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易地扶贫搬迁是将“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群众搬迁到一个条件好的地区,并实现其脱贫。从这个意义上说,易地扶贫搬迁主要是帮助群众换“地方”,而不是单纯的建“房子”,贫困群众是因为居住的地方不行,而不是房子不行需要搬迁。

同时,搬迁安置了以后,更核心是要以安置地为重心叠加产业、就业、教育、健康等综合扶贫措施,帮助其能稳定脱贫。也就是易地扶贫搬迁既要管“搬”,更要促“脱”,只搬不脱就不是易地扶贫搬迁,二者有机一体才是易地扶贫搬迁。而脱贫又是一个非常综合性的事情。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此之前,我们各级的搬迁部门好像啥都在做,啥都在管的原因。这并不是搬迁部门爱揽事,实质是政策要求,责任使然。

2.哪些区域属于“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

国家规定以下四类区域属于“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一是深山石山、边远高寒、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且水土、光热条件难以满足日常生活生产需要,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区。二是《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明确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三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十分薄弱,工程措施解决难度大、建设和运行成本高的地区。四是地方病严重、地质灾害频发,以及其他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地区。

这四个区域就是易地扶贫搬迁的迁出区,凡是居住在上述区域,符合上述类型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在自愿的前提下,不论是否有安全住房(即使其有新房子,只要符合贫困条件且群众自愿),都可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理解中可能存在两个方面的偏差:一是有安全住房的就不能成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二是无安全住房的都可以成为搬迁对象。显然这样的理解是不对的,这也是造成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一直难以精准锁定的主要原因。

安康自然条件差,且大多处在国家生态主体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因此,大多数群众都是可以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除居住在月河川道、县城、重点集镇外,一般不会出现超范围搬迁的情况。

具体到一个镇、一个安置点该如何认定搬迁对象呢?可以简单的说成集镇规划区及部分条件相对较好的中心村庄以外的地区的群众,也就是说集镇和中心村是一方水土养的起一方人的地区,可以建设安置点,成为安置区。再次强调一下我们认定对象的依据“地方”,而不是“房子”,房子仅可作为参考。当然,如果是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群众,且安全住房无保障的,应该成为我们优先搬迁的对象。但如果贫困群众所居住的地方是一方水土养得起一方人的地方,即使是危房户、无房户也不能成为我们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这一点请各位书记、镇长、村书记及帮扶干部们尤其注意,上级在检查、调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时,常常会询问是如何确定搬迁对象的,一定要汇报是那些群众居住的“地方”不行,而不是“房子”不行,依据居住的地方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否则,上级就会给你戴上政策不清、对象不准的“大帽子”,还没办法整改,很难受。

3.易地扶贫搬迁管理机制是什么?

国家明确: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是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管理机制运行的,各级政府是实施的主体。中省层面主要抓政策制定、资金统筹、考核监督等工作。市、县党委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通力协作、各负其责,统筹抓好这项系统工程。

以前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实施的生态移民搬迁和扶贫移民搬迁是国家部委牵头实施的,以解决农村群众安全住房为主的具体工作,而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是各级政府推进实施的一项综合性扶贫工程,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履行相应的职责,二者是有区别的。

我省实施的“五级书记”抓搬迁,就是落实中央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机制的具体举措。

二、搬迁对象

4.搬迁对象识别要满足哪一些条件?

国家规定: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识别认定工作由各级扶贫部门负责。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二是群众自愿申请并按程序审核确定;三是在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已进行标注三个条件。工作中:我市是按照扶贫部门提单子、搬迁部门建房子机制运行的。两个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密切配合,做到底子清、“一本账”,确保搬迁人口信息真实、精准。

需要注意的是,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必须坚持整户识别,整户搬迁,不能一户群众搬一部分留一部分,或者搬少不搬老等。对象认定要严格按照“本人申请——组评议——村(社区)初审、公示——镇(办)复审、公示——县区审定、公告”程序进行。遇到群众意愿发生变化等情况要及时向扶贫部门反馈,由扶贫部门按程序出具认定意见。

5.协议签订后家庭人口变化怎么办?

