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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购车补贴初审通过名单公示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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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进一步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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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11月1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购买5万元以上(含)(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金额为准)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在规定期限内在本市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外省市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本市给予个人消费者一次性1.5万元购车补贴。
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购买5万元以上(含)(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金额为准)国六b排放标准的燃油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且在规定期限内,在本市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外省市登记的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业性燃油小客车,本市给予个人消费者一次性1.2万元购车补贴。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的符合规定的非营业性小客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和转让登记手续须在本市完成。
本市汽车销售机构是指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汽车销售营业执照的企业,在本市政策实施服务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填报销售信息。
汽车排放标准是指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系列标准)等新生产汽车排放标准;车辆的排放标准以机动车环保网公众查询平台或随申办新车助手查询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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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
本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对象为车辆产权的个人消费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个人消费者转让名下的外牌旧车,且该旧车未申请享受过本市其他汽车补贴政策。
(三)个人消费者在本市转让名下的外牌旧车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交易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转让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上述日期均应当介于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四)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车并完成注册登记手续,购买日期以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注册登记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为准,上述日期均应当介于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个人消费者申请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有其他情形的,仍参照《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新能源)》(沪发改规范〔2024〕10号)、《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燃油车)》(沪商规〔2024〕1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