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条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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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条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2.《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条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9日
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条
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双碳”重大战略部署和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的有关精神,全面落实《浙江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链培育壮大,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二、支持企业扩大销量。对新能源乘用车年销量首次达到5万辆的生产企业,给予1000万奖励;新能源商用车年销量首次达到1万辆的生产企业,给予1000万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新能源汽车领域,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对新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国家级3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200万元、省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全省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支持实施新能源汽车重大科技项目,围绕整车和动力电池、电机、电控、智能终端等关键零部件以及动力电池电解液、正负极材料、隔膜等关键材料开展科研攻关,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支持企业在整车制造、关键零部件生产、智能化系统和充换电设施开发等领域组成若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对成功创建省级新能源汽车领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五、支持产业配套能力提升。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进入新能源整车企业供应链体系。当年新成为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一级配套供应商的零部件企业,每新配套一家新能源整车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六、支持新能源商用车特色化发展。支持优质新能源商用车企业来温发展纯电、氢能、甲醇等新能源商用车,推动产品多元化。加快新能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鼓励开展线路相对固定的公交车、执法车、中长途客运等场景以及长运距、大功率重载货运等氢燃料电池汽车和甲醇汽车示范应用,条件成熟后拓展甲醇插电混合动力系统在多领域的应用,逐步推进氢燃料电池和甲醇汽车规模化生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
七、支持以旧换新购置新能源汽车。严格落实国家、省汽车以旧换新补助政策,鼓励消费者开展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对符合补助要求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九、加速专用车辆新能源化。加快城乡配送车辆新能源化,鼓励快销品、家用电器、家居建材、快递物流、冷链物流等领域配送车辆由传统燃油车、低速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环卫、邮政、城建工程用车、特定场景用重型货车、机场通勤、景交车等城市公共特种车辆新能源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交运集团按职责分工)
十、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除特殊工作要求或无适配车型外,原则上应全部采购配备新能源汽车,切实做到“应采尽采、能配尽配”,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办公区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序规划类型和数量,鼓励集中办公区等公共区域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
附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范围原则上为市区范围,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市区企业或合伙企业,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包括延续政策)。奖补对象为个人的,按照条款具体要求执行。
《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条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双碳”重大战略和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有关要求,全面落实《浙江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等工作部署,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链培育壮大,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条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积极抢抓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变革机遇,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全产业链培育支持力度。2022年,我市出台《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在政策刺激下,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迎来快速发展,上牌数实现爆发式增长。随着国家“双碳”重大战略纵深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将继续处于黄金发展机遇期,为全力支持我市打造全国新能源产能中心和应用示范城市,保持我市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一定延续性,在上一轮政策举措实施评估的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条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三、主要内容
政策意见内容主要包括支持企业开展新车型开发、支持企业扩大销量、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等10条,其中资金奖补性政策共6条。
1.支持企业开展新车型研发。延续政策,对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达到销量要求的按规定进行补助。
2.支持企业扩大销量。延续政策,对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年销量达到要求的按规定进行补助。
4.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延续政策,对新能源领域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组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的按规定进行补助。
5.支持零整配套能力提升。延续政策,对新成为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直接配套供应商的按规定进行补助。
6.支持新能源商用车特色化发展。新增政策,积极发展氢能、甲醇等新能源重卡,鼓励开展线路相对固定的公交车、执法车、中长途客运等场景以及长运距、大功率重载货运等氢燃料电池汽车和甲醇汽车示范应用。
7.支持以旧换新购置新能源汽车。新增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省汽车以旧换新补助政策,鼓励消费者开展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对符合补助要求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8.支持公共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增政策,深入推进新能源公交车(含甲醇汽车)替代燃油公交车,除应急保障车辆外,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增或更新燃油城市公交车。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含网约车、巡游车)原则上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出租车占比达到88%以上。对市区(除洞头区外,洞头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新增或更新的新能源巡游车(更新前为非新能源车)车辆所有人按规定进行补助。
9.支持加速专用车辆新能源化。新增政策,鼓励支持我市城乡配送车辆、公共特种车辆等各类专用车辆加快新能源化。
10.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新增政策,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办公区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