这方面我们已与扶贫部门做好对接,两个部门的数据统一到这个口径,也请各县区、各镇办在执行政策和上报数据的时候注意把握。

三、选址安置

6.安置点选址有哪些要求?

国家规定:集中安置点选址要遵循“四避开、四靠近”要求(避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生态保护区和基本农田,靠城靠镇靠园区景区和中心村),并从严管控,落实到位。不允许原址重建,防止“从屎窝搬到尿窝”现象。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安置点征地拆迁过程中,有可能涉及一些农户,需要拆迁他们的房屋建设安置点,这部分群众显然就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条件,不能成为我们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即使属于贫困户或危房户,也不能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因为建安置点的地方应该是一方水土养得起一方人的地方)。如果这类群众享受了政策,要及时整改,予以取消。国家发改委在监管巡查中就发现过类似问题,要求坚决整改。

7.集中安置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规定:同一安置点内安置6户及以上建档立卡搬迁群众的安置方式为集中安置;安置6户以下建档立卡搬迁群众,或通过插花、投亲靠友等方式进行安置的为分散安置。我省对集中安置不以具体的规模来认定,而是以区域来划分的,凡是进城入镇或在中心村结合安置的,原则上都属于集中安置,比国家的标准更高、更严格。

工作中,省上要求我们按省级政策执行,为用用足用好集中安置补助相对较高的政策,省上规定凡是符合国家集中安置政策的即新搬迁6户以上的,可纳入集中安置,按集中安置补助标准结算。

8.合户及投亲靠友安置有什么规定?

中省规定,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建档立卡搬迁户与同步搬迁户可以合户或投亲靠友安置。

四、安置房建设

9.人均住房面积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规定:要严格执行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红线标准,坚决防止贫困群众高额举债建大房、搞豪华装修影响如期脱贫,也不得因面积过小而影响搬迁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需要注意三个方面:

一是凡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贫困户,人均住房面积都不得超过25平米的政策红线。

二是社会捐助、亲友资助、“交钥匙工程”“一院两制”安置房等,人均住房面积也不得超标。这一条其实就是回应了我们一些地方想住大房子的理由,有些人说子女给父母、兄弟给哥姐、企业给个人捐助、帮扶一点,再结合国家的补助,建一个大点的房子行不行。国家明令禁止,只要你用了易地扶贫搬迁的钱,就要守面积红线的规,一律不得超面积。

三是安置房要有下限标准。《百问百答》中没有规定具体的下限标准,要求地方自行确定,但明确界定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属于严重损害搬迁群众利益。我市前期参照危房改造人均不得小于13平米的标准提前设定了下限,建议各县仍按此执行。请各县区认真开展排查,对家庭人口较多(8人以上户),面积确实过小(10平米以下),影响搬迁群众生产生活的,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家庭人口、性别、代际结构等因素,可通过调整房源或1户分配2套住房等方式妥善解决,但人均住房面积和自筹资金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对采用“一院两制”等特殊安置方式的,要将厨房、公共活动场所等公摊面积计算在内,防止出现面积不足问题。

10.“双超”怎么办?

“双超”是指安置房超面积,群众超自筹。关于“双超”整改,我们经历了三个年头和几个轮回,也吃尽了苦头。

一是对2016年以前的项目,按照此前建立的“双超”到户到人的台账,一律通过“共有产权”方式整改到位,今年要求签订的补充协议等,要全面补充完善到位。凡是按照省上规定,2018年6月底前已经整改到位的,不再重复整改,不再折腾基层和群众。

三是要锁定“双超”台账。这个台账是经过多次核实,由村到镇到县到市到省逐级上报的,并在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扶贫办备案的,不得随意调整。

关于超自筹问题,整改的唯一办法以就是足额及时退还超收的资金,这方面请大家一定不要想着变通,不要心存侥幸,坚决整改到位。

11.安置房面积怎么计算?

