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周家贵,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全国12315平台举报编号:1440306002023060784752153举报件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已通知被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对举报编号:1440306002023060784752153号举报单做出的处理结果,并重新作出行政决定。事实与理由如下:第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单中“涉案多功能手提音响的电源适配器无3C认证且无生产厂家”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被申请人在结案反馈中未提及“涉案多功能手提音响无3C认证”举报事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第三,被申请人在结案反馈中未提及“被举报人存在通过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作出虚假用户评价的违法行为”举报事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注:申请人作为案涉产品的举报者,与被申请人做出此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如举报奖励等利害关系,具有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权利。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所作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单(编号:1440306002023060784752153),称被举报人深圳市××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多功能手提音响”及其“电源适配器”未取得国家强制性3C认证,且被举报人同时存在通过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作出虚假用户评价的违法行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
(一)关于申请人举报事项中的“涉案多功能手提音响无3C认证”及“被举报人存在通过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作出虚假用户评价的违法行为”
根据核查情况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部分电子电器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被举报产品应归类为“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0801)”,已被调整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涉案音响在其3C认证证书注销时已无需取得国家强制性3C认证。另,被举报人在申请人作出好评评价前并无“承诺好评返现”等诱导消费者作出虚假评价的行为,申请人举报证据不足。因未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前述违法事实,案件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前述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关于申请人举报事项中“涉案多功能手提音响的电源适配器无3C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规定应当经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八)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本案经查明,涉案电源适配器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电源(0807)”,应当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但未经认证,也未标注3C认证标志,该产品链接下有配电源适配器的套装,销售价为59元/套(含一个充电器),也有不配电源适配器的套装,销售价为56元/套,折合单个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的销售价为3元/个。经核算货值总额为人民币60元,被举报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8元。据此,被申请人依据前述举报事项,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所作处理,程序合法
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事项。经核查,被申请人认定对申请人的“涉案多功能手提音响无3C认证”及“被举报人存在通过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作出虚假用户评价的违法行为”举报事项,证据不足。2023年6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天短信告知申请人。
2023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对其“涉案多功能手提音响的电源适配器无3C认证”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处理决定,并于当天告知申请人。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3年8月7日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以上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
经审查查明:2023年6月3日,申请人在深圳市××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经营的拼多多店铺××旗舰店购买了一台多功能手提音响,共计59元。
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提起的举报单(编号:1440306002023060784752153),称被举报人销售的“多功能手提音响”及其“电源适配器”未取得国家强制性3C认证,且被举报人同时存在通过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作出虚假用户评价的违法行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
2023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因“涉案多功能手提音响无3C认证”及“被举报人存在通过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作出虚假用户评价的违法行为”举报事项证据不足对上述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天短信告知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对其“涉案多功能手提音响的电源适配器无3C认证”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处理决定,并于当天告知申请人。
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销售不合格电源适配器一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8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元。
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将举报处理结果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于2023年8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结案反馈。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举报材料》《现场检查笔录及取证材料》《3C证书查询截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部分电子电器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不予立案审批表及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处罚决定书及信息反馈》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依法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关于“涉案多功能手提音响的电源适配器无3C认证”举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规定应当经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八)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本案经审查,涉案电源适配器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电源(0807)”,应当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但未经认证,也未标注3C认证标志,被举报人销售不合格电源适配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涉案音响单独购买拼单价为56元,套餐“旗舰版+充电器”为59元,折合单个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的进货价为1.6元/个,销售价为3元/个。被举报人共进货20个,现已全部销售。经核算货值总额为人民币60元,被举报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8元。据此,被申请人依据前述举报事项,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涉案多功能手提音响无3C认证”举报事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部分电子电器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被举报产品应归类为“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0801)”,已被调整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涉案多功能手提音响无需3C认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短信发送记录,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本机关不予认可。
关于“被举报人存在通过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作出虚假用户评价的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好评返现是否涉嫌违法要以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情况综合分析。经审查,没有证据初步证明被举报人通过返现诱导消费者作出虚假评价,申请人主张被举报人存在通过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作出虚假用户评价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不予采纳。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前述举报事项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对前述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另,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短信发送记录,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在对被举报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对全国12315平台:1440306002023060784752153号举报单中“涉案多功能手提音响的电源适配器无3C认证”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驳回申请人马某对全国12315平台1440306002023060784752153号举报单中“涉案多功能手提音响无3C认证”举报事项存在不作为的复议申请。
三、驳回申请人马某对全国12315平台1440306002023060784752153号举报单中“被举报人存在通过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作出虚假用户评价的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存在不作为的复议申请。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主办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联系方式:0755-12345(咨询)、0755-29998100(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