上具有重大意义。
意义把权益写进前期物业合同里
业主后期维权更有利
前期物业合同指的是,业主在入住新小区之前,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这样会带来一个弊端,业主由于没有参与前期物业合同的签订过程,对合同约定的条款只能被动接受,这也让“霸王条款”有了可乘之机。
该负责人称,《示范文本》的出台,对规范河南省物管市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厘清各方责任,减少物业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热点1物业公司
不得以服务内容增加为由上涨物业费
【现状】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物业公司,在入驻几年后会以增加保安数量、新添摄像头、升级科技配置等为借口上涨物业费。
【新规】今后,这种理由将被认为不合理。《示范文本》中规定,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通过公告、信函、主动承诺等方式增加或提高的物业服务内容,应当视为前期物业合同物业服务内容的一部分,物业公司不得以服务内容增加为由提高物业服务费用。
此外,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随着物价和人工成本的提高,物业公司如果确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公司应当在征求业主意见结束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最终结果。甲方、业主对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异议的,乙方应当予以书面说明调整的理由和征求业主意见情况。
热点2物业公司不得捆绑收费
多收手续费
【现状】比如有的小区物业会把物业费和电费捆绑在一起,如果业主不交物业费,最多只能充5元或10元的电费,三天两头就得往物业公司跑;在代收暖气费、水费的时候,物业会多收一部分的手续费。
面对业主的质疑,物业公司一般会解释称,由于不少业主拒交物业费,导致公司资金压力增大,不得不采用捆绑收费的办法,从而倒逼业主交纳物业费。
【新规】对此,《示范文本》也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热点3物业公司扩大收费范围、
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交
【现状】物业公司多收费、乱收费、重复收费是物管行业中最常见的违规行为,也是历来业主投诉最多的类型。
不维修房屋须担责
热点5被解聘的物业公司
“赖着”不走?不中!
【现状】随着越来越多小区成立业主大会,解聘原有物业公司的案例也逐渐多了起来。然而,实际上往往会存在“老物业赖着不走,新物业进不来”的情况,有的甚至出现新老俩物业公司一起收物业费的现象。
【新规】《示范文本》规定,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公司应当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向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交接义务、做好交接工作。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公司应按约定及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
热点6物业侵占共用部位牟利
须赔偿损失
【新规】针对这种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营利,或者存在将公共收益全部据为己有等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示范文本》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返还收益等民事责任;损害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热点7买房承诺低物业费后期却涨价,差额由开发商承担
【现状】在买房时,为了增加项目的竞争力,销售人员有时候会承诺较低的物业费,并体现在购房合同里。而在后来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中,却往往会私自提高物业费,业主只能被动接受。
【新规】今后,这种情况将会改变。《示范文本》要求,开发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未将前期物业合同作为附件的,按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如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本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的,按较低的收费标准执行。买卖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低于前期物业合同约定标准的,差额由开发企业承担。
热点8业委会成立后。物业公司应及时提供办公用房
【现状】在经历重重困难成立了业委会后,业委会成员往往会面临无办公用房的尴尬境地。
【新规】《示范文本》明确,开发企业应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物业公司提供能够直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此外,前期物业合同里,应明确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具体面积和位置,在成立业主大会时,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供其使用。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公司在前期物业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买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有了这项惠民政策
相信大家以后与物业的相处
会更加的和谐吧
都干过什么好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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