中省规定:楼房式住宅有一定比例公摊面积,建设面积存在“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套内面积)”之分,前期我省明确以“建筑面积”作为易地扶贫搬迁的住房面积,考虑到各地安置情况和建设成本不同,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具体采用“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省上规定,由各县区自行确定。但是对涉及超面积且已整改到位的,仍以原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一户一宅”式住宅没有公摊面积,住房建设面积应按建筑面积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县区在核查中确实发现2017年以后实施的楼房式安置项目仍有个别超面积现象,建议县上统一出台政策,可明确规定安置房采用“使用面积”,在计算面积时可剔除公摊面积,减少超面积现象。但公摊面积标准一定要按照规定据实核定,不得随意自行确定。比如,为防止超面积,就随口说公推面积是20、30平方米,直到不超为止,这显然是不允许的。一定要按规定、按标准、按政策据实确定公推面积。

12.安置房交房标准是什么?

国家规定:安置住房交房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是住房质量验收或质量安全鉴定合格。二是室内门窗安装到位、水电入户、地面平整、内墙四白落地等。高龄、失能、残疾老人等贫困家庭安置住房,可适当考虑配置无障碍设施。三是安置点内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齐备并可正常使用。

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都不得向搬迁群众交房,更不得组织群众搬迁入住。

二是个别地方存在先交房后完善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加快补充完善后再向群众交房。

三是要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装修的指导和管控,装修成本严格控制在每平方米300元以内,不能大额举债搞装修。不能把贫困户的房子搞得一点都不象贫困户了,那样的话国家在后期的检查和评估中也一定会作为问题,要求整改的。

四是鼓励政府牵头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简单装修,以便加快进度,控制成本。但在统一装修时,需要搬迁群众与装修企业签订装修协议。装修资金可利用旧宅基地腾退奖补资金或由群众自行负担,政府不能大包大揽,防止拨高标准。

13.安置房加层扩建行不行?

中省规定: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搬迁户不得扩建安置住房。

请大家一定要落实好监管责任,防止脱贫攻坚期内出现加层扩建、返贫致贫问题。

14.实际入住标准是什么?

实际搬迁入住是指安置住房经质量验收(或竣工验收)合格、搬迁群众已迁入新房稳定居住的状态。中省规定,原则上,搬迁群众应在拿到住房钥匙后6个月内搬迁入住。举家外出务工的搬迁家庭,室内至少应已搬入必要的生活用品。

简单说,衡量实际入住有两个标准:一是真正在新房居住生活;二是装修完成且室内有必要的生活用品,具备正常生活的条件。两个条件满足任何一条都可视为实际入住。考虑到我市存在大量长期外出务工群众的实际,也不能“一刀切”的要求必须在新房实际生活。

工作中,判断搬迁群众是否实际入住,可以简单的看三个方面:一是看水表、电表是否有消耗。二是屋内是否有必要生活用品。三是询问邻居日常是否有人居住及活动。

五、配套设施

15.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空间范围应如何确定?

国家规定: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空间范围,原则上应以规划用地许可证明确的四至界限为准。超出四至界限但属于为该安置点专门铺设的道路连接段、配套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可有条件地纳入配套设施建设范围。上述范围之外的基础设施,应由地方政府纳入市政或乡村建设规划,统筹整合其他资金加以解决,不得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建设。

16.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7.集中安置点配套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有哪些?

国家规定:在统筹考虑安置点规模、周边设施情况、现有人口年龄结构特点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流量流向基础上,按照“两不愁三保障”目标标准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集约建设安置点配套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相应设置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党员活动中心、文体活动场所等设施。同时,按照“一室多能、综合利用”原则,对于功能相近的服务设施(如图书室、阅览室、党员活动中心等),应合并设计和建设,坚决避免虚增投资需求,增加地方筹资压力。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电力、燃气、水务、供销、交通等公用单位在大型安置区设点服务。

需要注意几个方面:一是安置点必须配套相应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是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搬迁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是实现稳得住、能脱贫的前提,只有基础设施齐备并正常投入使用才能向群众交钥匙,组织群众搬迁入住。对没有规划建设的,要按标准建设,没有完工的,要加快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是要严控范围。不得借安置点建设之机,将不属于安置点基础设施范围内的项目,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进行建设。比如一些与易地扶贫搬迁无关的城建项目、集镇建设项目、乡村建设项目等,都不得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如果用了的,抓紧纠正,资金原渠道退回,否则后期的审计决算和各类督导检查都是难以过关的。

三是要严格标准,安置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坚持“简朴实用”原则,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不得提高标准搞形象工程。如易地扶贫搬迁小区建豪华门楼、搞不必要的绿化、亮化等都是明令禁止的。

六、项目管理

18.安置项目建设前期手续有哪些?

