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规〔2024〕10号2024-08-3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第8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一、汽车以旧换新
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均按本实施方案明确的标准予以补贴。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消费者,其相应报废的乘用车,应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市商务局牵头,市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配合,下同)
(二)置换更新。自2024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旧乘用车并购买新乘用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按照购买新车价格(购车发票金额,价税合计)分为三档,购车价格为5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8000元/辆;购车价格为15万元(含)至25万元(不含)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2000元/辆;购车价格为25万元(含)以上的,购买燃油车补贴15000元/辆。购买新能源车的在上述各档基础上增加补贴1000元。(市商务局牵头)
二、家电以旧换新
(一)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具体补贴方案以实施细则为准。(市商务局牵头)
(二)支持酒店电视终端等更新,具体补贴方案以实施细则为准。(市文旅局牵头)
三、家装厨卫“焕新”
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智能门锁、智能家用监控、智能语音设施、智能按摩椅、智能沙发、智能床、智能健身设备、智能卫浴、智能扫地机器人、智能马桶、智能晾衣架、洗碗机、净水器、电饭煲、蒸烤箱、微波炉、电压力锅、电磁炉、破壁料理机、多功能料理机、消毒柜、垃圾处理器、咖啡机、面包机、榨汁机、空气炸锅、电水壶、陶瓷餐具、电熨斗、电动剃须刀、美容仪、电吹风、卫生洁具、厨卫家具等产品,在政策执行期内按照购买产品价格的20%予以补贴,单笔消费最高补贴2000元,累计享受补贴不超过2万元,具体补贴方案以实施细则为准。支持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对消费者购买装修改造所需的物品和材料,按照购置价格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补贴方案以实施细则为准。(市商务局、住建局牵头)
四、居家适老化改造
五、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资金支持政策
按照《若干措施》要求和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工作部署,落实国家“以奖代补”方式继续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六、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
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8万元;无报废只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5万元;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万元。具体补贴标准按《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执行。(市交通局牵头)
七、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
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平均补贴8万元,更换动力电池每辆车平均补贴4.2万元,具体补贴方案以实施细则为准。(市交通局牵头)
八、农业机械报废更新
提高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基础上,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等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具体方案以实施细则为准。新增纳入补贴的农机种类和标准另行制定。(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九、鼓励更多消费品纳入加力支持范围
研究将更多高质量消费品纳入以旧换新加力支持范围,切实改善居民生活。支持各区自主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市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有关要求
(二)严格资金管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要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监控预警,加强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政策解读宣传。通过开展主题消费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开通咨询热线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财政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用好“财政政策+金融工具”等政策。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