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公安(分)局:
根据山东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4〕118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现将《2024年临沂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4〕118号)要求,切实实施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特制定本细则。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对消费者自2024年7月25日至本市政策实施截止日期期间转让本人名下乘用车,并在临沂市内汽车销售企业购置新能源乘用车或燃油乘用车(均为新车),且在山东省内完成车辆注册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三)对转让旧乘用车并购置燃油乘用车,购车价格8万元(含)以下的每辆补贴3000元,价格8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补贴8000元,价格20万元(不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2000元;对转让旧乘用车并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购车价格8万元(含)以下的每辆补贴4000元,价格8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补贴10000元,价格20万元(不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5000元。购置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税合计数为准。
(四)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九座及以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为新能源乘用车,挂其他汽车号牌的视为燃油乘用车。
(六)政策实施期间,申请人购置同一辆新乘用车(以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或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已申领上述任意一种类型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另一种类型补贴。补贴申请信息审核期间,购置的新乘用车应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否则审核不予通过。
三、补贴申报流程
(一)补贴申报入口
(二)补贴申报材料
1.录入申请人身份信息及名下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Ⅰ类借记卡卡号、开户行名称等信息,上传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等。
2.录入转让旧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号牌号码、转让登记日期等信息,上传旧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转让前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第一、二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3.录入购置新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号牌号码、购买日期、注册日期等信息,上传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一联“发票联”)和《机动车行驶证》(主、副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上述转让旧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置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机动车行驶证》应于2024年7月25日至本市政策实施截止日期期间取得。
四、补贴审核及发放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信息后,市商务局会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置换更新信息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如线上审核出现困难或异议,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线下核实。信息审核工作可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
(三)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职责对补贴申请信息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信息推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初审信息进行复核后反馈本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由市商务局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月汇总一次补贴发放信息及金额,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五、补贴资金管理
市商务局要充分用好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额度,加快补贴信息审核和资金发放。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于2025年1月31日前,将政策实施期间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和资金清算建议等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六、监督管理要求
(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本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或变更,以国家、省最新政策规定为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影响政策执行的有关情形,本细则及时进行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