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防水行业简报第34期(二)

2020年1月9日,深圳防水行业2019工作总结大会暨一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在深圳华强广场酒店三楼华宴厅隆重召开。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会长瞿培华教授作题为《求真务实,守正创新,推动深圳防水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2019年工作总结和2020年工作要点。

瞿教授指出,2019年是深圳防水非凡发展的一年,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团结深圳防水业界3万多防水从业者求真务实,强化自律,作了一些有益的工作。“无论是从历史的眼光,还是以现实的逻辑,防水就是个好行业。防水人的梦想是中国梦的一部分。只要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奋斗,砥砺前行,就一定能够为社会为人民提供一个又一个不渗漏的防水工程,为祖国的伟大复兴尽我们一份微薄之力,做出我们防水人应有的贡献。只争朝夕,不负韶华!”瞿培华会长激动地表达了他的防水使命。

深圳市建筑建材类行业协会联合党委第一书记胡建文在《只争朝夕、不负韶华、攻坚克难,争当全国建筑防水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主题发言中对协会2019年展开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发扬井冈山精神”主题党课、培养吸纳党员等系列党建工作表示了肯定。并建议深圳防水行业确立一个奋斗目标:3~5年内使深圳建筑防水工程质量通病的治理取得突破性进展,建筑防水工程质量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建筑防水行业成为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

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秘书长刘福义致辞中表示,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是深圳市建设类16个协会的佼佼者和学习的榜样,在行业管理和学术推广上做出了骄人的成绩,深圳防水行业应继续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作出更大的努力和贡献。

湖北工业大学土木建筑与环境学院副院长黄艳雁详细介绍了学院防水人才的培养历程和现状。“立足湖北,服务工业,促进我国建设工业的发展。”学院将一如既往配合和支持协会各项工作,为学科实践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总院苏州防水研究院院长巢文革对协会2019年的工作成果表示衷心祝贺。苏州防水研究院将在未来3~5年内,致力于二代装备技术的提升等共性问题的解决,更好地为行业服务,促进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苏州有限公司(CTC)总经理朱德明在讲话中重点剖析了18号令,阐述了国家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方针下,防水行业产品质量如何提升。

香港混凝土维修及防水协会副会长刘智聪回顾了2019年香港和深圳协会更密切的互访和来往。寄语中国防水行业在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站在世界之巅,引领国际防水先进水平。

台湾营建防水技术协进会荣誉理事长徐伟杰在讲话中结合深圳防水协会的工作成果和台湾防水行业的现状对比,表达了向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学习的思考和态度。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秘书长朱冬青在致辞中表示,在各项工作中取得卓越成就的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引领着“防水行业全产业链发展”,深圳防水协会可能在“十四五”走在行业发展前列。2020年是脱贫年,老百姓进入小康水平,需要中高端产品,促进防水行业质量的提升。进入新时代,我们要打破“5年保修期”的天花板,就要编制强制性规范,全面提升定额标准,做耐久性材料的评价,做全产业链发展的工作,解决防水施工的问题,注重防水工技能的培训提升,推动行业建立防水工程和房屋质量保证保险的机制。“携手共进防水行业高质量发展新时代。”

十位领导嘉宾高屋建瓴的发言,为与会者带来了更多防水行业健康发展的思考和启迪。

随后,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监事长刘单博做《监事会2019年工作报告》。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副会长欧磊汇报了《2019年会费收支情况报告》,王荣柱副会长宣读了《关于副会长和副秘书长人员信息变更的说明》、杜卫国副会长宣读了《关于审议增补副秘书长的议案》、胡筱诚副秘书长宣读了《关于审议增补理事的议案》、杨鸣驻会副秘书长宣读了《关于确认入会会员单位的议案》等。全体与会代表鼓掌通过了以上议案。

瞿培华会长向变更副会长、变更副秘书长,增补副秘书长、增补理事颁发了证书。

秦绍元秘书长宣读了《关于表彰“2019深圳防水行业先进集体”获奖企业的决定》和《关于表彰“2019深圳防水行业先进个人”获奖人员的决定》。朱冬青、苗燕、羡永彪、巢文革、朱德明、姚兆平、黄艳雁、许维宁、秦绍元、瞿培华等26位嘉宾为获奖企业与个人颁奖。

