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对在龙岗区参加本次购车补贴活动的汽车经销企业购买小汽车的个人消费者,按购车发票价格(含税价)分三档给予补贴,每档设置补贴额度、单台最高补贴金额,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符合补贴条件的同档位个人消费者均可申请补贴,在不突破单台最高补贴标准的前提下,平均分配该档位扣除叠加补贴金额后的补贴额度,每位消费者仅能享有1次且1辆车的补贴:
第1档:金额在8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燃油车每台最高补贴0.7万元,新能源车每台叠加补贴1000元,补贴额度1000万元;
第2档:金额在2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燃油车每台最高补贴1.1万元,新能源车每台叠加补贴1000元,补贴额度2000万元;
第3档: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燃油车每台最高补贴1.4万元,新能源车每台叠加补贴1000元,补贴额度2000万元。
注:以上第1档、第2档、第3档燃油车消费者实际获得补贴金额为该档位扣除新能源车叠加补贴金额后的额度均分所得,新能源车消费者补贴金额在燃油车消费者补贴金额基础上叠加1000元,每位消费者所获补贴不超过该档位的最高补贴金额。
二、参与活动条件
(一)购车补贴申报人条件
通过在参加本次购车补贴活动的汽车经销企业(详见附件1)购买小汽车的个人消费者。鼓励在龙岗辖区保险机构(详见附件2)购买车险。
(二)参与活动汽车经销企业条件
1.参加活动的汽车经销企业须签订《企业承诺书》(详见附件4);
4.共同维护龙岗区良好的消费环境,建立消费者维权快速响应机制,积极解决消费纠纷。汽车经销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暂停纳入可参与补贴的经销企业名单:
(1)不接受或干扰行政职能部门和消委会依法履行调查、调解职能的;
(2)因消费纠纷被消费者投诉至行政职能部门或消委会,行政职能部门或消委会介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解决方案的,拖延处理的;
(3)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履行在行政职能部门、消委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
(4)未有效处理消费者合理合法诉求,引发信访事项的;
(5)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6)其他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5.汽车经销企业达成以下条件的,可恢复该经销企业参与车补活动:
(1)与消费者和解成功的;
(2)经调查确认信访内容不成立的;
(3)已就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完成整改,且检查后未发现同类行为的。
(三)车辆购置条件
申报补贴的车辆均需符合以下条件:
1.所购车辆必须是自2023年9月25日(含)至2023年10月31日(含)期间,在参加本次购车补贴活动的汽车经销企业购买的符合条件的车辆;
2.所购车辆必须是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燃油小汽车或新能源小汽车新车,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3.所购车辆车型按照行驶证是否登记为新能源牌照进行区分,登记为新能源牌照即认定为新能源汽车,否则认定为燃油汽车。
4.车辆价格为8万元(含)以上(含税价);
注:营运车辆及特种车辆不在申报范围。
三、申报材料
(一)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二)签署《龙岗区2023年扩大汽车消费措施》承诺书(详见附件3);
(三)有效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四)购车合同或同等效力文件;
(五)新购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六)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
(二)申报材料接收:汽车经销企业对申报人正式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初审,整理后集中申报至委托单位深圳市汽车经销商商会(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二路天健创智中心B塔1015,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按顺序装订)。深圳市汽车经销商商会协助统筹申报工作、负责汇总并复审符合资格的申报人信息。
(三)材料复核:深圳市汽车经销商商会将复审后的申报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进入公示流程;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另行退回材料;经复核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不报不再受理。
(五)发放补贴:公示无异议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将购车补贴发放至消费者提供的本人银行卡账户中。
五、注意事项
(一)补贴申请人、新购车辆所有人,新车销售发票、新车行驶证及接受购车补贴的银行账户等资料所有人必须为同一主体。若不属于同一主体,将无法获得补贴资金。
(二)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外国人居留证等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证件。
(六)本项购车补贴业务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七)本补贴项目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
(八)在补贴期限内,每位申报人仅能享有1次且1辆车的补贴。本措施的实施不影响省、市、其他区消费补贴政策的获取。
(九)申报指南由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