前期手续主要包括:可研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环评灾评(环境影响评价、地灾评估)、土地审批、规划设计(选址意见书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质勘察、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许可证等。

对于分散安置的,需完成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并按照房屋建设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即就是分散安置也要纳入管理,不能放任不管。

19.项目工程验收要求有哪些?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验收可分为住房整体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验收合格后,验收结果报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备案。没有备案的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

二是所有安置房都要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统规统建工程,必须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统规自建或联建的,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管,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竣工验收或质量鉴定,并出具竣工或验收报告。分散安置也要纳入监管落实,逐户进行安全鉴定,确保质量安全。

三是凡是没有验收(鉴定)或验收(鉴定)不合格的,或是部分验收的,一律不得向搬迁群众交钥匙,更不得组织群众入住。

七、资金管理

21.资金用途有哪些规定?

国家规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建房子,用于补助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安置住房建设。二是搞配套,用于安置点四至范围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三是超出四至界限但属于为该安置点专门铺设的道路连接段、配套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此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如有结余,可用于搬迁群众后续扶持。

不得用于:一是安置点和安置住房项目征地拆迁、占地补偿、“三通一平”等方面支出;二是搬迁群众生活补助补贴等费用;这方面要注意,为促进搬迁群众装修入住,个别县区可能制定了先入住的给予适当补助小家电、家具等生活用品以及减免补贴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如果使用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这也是不允许的,要抓紧整改。三是补助同步搬迁群众住房建设。此外,中央预算内投资只能用于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安置住房建设,不得用于其它项目。

22.补助资金的标准是多少?

中省规定,我省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安置房补助资金,集中安置的每人2.5万元、分散安置的每人1.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奖励性补助资金,按人均1万元标准补助到县,由县(区)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搬迁户旧宅基地情况和面积、旧房结构及面积等因素,制定具体到人的差异化补助标准,可与安置房补助资金一并兑付(核算)到户。集中安置人均2万元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资金,由县级根据集中安置社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现有条件及实际要求,按照“小型保基本、中型保功能、大型全覆盖”的原则,集约节约、统筹从紧安排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基础设施人均2万元资金,县区要统筹使用,不得图简单,以2万元为标准直接拨付到镇或安置点,这样就可能出现一些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资金不足,设施配套不到位。另一方面可能出现一些项目资金用不完,导致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滥用或浪费现象。

23.资金管理和拨付有哪一些要求?

国家规定,省级投融资主体和县级平台公司要按照“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承接、拨付、使用和监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经审定后,由县级平台公司将资金拨付至参建单位。搬迁群众自建住房的,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接将建房补助资金拨付至搬迁户,由搬迁户支付给施工队或材料供应商。

此前,我们个别地方资金拨付渠道不规范,不是由县级平台公司将资金拨付给参建单位,而是县级平台公司将资金直接拨付给镇办,已经拨付的已无法改变,没有拨付的在今后拨中严格按国家规定,直接拨付到项目或搬迁群众。

24.结余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哪些要求?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决算审计后的剩余资金。“后续扶持”是指用于促进贫困搬迁群众就业增收而建设的基础设施,以及针对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就业创业所采取的奖补措施。

中省规定:结余资金可用地两个方面:一方面可用于群众在安置区就业增收而建设的固定资产,但产权归集体或地方政府所有,不能直接划分到贫困搬迁户名下。另一方面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创业奖励补助,但不得直接发放给搬迁群众,要奖补给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搬迁群众就业脱贫。

结余资金不能作以下用途:

一是不得提前切块或按比例预留用于后续扶持项目,我省前期开展的脱贫保障金试点工作,已建立的要终止试点,并按国家规定归还资金于原渠道,尚未建立的一律不得再行设立。

二是不得将结余资金以现金或转变为物品物资等方式直接发放给搬迁群众。

三是不得截留挪用或闲置浪费。我市明确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可用于建设新社区工厂厂房,是符合中省规定的。

八、腾退复垦与增减挂钩

25.为什么要实施旧宅基地腾退复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占新必须腾旧。

搬迁初期确定对象时,政府与群众签订了《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协议》约定,搬迁群众迁入新居后,原有住房应予拆除,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宅基地进行复垦或生态恢复。

简单就说是两个依据,一个法律规定,一个是协议约定。另外,中央扶贫巡视认为我省腾退慢,要求认真整改,加快腾退。

26.旧房拆除的基本要求有哪一些?