1.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3.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4.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5.深圳市新黑豹建材有限公司

6.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深圳市先泰实业有限公司

8.深圳蓝盾控股有限公司

9.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深圳市朗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1.深圳市耐克防水实业有限公司

12.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

13.深圳弘深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14.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15.广东宏源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6.西牛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17.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18.深圳卓众之众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9.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成都赛特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21.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广东禹能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3.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4.广东汇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25.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26.华鸿(福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27.广东普赛达密封粘胶有限公司

28.深圳市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29.深圳德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30.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

31.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32.江门市禹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33.中油佳汇防水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60位“2019深圳防水行业先进个人”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2.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罗斯

3.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总工王继奎

4.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会员部主任黄佳萍

5.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结构设计总监仝晓嵩

6.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许统捷

7.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市场专员梁天婵

8.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彭潮

9.深圳市新黑豹建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光清

10.深圳市新黑豹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陈金新

11.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分公司应用技术经理卢嘉禧

12.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分公司业务经理吴尚霖

13.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分公司业务经理刘金磊

14.深圳市先泰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许诚冈

15.深圳市先泰实业有限公司工程部主管李宏添

16.深圳蓝盾控股有限公司应用技术中心工程师郭瑞楠

17.深圳蓝盾控股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中心主管张冬

18.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工程师周阳阳

19.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张浩

20.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王淼

21.深圳市朗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品牌运营总监赵苗苗

22.深圳市朗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会计彭小权

23.深圳市耐克防水实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谢洁雯

24.深圳市耐克防水实业有限公司市场经理赵君秋

25.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工程中心项目经理邓景豪

26.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业务经理江贤勇

27.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出纳员周美婷

28.深圳弘深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陆慧婷

29.深圳弘深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王多强

30.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孙锐

31.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主任齐倩

32.广东宏源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管部经理李春生

33.广东宏源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公司业务经理程晓茜

34.广东宏源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业务部业务经理张端

35.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胡丽

36.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工程部部长蓝银海

37.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项目经理陈志飞

38.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魏增桂

39.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区域经理魏增宝

40.深圳卓众之众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总经理孔令菊

41.深圳卓众之众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陈晓君

42.深圳卓众之众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经理李园杰

43.成都赛特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营销总监杨彭

44.深圳市赛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廖祝

45.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经理叶峰

46.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区域经理郑德彪

47.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赖斌

48.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军政

49.广东禹能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王磊

50.广东禹能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刘婷

51.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用技术部经理欧阳文凯

52.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办公室主任郑晓娜

53.广东汇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刘玲

54.广东汇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温丽嫚

55.华鸿(福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立学

56.华鸿(福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肖玉兰

57.常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伟杰

58.深圳市天其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傅淑娟

59.广州市泰利斯固结补强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邱小佩

60.深圳市宏创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卢玉珍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理事、广东青龙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敦清发表了主题为《VUCA时代,中小防水企业如何生存与发展》的典型发言。宋董事长表示,中小企业要成为行业的一匹黑马,首先要学习,对标一流企业,持续快速学习,从而改变思维,实现创新。不仅要进行工程、商业模式的创新,也要注重组织能力、战略、资本运作的创新。

深圳住建局局长张学凡作工作报告。会上提到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修编《深圳市建设工程防水技术标准》,开展了华南区全国建筑防水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作为建设系统21家协学会中的一员,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大会还表彰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020年1月8日,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六届二次理事会暨庆祝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表彰大会在五洲宾馆举行。会议由石强主持,刘福义秘书长致开幕词,廖凯理事长做工作报告。各学会/协会的领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计院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领导及学会21个专业委员会和理事单位的代表共计500余人出席会议。

会议上评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瞿培华为“学术之星”,秦绍元为“工匠之星”,刘凤莲为“团结之星”。

2019年12月28日,深圳市教授协会四届九次理事会在深圳罗湖区湖北宝丰大厦八楼中青基石教育会议室召开。深圳市教授协会理事、顾问、名誉会长、会长、正副秘书长、各单位会员及专业委员会法人或其代表共23人出席会议。

