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关于《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01
主要内容:
02
发布日期:
2024/2/18
02.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在污染治理领域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激发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办法》明确了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支持范围、申报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在污染治理领域的科学、合理、高效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根据《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将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其中,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方面,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方面,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方面,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水改造等项目。
以上支持范围中,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60%、70%、7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2024/4/8
03.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发布《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重点支持内容包括: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等。
04.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专项投资规模、流域治理的总体要求和治理形势需要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该专项对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50%、60%、80%、80%予以支持。对于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西部地区支持比例。对于其他特殊地区,支持比例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规定。
2024/4/1
0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领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完成“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国家发改委修订了社会领域5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管理办法。
2024/3/26
0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水运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指出,为强化水运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对《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基础规〔2021〕294号)进行了修订。
07.教育强国基础设施专项(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1〕67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并就支持方向和限额作出如下调整:
(一)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人口流入地、产粮大县等的普通高中建设,支持原国家级贫困县、产粮大县等地区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建设。
(二)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三)支持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国家基础研究创新中心建设、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中西部高校(含部省合建高校)建设、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建设、本科高校学生宿舍建设。支持“双一流”高校新校区建设,支持高校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中外合作办学。
2024/3/20
08.关于印发《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按照客货并重、新建改扩建并举的原则,支持畅通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骨干通道、强化边疆国防保障的干线铁路项目;支持京津冀等城际铁路项目;支持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支持中欧班列铁路基础设施提级改造和重点铁路口岸扩能改造项目。干线铁路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以及明确享受中西部地区支持政策的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有关县市、欠发达地区。
2024/1/19
09.《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提出:
1、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2、作为投资项目批复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相应的投资计划下达对象,或者投资计划联合发文单位、会签单位的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领域投资项目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3、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
4、作为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对象的中央单位,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直属机构或各级分支机构承担的投资项目负有主要监督管理责任,并重点对有关项目是否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符合建设实施有关规定等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责任。
5、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强化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结果应用,建立健全中央预算内投资奖惩激励机制(如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
6、对于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时应当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
7、对于打捆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落实项目单位(法人)主体责任。
8、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落实投资项目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
9、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
10、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履行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
11、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法人)以下有关投资项目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2024/1/12
10.关于印发《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10
11.《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023/12/22
12.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指南》的通知
《编制和审查指南》指出,1、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项目可探索开展数字化应用,包括技术、设备、工程、建设管理和运维、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以数字化交付为目的,实现设计—施工—运维全过程数字化应用方案。2、强调,原则上不支持非必要入地电缆、专项电网智能化建设改造等项目。3、明确申请中央预算内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条件:项目已纳入当地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和滚动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所在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批同意。项目建设主要是为保障农村生产生活电力需求,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其中,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项目预期接入涉农用户容量不得低于接入用户总容量的60%,35千伏电压及以上等级项目预期接入涉农用户容量不得低于接入用户总容量的50%。
2023/11/22
13.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验收指南》的通知
《指南》明确,为加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验收质量,根据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4.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做好2024-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2023/7/25
15.关于印发《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指出,中央直管的前期工作项目可由中央投资全额安排。中央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和地方前期工作项目,根据实际实行定额补助,地方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办法》强调,有关行业部门申报安排前期工作项目应编制项目任务书。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超过3000万元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
2023/3/27
16.关于修订印发《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2/2
17.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保障安全运行,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推动解决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2022/7/8
18.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努力扩大有效投资的通知
《通知》提出超前开展储备和深化前期工作。每年6月,各地聚焦中央预算内投资领域,提前开展下年度中央投资项目储备工作,分级建立储备库。并对预警期过后仍未按规定开工或完工的项目,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2022/6/8
19.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022/3/18
2021/12/31
2021/12/3
《农业绿色发展管理办法》明确:
1、支持范围与方式。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限定在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或猪当量20万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除西藏地区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
2、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限定在长江经济带中西部地区和黄河流域,并集中用于流域水环境敏感区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5000万元。农业面源污染项目县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县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2021/9/15