中省规定,凡是落实了安置房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原有旧房(所有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原则上都要按照腾空、收回、拆旧、复垦复绿的步骤,实施整体性拆旧腾退。包括生活用房、生产用房、院落围墙、棚圈设施等,不得只是象征性拆除或拆一部分留一部分。

27.哪些房屋可以不用拆除?

国家规定,以下类型旧房可以不用拆除:一是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传统保护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落、国家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名录,以及省级政府划定的具有重点文化旅游开发价值村落的旧房,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等(中省市县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省级以下政府不得随意扩大或自行划定禁拆范围。二是地方正在申报纳入保护名录所涉及的旧房。这类旧房在正式批复前,可延缓拆除。但一经批复,应按批复意见及时处置。三是两户及以上共同居住的连体房。

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拆旧复垦的原则是应拆尽拆,应复尽复,对极少数需要保护或因故暂时无法拆除的旧房,由县级政府认定并报市级政府审定后,建立台账统一管理。

二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可以不拆,允许利用或封存。但这三个条件要求很高,实质上不拆的对象很少。为了今后的乡村振兴和我市的乡村旅游,对一些确实有保存价值的,建议大家用好第二条政策,即正在申报保护。在摸清底子后,要及时与文化、旅游部门对接,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旅游规划等对接,并及时向上级文化、旅游部门汇报沟通,纳入申报范围,经确认后可以暂时不拆。

三是拆旧复垦是一体推进,我省坚持以易地扶贫搬迁为主,兼顾避灾生态搬迁,统筹其他各类已搬迁对象和低效、闲置、存量的农村建设用地资源,不是单独拆旧复垦易地扶贫搬迁户。

28.保留的旧房如何处置?

第一,保留的旧房首先要全部腾空,产权一律收归村(社区)集体所有。

第二,保留的旧房予以封存或由村(社区)保护和综合利用。对经有关部门认定,有保护价值的要予以保护;对闲置的保留旧房,经村民会议决议,可交由符合政策的本村其他村民使用;对可以综合利用的,可通过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利用,取得的收益,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对没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要采取合适方式予以封存,确保安全。

第三,无论拆与不拆,原宅基地或原旧房已不归原搬迁户所有,一律收归集体所有,体现政策上的公平。

29.旧房拆除的具体期限是什么?

中省规定,搬迁群众从交钥匙到旧房拆除的过渡期为1年以内,其中,从交钥匙到实际入住不超过6个月,从实际入住到拆除6个月以内。我省明确要求2019年底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率达到80%,2020年底全面完成易地扶贫搬迁腾退任务。对处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范围内、土地已经流转或已经实现就业的搬迁群众的旧房,要做到即搬家即拆除旧宅。

30.复垦复绿的标准是什么?

国家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不用复垦:一是旧房建在岩石、陡坡等不适宜复垦地块上的宅基地。二是因土地复垦对周边生态环境将会造成严重破坏的宅基地。三是其他不具备复垦价值的宅基地。如,复垦成本过高、复垦后不具备耕种及管护利用条件等。对于上述不适宜复垦的宅基地,应通过生态修复手段实现复绿。

省上要求,对已经拆旧的农村建设用地,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进行复垦复绿。有条件复垦为耕地的要优先复垦为耕地。

31.腾退结余指标流转交易的政策范围有哪些?

中省规定,深度贫困县腾退复垦的耕地、林地、草地可作为增减挂钩指标跨省域进行流转交易。其它县区腾退复垦为耕地的指标才可用于流转交易。国家为了支持脱贫攻坚,允许深贫县区结余指标跨省域流转交易,并且规定耕地、林地、草地皆可流转。其他县区只能在省域内流转交易,并且必须要腾退为耕地。

我市汉滨、紫阳、岚皋、白河四个深度贫困县优先跨省交易,也可以在省域内、市域内交易,其余县则只能在省域内、市域内交易。

32.指标收益如何管理?