深圳市教授协会秘书长李怀彬副教授主持会议,罗启武会长作了教协2019年工作总结及2020年教协工作计划,报告中特别强调,教授协会2019年发展了近30名新会员,瞿培华理事在成立深圳市教授协会防水专家委员会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并开展渗漏治理现场咨询服务公益活动,获得一致好评。深圳市教授协会理事张文清副会长宣读会关于人事安排的决定,决定吕效杰、陈跃均和袁春珍为本协会理事。

深圳市教授协会理事瞿培华荣获“先进工作者”称号,由防水专家委员会秘书长黄佳萍代替领奖。

2019年12月25日,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2019年第二次会长办公会议在设计大厦12楼会议室召开。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等24人参会。会议由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会长瞿培华教授主持。

2019年12月21日,湖工大深圳校友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代表大会在深圳海外装饰大厦8楼会议室隆重召开。粤港澳校友会会长瞿培华、海外装饰集团董事长徐波当选为名誉会长,汪义春当选为会长,王波、朱小军为秘书长。150余名在深湖北工业大学校友参会。

2019年12月21日,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副会长、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会长、湖北工业大学粤港澳校友会会长瞿培华教授应邀出席“湖北工业大学产业发展(深圳)研究院揭牌仪式”。原深圳市委书记厉有为与湖北工业大学党委书记李克勤书记为产业研究院揭牌,现场颁发受聘书和签署合作协议。本次活动约60人参加。

2019年12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团体标准编写培训班在深圳湾科技生态园2栋C座创友会举行。深圳市各行业协/学会、企业代表共150余人参与本次培训学习。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驻会副秘书长杨鸣应邀前往参加。

2019年12月20日,《深圳市建设工程防水技术标准》(SJG19-2019)宣贯会在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召开。万科集团的罗湖片区、福田片区、龙岗片区、南山片区、龙华片区、宝安片区和坪山片区等7大区180余位项目负责人和建筑建设师参会,会议在深圳市南山区万科设计公社阶梯报告厅召开。

宣贯会由万科结构设计总监仝晓嵩主持讲话,标准主要修编专家瞿培华教授主讲《深圳市建设工程防水技术标准》(SJG19-2019)标准的沿革、框架、重点条文解析;朱国梁教授主讲《深圳市建设工程防水技术标准》(SJG19-2019)标准若干问题的探讨性。

2019年12月20日,2019年度深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价格信息交流会暨信息员先进个人表彰会在深圳设计大厦住建局第一会议室召开。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深圳建筑业协会、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代表和各企业信息员共130余人参会。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杨晓冬部长主持会议并讲话,高年鹏副站长梳理了2019价格信息管理工作,并对2020年价格管理工作也进行了详细部署。

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信息部专员胡丽君荣获“深圳市2019年度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员先进个人”奖并上台发言。

2019年12月19日,深圳市住建局组织在深圳会堂召开的“全国道德模范陆建新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瞿培华、张慧敏、王荣柱、周立学代表深圳市防水行业135家会员单位数万余名防水人出席会议。住建系统420余人参会,吸收阳光正能量,学先进比学赶帮超。

2019年12月17日,“建筑防水热点与防水新系统研讨会”在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召开。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师、深圳防水专家、会员单位代表等70余人参加了会议。

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防水与防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瞿培华教授开场致辞,介绍了出席嘉宾及研讨会背景;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罗振城部长、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郭奕辉总建筑师、广东宏源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英烈副总经理分别致辞。

瞿培华教授围绕本次会议主题,对建筑防水热点、防水态势、问题分析、标准引领等问题做了宏观的介绍;宏源集团易斐总工程师以“破解防水密码、拨开渗漏迷雾”为主题做了演讲。

2019年12月16日,新疆建筑防水协会张国宾会长、王峰执行会长、吴佩明监事长一行13人专程来深,与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瞿培华会长、秦绍元秘书长、杨鸣驻会副秘书长、刘凤莲主任、黄佳萍主任交流办会体会和经验。

瞿培华会长详细介绍了协会组织框架、发展历程、工作成果和近年来开展的工作。张国宾会长也就协会管理工作和业务开展情况与大家进行了交流。

随后,在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瞿培华会长、秦绍元秘书长陪同下,新疆防水同仁们考察了深圳市科顺一零五六技术有限公司,受到了刘国华总经理、王先松总经理和技术部人员的热情接待。

