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2(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二节信号源系统第六条所播节目均应具备至少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
第七条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急跳线端口;(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信号切换、分配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3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切换设备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第三节发射系统第八条应根据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频率、功率等参数配置发射机和天馈线系统。
第九条短波发射机应按N+1方式(N不大于4)配置,一级发射台的中波发射机宜按1+1方式或并机工作方式配置。
电视发射机应按1+1方式配置,调频发射机应按1+1或N+1方式配置。
第十条发射机倒换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在配置主备发射机时,应配置发射机倒换装置和假负载;(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电动倒换功能;(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电视、调频和中波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遥控倒换功能。
第十一条天馈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中、短波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34)的规定,安装工艺应符合《中短波天线馈线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5057)的规定;(二)电视和调频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5062)的规定;宜采用双馈结构,并配备相应的倒换装置;(三)天馈线安装结构应能承受当地最大风力。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4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第十二条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二)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建立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测,并具备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质量、效果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二级应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并具备运行异态声光报警功能,能够对系统关键设备进行遥控;(二)一级应建立设备运行监控管理平台,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集中监测,具备运行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实现对系统关键设备的遥控和自动控制;建立数据库,对记录数据进行管理,并具备网络化传输监控数据的能力;(三)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五节台站环境第十五条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外部环境等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34)、《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5062)的有关规定,满足设备安全运行要求;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
新建中、短波发射台台站环境应符合《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5069);新建调频、电视发射台台站环境应符合《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5068)。
第十六条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586)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中、短波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有关规定。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防雷接地系统、通风采暖或空调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34)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有关规定。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通风采暖或空调系统、防雷接地系统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5062)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维护器材第二十条应备齐关键设备的备份单元,备足设备维修所需的常用元器件。
第七节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第二十二条无线发射台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宜建立应急、灾备播出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应能够尽快恢复重要节目的播出。
第八节无人值守站第二十三条应采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
应配置具有自动控制和远程遥控功能的通风、空调等设备,并配置可远端管理的防雷保护系统、消防自动控制系统及安防监控系统。
第二十四条应建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
实现对站内信号源系统、发射系统、供配电系统等的远程监控和管理。
远程监控系统应具备系《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7统运行工作状态远程实时监测、主要参数实时记录、运行异态实时报警、远程控制以及数据管理等功能。
第二十六条无线发射台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一)三级,停播率≤18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5%;(二)二级,停播率≤6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3%;(三)一级,停播率≤3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2%。
第二十八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等;(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听监看要求等;(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四)供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供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五)播出变更管理制度应包括播出变更的启动条件、播出变更前的各项准备措施、播出变更的检查确认规定等;(六)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事故原因、影响情况、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七)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的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分类明细、存档要求、出入库管理规定、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定和完善各项运行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第三十条发射系统的安全播出责任原则上由系统所在地的无线发射转播台承担。
广播中心、电视中心需要自行承担安全播出责任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无线发射台站安全播出保障能力,并遵守统一的安全播出运行管理规定。
发射系统所在地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署有效协议,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落实系统配置与运维体系,明确安全播出责任归属和运行指标要求,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维护管理第三十一条应遵循《运维规程》的规定,建立“计划科学、分界明确、操作规范、管理严格”的维护机制,做好各技术系统日常维护以及大修、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自身承担的维护任务、各类设备设施的特点,制定供配电系统、信号源系统、发射系统、自台监测系统等的维护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应按照《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对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维护任务时,安全播出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委托方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订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应对代维单位的操作进行规范,在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监护。
第三节技术管理第三十七条需要将无线发射台设置为无人值守站的,应报请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新建发射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其中,由中央投资建设的应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四十四条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13(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二)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三)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过程进行调查,对处置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形成调查分析报告;(四)根据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排查发现的播出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五条报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出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况和数据,按时填报相应报表;(二)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并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三)应根据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
第四十六条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二)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
资料库应包括:建站档案、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备档案、运维档案(含运维工作记录、系统操作记录、运行监测记录等)、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系统方案、系统图纸、系统重大技改资料、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应由专人负责对技术资料及时更新整理;运维档案应至少保存一年。
天线和高塔的维护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证,熟练掌握设备的电气基本知识和高空作业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应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各播出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