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广明,男,1990年7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电维修,暂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曾因谎报案情,于2015年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明,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2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广明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12月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因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形态有异议,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宁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广明及其辩护人罗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任广明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乘隙给多名女性被害人的饮品中倒入其在淘宝网购买的致人昏睡的药水,欲待被害人失去意识后实施强奸而未得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任广明于2016年10月5日上午,以去无锡火车站为由租乘被害人简某(女,1976年10月生)的车辆。车辆行至G2京沪高速公路璜塘出口附近时,被告人任广明乘隙将上述药水倒入被害人简某饮用的豆浆中。被害人简某喝下掺有药水的豆浆后不久即意识模糊,遂将车辆停至应急车道,后失去意识,被告人任广明因客观环境限制而未能继续实施强奸,又因药效不明而将被害人简某送往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2.被告人任广明于2017年1月4日晚,又以去张家港吃晚饭要喝酒为由雇被害人简某为其代驾。当晚在从张家港市回江阴市华士镇途中,被告人任广明又乘隙将上述药水放入被害人简某饮用的奶茶中。被害人简某喝下掺有药水的奶茶后不久即昏睡,被告人任广明试探后认为被害人简某尚未完全失去意识,未敢继续实施强奸,并将被害人简某送回家中。
3.被告人任广明于2017年4月13日下午,乘隙将上述药水倒入被害人李某(女,1995年4月生)的饮品中,被害人李某喝下该饮品后意识模糊,被告人任广明趁机将李某带至江阴市新桥镇新桥旅社207房间内欲实施强奸,后因被害人李某来例假未能得逞。
被告人任广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1、2、3笔系本人主动放弃,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任广明的辩护人罗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定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中第1、3笔系犯罪中止。被告人任广明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积极补偿被害人,并且有立功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任广明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被告人任广明于2017年1月4日晚上,又以去张家港吃晚饭要喝酒为由雇被害人简某为其代驾。当晚在从张家港市回江阴市华士镇途中,被告人任广明又乘隙将上述药水放入被害人简某饮用的奶茶中。被害人简某喝下掺有药水的奶茶后不久即昏睡,被告人任广明试探后认为被害人简某尚未完全失去意识,未敢继续实施强奸,并将被害人简某送回家中。
3.被告人任广明于2017年4月13日下午,乘隙将上述药水倒入被害人李某(女,1995年4月生)的饮品中,被害人李某喝下该饮品后意识模糊,被告人任广明趁机将李某带至江阴市新桥镇新桥旅社207房间内欲实施强奸,后因被害人李某来月经未能得逞。
被告人任广明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任广明的亲属自愿代为补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四千元,被害人李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出示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任广明自2016年以来先后多次在淘宝网店购买迷奸药的记录及与商家聊天记录的情况。
2.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侦查机关对江阴市华士镇俭益新村62号及苏B×××××面包车进行搜查并拍摄照片的情况。
4.江苏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证明被告人任广明自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登记住宿的情况。
5.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李某收到被告人亲属的补偿款并表示谅解的情况。
6、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明邱某利用任广明下药诈骗任广明被刑事立案的事实。
7.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7年4月24日19时许,其在缪斯酒吧上班,到了20时许,有一个绰号叫小胖的客人到环球包厢唱歌,找到周某陪酒,到了22时许,其进入环球包厢后看到周某和小胖两个人在,周某侧身躺在沙发上,看上去不太对劲,小胖说“你们公司的酒是假酒,味道不对,你自己尝一下”,其拿起周某的酒杯尝了一口,发现味道不对。其问周某怎么回事,周某说她难受,全身发烫,人没力气。黄经理过来以后,小胖对黄经理说酒是假酒,要报警,黄经理先去看周某,发现周某已经不省人事,后来黄经理报警,120将周某送到张家港人民医院的事实经过。
9.证人张某1的证言笔录,证明2017年4月13日15时许,一名矮胖男子带了一名瘦瘦的女子到新桥旅社来开房,女子看上去20岁左右,有点不对劲,走路摇摇晃晃的,站都站不稳。其就问男子怎么回事,男子说“她太累了”,其以为女子喝酒了,但没有闻到女子身上有酒味。男子给了他本人的身份证开了207房间,过了一个小时左右,男子就带着女子下楼退房,女子还是站不稳。第二天去打扫时发现床单中间位置有巴掌大小的血迹的事实经过。
10.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7年4月24日周某被送过来的时候嘴里有酒味,看上去是醉酒,整个人看上去有气无力,昏昏沉沉,抽血化验血液中没有异常,后来给周某挂了常规的解酒药品,病人醒了之后就离开的,当时听到陪同的女子说周某平时酒量很好,那天就喝了二三瓶啤酒就那样了的事实经过。
12.证人卞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10月5日早上6点多钟,其和顾某、简某丈夫一起到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去看望简某,简某像昏迷的样子,叫了她也没有反应,挂了一个多小时盐水后才醒但是还是站不起来,中午出院,简某还是迷迷糊糊的。开车回到长寿一起吃饭,简某也吃的,但还是一句话没有的事实经过。
1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侦查机关对缪斯酒吧的现场进行勘察的情况。
19.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证人等涉案人员相互辨认以及被告人任广明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的情况。
20.新桥旅馆店内的监控录像,证明被告人任广明开房、退房的经过情况。
22.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明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任广明的归案情况。
23.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任广明所下迷奸药成份未能确定的情况。
24.被告人任广明的户籍资料及劣迹资料,证明被告人任广明的身份情况。
被告人任广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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