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汇消息: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3月18日联合发布了《2018-2020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细则规定了地补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2018-2020年全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为当年度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的30%。
2.新能源乘用车、专用车(货车)、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为当年度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的40%。
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对经省级认定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2018-2020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镇江高新区财政国资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各有关单位:
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3月18日
2018-2020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2018-2020年全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不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经省级认定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贴。国家有关部委对补贴政策有重大调整或省市有明确要求需要重新制定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另行公布。
三、补贴分担方式
(一)镇江市范围内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根据镇江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金额,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二)应由我市各级财政负担的车辆购置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其中:丹阳、扬中、句容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组织购置新能源汽车所需补贴资金由辖市财政全额承担;市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组织购置新能源汽车所需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辖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组织(含驻镇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所需补贴资金,企业根据税源属地、其他单位根据机构所在地,按市、区体制比例分担;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按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属地原则和财政体制比例负担。
(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按建设属地原则,即根据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地,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补贴资金申报
(一)申报方式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私人乘用车按照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充电设施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所在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向属地所在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申请。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汽车销售机构(4S店)向属地所在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申请。
2.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建设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申请。
3.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市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组织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
(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提交上一年度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车辆行驶证和发票复印件(胶装成册)、企业申报材料等一式两份。
(三)企业申报材料
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车辆购置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4);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7.5年内不转让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附件5);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2.汽车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至购车年度
12月31日前,已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基金证明);
6.5年内不转让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附件5)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请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表6)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附件7);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补贴资金拨付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贴由各辖市(区)财政拨付到位。
1.应由市级财政分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按照补贴负担原则,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至市直企事业单位及辖区财政部门。各辖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预算指标单及拨付通知后,于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2.应由丹阳、句容、扬中财政分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由各辖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并将拨付文件或有关依据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备案。
3.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由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属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如未按此规定执行的4S店,经查实,将取消下一年度申报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由所在辖市(区)财政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三)镇江市范围内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六、其他要求
(一)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全市范围内;非镇江市户口的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镇江市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截至购车年度的12月31日前,需在镇江市已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
(五)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监控平台,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将有关数据接入至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否则不予享受地方财政补贴。
七、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
(一)市工信局牵头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等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信局提供的审核确认报告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三)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