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RoHS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的执行标准是《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11364-2014):
标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电气产品,也可供电子电气产品的物流过程参照使用。
标识的对象是最终产品,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电气产品可不标识,但最终产品的标识信息范围必须包含这些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电气产品。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电气产品的供货方需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
电子电气产品的配套产品指电子电气设备的组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等,也包括为生产配套而从国外采购的电子电气产品零部件、元器件或者原材料。
1.《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电器电子产品,SJ/T11364-2014的产品适用范围为电子电气产品,请问企业应如何执行SJ/T11364-2014?
答: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应按照SJ/T11364-2014进行标识;不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但在SJ/T11364-2014标准范围内的产品,推荐企业按SJ/T11364-2014对产品进行标识。
2.用于售后包换或维修的备件是否需要进行标识
答:由于电器电子设备的备件通常用于维修、升级设备上同类型的产品,为避免重复标识,用于售后服务的电器电子设备的备件无需进行标识。
3.对于本身不属于电器电子设备的配件,当与整机一同销售时,是否要进行标识?含量表中是否要注明这些配件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
答:对于本身不属于电器电子设备的配件,当与整机共同销售时,若其为满足产品结构要求或功能需要所必须的一部分,如电动缝纫机的扩展台、照相机的遮光罩等,则需要按照SJ/T11364-2014进行标识,在“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中也需要注明这些配件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否则可不进行标识。
4.对于可拆卸的电器电子设备配件,当其本身也属于电器电子设备时,环保使用期限单独标注还是与整机一同标注?
答:对于可拆卸的配件,当其本身也属于电器电子设备时(如电源适配器、键盘等),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与整机一同标注环保使用期限。如一同标注,则“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中应包含这些配件的有害物质信息;若分别标注,“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可选择分别标注或一同标注,但表中应覆盖这些配件并注明有害物质所在的部位。
对于需定期更换的,且含有有害物质的这类部件,特别是当该部件的环保使用期限低于设备的其他部分时,可以将那些需定期更换的部件和整机分开进行标识,这样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就不会受到更换部件的影响。
5.对于包含多个电器电子产品的成套设备,应如何进行标识?例如电视机及随机销售的遥控器,是否都需要有独立的标识?
答:如果组成设备的这几个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不同,则可以单独标识;如果环保使用期限相同,则可以分别标识或在主体产品上标识,含量表中应包括整套设备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并注明有害物质所在的部位。
6.有些手机产品的铭牌在电池仓内,标识可否同铭牌一样,标注在这个位置上?
答:可以。对于电池可拆卸的手机产品,其电池仓是消费者拆卸电池时的可见部位,因此该类手机产品在电池仓内进行标识是可以的,并应满足SJ/T11364-2014第6.1.1中有关标志应清晰可辨、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的要求。
7.如果产品说明与包装为一体时,是否可将标志和含量表一并仅标注在包装上?
答:按照SJ/T11364-2014第4章“总则”的规定,产品说明的载体可以是包装物。若产品满足6.1.2第二段所述的条件,则标志可仅标注在包装上。标识的对象是最终产品,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电气产品可不标识,但最终产品的标识信息范围必须包含这些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电气产品。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电气产品的供货方需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