2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法提出:1、本专项安排和使用应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一钱多用”“多钱一用”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的要求,力争一笔投资兼顾多个目标、获得多方效益。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方向主要支持综合支撑创新能力提升工程等重大项目,以及应急管理部垂直管理的矿山安全生产监察能力建设项目、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有关规划,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1、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和标准如下:(1)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向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方式予以全额支持,原则上不支持土地购置和市政配套建设的投资;(2)对于综合支撑创新能力提升工程等重大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规定的投资方式予以支持;(3)对于应急管理部垂直管理的矿山安全生产监察能力建设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方式予以全额支持;(4)对于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地方应该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安排。
2021/9/2
24.关于编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的通知
通知提出:1、遴选前期工作成熟、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能尽快开工,不符合专项建设条件前期工作不完备的项目一律不纳入安排范围。2、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本建议方案。3、统筹财力,避免重复安排。对直接下达的项目,各地上报的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文件中地方政府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资金承诺函中需注明:“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省(区、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4、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奖补性质资金安排将与各地“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的进展和绩效挂钩。5、各地在编报建议方案过程中,地级行政区要同步编制“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编制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实施方案,于2021年底前印发实施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评估。
2021/7/16
25.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款规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原则要求,主要投向《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并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
2021/6/29
26.关于下达气象基础设施2021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报来《中国气象局关于申报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函》(中气函〔2021〕21号)等有关材料收悉。为推进气象监测预警能力补短板建设,增强气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综合保障能力,经研究,现将气象基础设施项目2021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10亿元下达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1/6/26
27.关于印发《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2、单个项目支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按本办法第九条核定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均为一次性安排,其他专项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本专项不再重复安排。
2021/6/16
28.灾后恢复重建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021/6/8
2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奖励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2021/6/3
3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包括6个部分、共22条,对该专项的支持范围和标准、资金申请、资金下达及调整、监管措施等作了规范。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应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确定的编制原则、安排方向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审核工作,并汇总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督促整改。
2021/6/2
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包括6个部分、共23条,对该专项的支持范围和标准、资金申请、资金下达及调整、监管措施等作了规范。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确定的编制原则、安排方向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审核工作,并汇总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20〕528号)同时废止。
3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4/19
3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则: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制定本办法。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符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年度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对探索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主要包括:1、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2、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3、协同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工程。4、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包括原绿色交通方向明确支持并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2021/4/9
34.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2021/4/2
3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要内容为:加强和规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
2021/3/31
3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要求示范园要坚持节约节能导向,强化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要坚持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土地;要带头开展粮食节约行动,推动全链条粮食减损;要构建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产业融合和联农带农。
2021/3/22
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理办法》明确:
一、支持方向。1、专项重点支持对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支撑区域重大战略、带动国土资源开发、改善交通条件、补齐发展短板、增进人民福祉、强化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2、专项支持范围原则上为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范围内的航道、通航建筑物、航电枢纽建设项目。
二、资金安排方式。1、中央预算内投资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投资补助的方式支持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项目建设。其中,对长江干线项目(中央项目),由我委以直接投资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支持其他项目(地方政府、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等投资安排方式。
2、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的中央投资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单独安排或与交通运输部中央专项建设基金按约1:2分担比例安排。
3、单个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重复受理资金申请。
2021/3/9
3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1、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支持盘活存量难度大、对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示范性强的交通、市政、环保、水利、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以及新型基础设施项目。2、支持的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符合“十四五”有关战略规划要求的项目。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也可申报。3、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采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将净回收资金主要用于新增投资,且具有较强示范性和创新性的项目。4、盘活存量资产取得实质进展,使用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已开始推进前期工作。对此阶段项目,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以项目前期工作费方式对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其中,采用REITs方式盘活的,应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至中国证监会;采用PPP方式盘活的,应已与社会资本方签约。5、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开工建设。对此阶段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缺口、示范意义等,以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一定支持。
发布日期
2021/2/27
39.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2021/2/22
4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提出1、专项投资重点用于支持体现中央战略意图、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既有资金渠道无法支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重大项目,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2、支持方向主要包括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生态保护修复、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旅游业发展、全岛封关等风险防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重点功能平台建设等项目。
