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农村已建的,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人工湿地、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排水管网,包括统一建设的户外农村三格化粪池及管网(农户自建家用化粪池、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除外)。接户管墙内部分(以外墙或围墙为界)由农户自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四条?建立健全市级负责、乡(镇)实施、村级落实、农户配合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二)市住建局负责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及设施建设。
(三)马尔康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四)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市农村户用厕所改造的监督指导,指导各乡(镇)、村按照卫生规范标准实施农村户用厕所改造。
(五)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安排,用于运行维护管理、奖补治理成效突出的乡(镇)、村。
第七条?村级组织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落实主体,在乡(镇)指导下,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聘请有一定文化知识、责任心强的村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八条?农户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受益主体,应当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渗漏、堵塞和破损等的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三章?运维管理
第九条?各乡(镇)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规模、工艺类型和实际情况等,组织受益村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队伍,落实村级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人员,并给予一定补助。各乡(镇)也可委托第三方托管运维。
第十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井、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发现设施管道堵塞的应及时进行疏通;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五)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乡(镇)报告。
第十一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检查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等现象;检查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等现象;
(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等现象;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等现象;
(四)出水井:设施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等现象;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等现象;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等现象;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三条?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村级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人员应当每月向乡(镇)报送运行维护情况。乡(镇)应当将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定期报市主管部门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马尔康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每年对各乡(镇)在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管理成效、台账资料、资金保障、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和评分,作为对乡(镇)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马尔康生态环境局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抽查监测。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补助经费按照市财政承担70%,村级运行经费(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受益农户承担30%的比例筹集。其中:受益农户承担金额每年原则上不得高于500元,不足部分由村级运行经费(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电费、村级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人员补助、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等。各村具体补助标准总额由市财政局会同马尔康生态环境局、市农牧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测算确定。
第十九条?积极鼓励乡(镇)、农村动员发动乡贤、社会经济组织通过自愿捐赠方式解决部分运行维护管理经费。
第二十条?各乡(镇)统一管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补助经费。其中: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电费据实报销;村级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人员补助由乡(镇)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发放(70%为基本补助,30%为年度考核奖励);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等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申报,乡(镇)审核后据实报销。每年补助资金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对于设施设备大修造成的不足部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马尔康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实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