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临潼区公交公司运营成本规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20〕第1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
西安市临潼区公交公司运营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区公交公司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规范我区公交公司运营成本的核定,保障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质量,激励公司加强运营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财税政策,企业会计准则。
(三)科学制定成本列支范围,规范开支标准,提高公交公司营运服务水平。
(四)成本规制应与公共交通票价补贴政策相结合,鼓励公交公司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降低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第二条成本规制和票价补差的范围和对象
(一)成本规制和票价补差的范围为区公交公司所属的运营公共交通线路。
(二)公共交通票价补差的对象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根据实际客运量,对通过成本规制核定的运营成本与乘客实际支付优惠票价之间的差额予以补助,将补差款直接拨付至公交公司。
票价补差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制成本控制项目及指标设定
第四条成本规制项目及规制值
公交公司运营服务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和间接费用构成,各条运营线路单独核算,包括人工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耗费、日常维修费、其他运菅生产费用、折旧及摊销、保险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费、设备大修(含更新)等规制成本控制项目。
(一)人工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1.公交公司职工总数
公交公司职工人数主要根据定岗定编确定,分为一线生
产人员和管理技术人员。
2.职工工资总额核定
职工工资总额根据核定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率进行核定。
3.工资性支出
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补充养老保险等工资性支出按国家及西安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动力能耗
电动动力能耗核定,电动动力能耗=能耗参考标准×年度运行车公里数×电费单价
(三)维修费
维修费是指公交公司为保证公共交通正常运营对车辆设备的维修保养及大中修理费用。按线路里程的参考标准、对应线路里程分别核定。
(四)其他直接运营费
其他直接运营费指公交公司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支出。
(五)折旧与摊销
指公交公司用于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1.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平均年限法。规制折旧按以下年限计算:
房屋:35年;
车辆基地维修设备:15年;
车辆:8年
2.规制低值易耗品、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等摊销按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六)保险费
公交公司财产险参保险种包括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等,由于保险费率需根据上年出险情况核定,因此每年保险费以合同中标价据实核定。
(七)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指公交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公司各部门所发生的物业费(含水电、保洁和安保)、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劳保费、宣传费、企业文化建设费、咨询费、法律事务费、标准化建设费等。管理费用按照管理费用参考标准、职工人数、CPI增长率核定。
(八)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指公交公司项目借款及运营期资金周转借款、所发生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九)税费列入规制成本
(十)以下情况不计入规制成本
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2.与公交客运服务无关的费用;
3.固定资产益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但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规制成本;
4.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5.公益性捐赠;
第五条成本规制取数原则
实际成本指标值超过成本规制标准值以标准值计入,实际成本指标值低于成本规制标准值以实际成本指标值计入。
第六条非常规支出规制原则
2.公交客运车辆更新启动资金(含融资资本金),由公交公司主管部门向政府申请财政票价补助资金,或由公交公司以自有资金承担,区财政可提前预拨票价补差。
第三章收入
第七条公交公司总收入
票价收入即乘客实际支付的优惠票价收入(政府性补贴除外),其他收入。
第四章票价补贴的核定办法
第八条票价补差的核定方式
成本票价=年运营成本/年客运周转量
乘客实际支付的优惠票价:即政府规定的票价
补差额(元/人公里)=成本票价—乘客实际支付的优惠票价
补差总额=补差额×年客运周转量—其他收入
1.当年度实际补贴差额小于等于零时,不再予以差额补贴。
2.公交公司运营票价政策,可根据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等因素,通过价格听证会的方式,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综合考评
第九条建立健全对公交公司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激励企业控制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服务质量。
第六章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条公交公司在规制年度上年10月底前,预测下一年度运营成本、客流情况、客票收入、差额补贴额度等,提交区财政审批。区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将来年公交公司票价补贴预算列入区本级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规制年度每月末,区财政按照公交票价补贴资金预算,逐月向公交公司拨付。
第十二条公交公司应在规制年度当年年底向区财政申请票价补贴结算,并按照成本规制要求及时提交企业当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和人员、车辆台账以及其他和成本规制有关的必要资料。
第十三条区财政于规制年度次年元月底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规制年度公交公司运营成本和客票收入进行审计与核定,并形成运营成本、客票收入和票价补贴核定报告。
第十四条票价补贴资金发放依据该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予以执行,如已预拨票价补贴高于核定票价补贴,则超拨部分从下一规制年度预拨票价补贴资金中扣减。
第十五条公交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项结算、考核等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满足结算和考核等工作需要。因公交公司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资料而导致无法考核的,不予票价补贴。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临潼区财政局,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