2021/2/1
41.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明确:1、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下资本金注入项目:(一)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中央本级项目;(二)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四)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文件中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其他重大项目。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但在下达的投资计划中明确由地方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规定权限,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2、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情况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2021/1/21
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通知》主要明确激励对象、激励方向、激励标准、激励流程、实施办法。
2020/12/25
4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本专项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60%,同一年度同一省补助标准应当一致。对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交办的重大项目,西部地区各省可以在本省年度切块额度内按最高100%补助。对于受本专项投资补助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建设。已经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本专项投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西部〔2012〕1961号)同时废止。
2020/7/31
4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2020年7月6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主要内容包括:为进一步规范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中西部地区铁路建设。
文件亮点
2020/7/24
45.关于修订印发《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原则上仅支持中西部8省市以及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地区。
本专项支持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地方可以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项目。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用于年度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支持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年度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对探索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改善交通运输条件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规〔2019〕738号)同时废止
2020/7/9
4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
摘要:《通知》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自7月1日起,对支持中央本级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合理采取上述资金安排方式。对支持地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发改委可对地方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提出要求。同一投资专项采取两种及以上资金安排方式的,应当明确每一种资金安排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安排条件。
2020/4/1
4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要内容包括:促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积极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强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文件亮点:1、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及设施建设。本专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到项目。2、专项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以及批复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主要支持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重点支持方向包括:园区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园区内道路、桥梁、供热、供气、供排水、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主要包括园区产业配套的产业孵化基地、检验检测中心等服务产业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3、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45%控制。
2020/3/13
48.关于编报2020年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通知
2019/9/27
49.关于修订印发《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7/22
5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专项用于支持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地市级及以下城市的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45%、60%、60%控制。
2019/4/11
51.关于分解下达湖南省2019年PPP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公示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关于下达2019年PPP项目前期工作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要求,按照“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引导、有效监管”的总体要求,从各市州申报项目中严格筛选了44个PPP项目。
2019/3/8
52.关于请抓紧申报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请抓紧申报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的通知”,通知内容为敦促各地申报《“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的2019年中央预算投资项目。
《“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是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的重要政策改革之一,该政策的主要目的为:聚焦改善民生和扩大有效需求,做好公共文化服务托底、补齐遗产保护利用短板、夯实旅游产业发展基础,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珍贵遗产资源保护传承,充分发挥文化旅游在开展公民教育、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带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018-11-07
5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水电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属于政府行为的水电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全国水力资源普查(含复查)、大中型河流(河段)水电规划及其补充规划编制(修编)、具有战略意义的部分大型水电站预可行性研究、全国或部分省份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编制(调整)等。
水电前期工作项目单位为水电规划总院,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项投资使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
2018/5/25
5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综合监管,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压实主体责任,规范监管程序,建立问责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2018/1/8
5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综合监管,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特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
2017/11/28
56.关于编报2018年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12号),为做好2018年教育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工作,请你们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抓紧编制上报2018年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安排建设内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程、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五个方面。
2017/11/17
57.关于印发《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基本公共教育均衡发展,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提升高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增强教育改革发展活力,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十三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
现将《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要求,切实承担起工程实施的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细化落实建设方案,有序推进工程实施,统筹落实配套资金,组织编制年度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指导帮助各地和项目单位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2017/02/17
58.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2016/12/14
5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等新时期三大战略部署,加快构建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支撑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设立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专项,支持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着力提升黄金水道功能,充分发挥内河水运运能大、成本低、能耗小等优势,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绿色发展。该专项实施年限为2016年至2020年。
2016/5/17
6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本专项投资计划,并给予中央投资补助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再生水回用设施、垃圾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垃圾收转运系统、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