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底,中国政府网全文登载了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但不同于国有电力巨头,如何界定特来电这类新经营主体的内涵及经营范围,对我国电力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乃至提速,无疑至关重要。
《指导意见》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将调节容量小的资源聚合为具有更大调节能力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
以上述标准来看,特来电显然属于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而在《指导意见》出台前,特来电已于2024年夏天参与四川省、浙江省、安徽省、上海市、深圳市、重庆市等6个省市区域电力保供“攻坚战”,在用电高峰时段,参与需求侧响应80余次,调节负荷预估235万千瓦,助力电网平抑尖峰负荷,保障电网安全。
也因此,《指导意见》的印发,除了规范完善特来电等创新型电力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空间外,也为传统电力巨头与电力新型经营主体的合作进一步扫除了“后顾之忧”。
“《指导意见》针对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网调节所面临的主体身份不明确、现货电能量交易作用受限、辅助服务交易品种不足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破解方案。其中包括豁免新型经营主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提供快捷通道参与多类型电力市场化交易。”特来电副总裁龚成明告诉《财中社》,明确新型经营主体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为新型主体直接或聚合分散分布的资源参与多类型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提供了快捷的通道。这对目前现货市场和中长期交易衔接不足、影响灵活性资源在现货市场发挥价值的空间,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灵活性,有序扩大现货市场范围,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将会进一步释放灵活性资源在电能量市场的价值释放空间。
此外,《指导意见》也明确了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研究适时引入备用、爬坡等辅助服务新品种,提供了指引。
国家能源局上述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将从三方面支持电力新型经营主体的创新发展:
二是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指导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进一步优化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注册、交易机制与计量结算。各地电力交易机构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置注册类别时,不得增设注册门槛,同时为简化注册流程,便利新型经营主体办理市场注册手续,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及其被聚合资源集中办理注册手续;交易机制上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灵活性,有序扩大现货市场范围,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推动电力市场价格信号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披露;计量结算方面,做好结算服务的同时,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暂由电网企业清分结算到户;
三是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调度运行。《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为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避免地方设置过高的准入门槛,同时考虑电力系统实际调节需要,提出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同时结合地方已有实践,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