国家规定,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通过支出预算统筹安排资金,切实做好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等扶贫开发工作。

省上要求,指标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保障必要的安置补偿和拆旧复垦费用后,优先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地方债(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发行的专项债)偿还,剩余资金可用于后续扶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农业农村发展和乡村振兴等。

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还款准备金”制度,按照“流转一笔、入账一笔”的原则,逐批次分比例提取还款准备金,确保按时还款,有效化解政府金融风险。

33.如何保障群众权益?

一是在拆旧复垦工作中,要做好群众工作,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和强制拆除。

二是要足额兑现奖励补助。易地扶贫搬迁群众人均1万元的旧宅基地腾退奖励资金要以县为主,结合实际落实到位。其它类型搬迁群众旧宅基地腾退也要给予适应补助,由各县区自行制定补助标准。

三是不得将易地扶贫搬迁腾退奖补资金用于拆旧复垦复绿工程费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是要足额补助到户的。

九、后续扶持

34.易地扶贫搬迁群众脱贫条件是什么?

判定易地扶贫搬迁群众是否脱贫必须达到“两不愁三保障”的目标,重点从四个方面来衡量:

一是看是否通过搬迁改善生产条件,实现生计转型;

二是搬迁群众是否参与产业生产经营和稳定就业,实现稳定的家庭收入;

三是是否享受与迁入地群众同等落实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

四是围绕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的各项帮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易地扶贫搬迁群众是否达到脱贫标准,由扶贫部门综合评定并确认。

35.如何进行后续扶持?

搬迁是手段,脱贫是目的,做好后续扶持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重中之重,百问百答对后扶工作作了详细的规定,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还专门印发了《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后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抓好后续扶持工作,省政府即将出台易地扶贫搬迁“1+7”后续扶持政策体系(1个总的后续扶持的意见,产业、就业、党建、公共服务、社区治理、旧宅腾退、工作落实等7个方面的具体实施意见),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进行了系统谋划,进一步明确了工作内容、夯实了部门责任、强化了权益保障,为我们抓好后续扶持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规定了易地扶贫搬迁的后续扶持工作由各级发改部门牵头负责,统筹的力度将会更大,相信效果也会更好,待文件正式下发后,大家按政策办就可以了。

当前,我市正在开展的“三问三解三促工作”和产业、就业、物业“三业统筹”工作就是落实后扶工作的具体举措,请大家全面抓好落实。

36.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是什么?

2018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2019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我们已将文件传给各县区,内容非常具体,按文件执行就可以,不再做过多的阐述。

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将减免政策落实到位,据了解,个别县区为增加财政收入,没有落实减免政策,如有的县区还在加征不动产销售增值税,这显然就是没有道理的,我们的易地扶贫搬迁房的建设主体是县区政府,县区政府委托乡镇政府或县区搬迁办实施,我们的安置房是分配房,根本就不需要销售(个别回购的商品房除外),当然也就不存在销售增值税。如果不落实到位,涉及代建企业的,加重企业负担,企业会到外呼吁反映(本身利润很低),涉及搬迁群众的,势必加重群众负担,群众不满意甚至会造成不稳定。

37.不动产权证办理有啥规定?

中省规定: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应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共有产权”等特殊类型安置住房不动产权证办理。一是对超面积住房作出分割的安置住房,按共有产权方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明确记载产权人份额;建档立卡搬迁户对超面积部分进行回购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确实无力回购的,应按共有不动产权登记颁证。

二是合户安置住房办理登记时,应明确记载建档立卡搬迁户的建筑面积份额。

三是在集中供养中心或养老院、幸福院安置的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众,可不面对个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其所居住的安置住房产权归地方政府或村集体所有。

38.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和继承?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产权归搬迁户个人所有。搬迁户整户死亡后,如有法定继承人,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房屋产权;如无法定继承人,其房屋产权应收归村集体或当地政府进行处置。

请大家一定要将这一规定,向搬迁群众讲清楚,让村组干部监督好,防止出现私下交易变卖房屋,致使搬迁户住房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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