2019年12月14日,《高分子益胶泥应用技术规程》团体标准审定发布会在福建华鸿会议室召开。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深圳建科院、福建建科院、福建市场监督局、三明市质监局、沙县政府及质监局、审标专家,以及福建华鸿、科顺、北京圣洁、东山防水等25人参会。

〔行业资讯〕

2020年1月18日,常伟股份有限公司尾牙暨台湾营建防水协会联欢餐会在台湾桃园市大竹竹园餐厅召开。常伟股份、台湾防水工程专业营造同业公会、台湾房屋整建产业协会等180余人出席会议。

应常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伟杰先生邀请,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副会长、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会长瞿培华教授与福建省建筑防水行业协会会长李文芳专程赴台出席大会并讲话。

2020年1月17日,苏州防水研究院、《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联合举办了建院、杂志创刊35周年“不忘初心传承发展”座谈会,回顾奋斗历程,展望发展未来。《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执行社长、总编辑徐建月主持座谈会。

2020年1月16日,中国建筑防水协会新春专家团拜会在北京湖北大厦举行。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副会长苗燕,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吴明、张勇、韩丽莉、檀春丽、曲慧、曹征富、丁红梅、李建军、叶军、林宏伟、王新,以及顾问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孙成珩、叶林标、孙哲等在京专家,以及部分在京企业代表也出席了团拜会。

2020年1月10日,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习近平、李克强、王沪宁、韩正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大会并为获奖代表颁奖。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完成单位,并与北京化工大学、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公司等为主要完成单位共同完成的《地下空间防水防护用高性能多材多层高分子卷材成套技术及工程应用》项目获得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田凤兰、陈永初、卢咏来、唐湘瑜、韩忠强、刘志维等六人作为获奖项目完成人代表参加了颁奖大会。

2020年1月9日,湖北省建筑防水协会换届大会暨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在汉召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力处长、省民政厅朱亮科长、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原材料工业处四级调研员邱海军等有关政府部门领导,协会会员单位负责人等共近150人出席了会议。

2020年1月7日,北新建材2020年工作会议在北新科学院召开。

中国建材集团董事、总经理、党委常委,中国建材股份董事长、党委书记曹江林,中国建材集团党委常委、纪委书记杨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国建材集团纪委副书记、党委巡视办主任宋江涛,中国建材股份首席会计师裴鸿雁,中国建材股份审计部总经理于月华出席会议。北新建材董事长、党委书记王兵作题为《经营业绩逆势增长防水业务异军突起,北新建材迈向全球化布局新时代》的工作报告。

大会发布了北新建材2019年度“北新英雄榜”,对为公司各项工作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获奖团队、个人和项目举行了隆重的颁奖仪式。

2019年12月31日,寿光市防水行业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换届选举大会在寿光万华大酒店举行。市工商联党组成员、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市民政局、市台头镇人民政府、市工信局等单位领导及全体会员单位负责人共计280余人出席了本次大会。

寿光市防水行业协会成功换届郑家玉为秘书长,选举孟宪龙为第三届第一年轮值会长。新当选秘书长郑家玉讲话,分析了防水行业目前现状及发展形势,介绍了寿光防水产业有关政策,指出了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明年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副会长、深圳市防水行业协会会长瞿培华受邀参会并讲话;中国硅酸盐学会房建材料分会防水保温专委会主任沈春林教授和《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执行社长、总编徐建月分别作专题报告。会议对云南省2019年建筑行业(防水工)职业技能大赛的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

年会期间,云南省首届建筑节能保温技术交流会召开,瞿培华教授作《防水态势与从业思考》的报告。

〔政策法规〕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企业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遵循市场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注重采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市场秩序规范;支持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

二、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规范信用核查和联合惩戒。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细化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垄断性中介管理制度,清理强制性重复鉴定评估。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市场化要素价格形成和传导机制,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得资源要素。

(五)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坚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并重,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严格审查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建立规范流程,引入第三方开展评估审查。建立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

(六)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

三、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七)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切实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实施好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清单制度,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清理违规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加大力度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进一步畅通减税降费政策传导机制,切实降低民营企业成本费用。既要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要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影响企业正常运行。

(八)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进一步提高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匹配度,支持发展以中小微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落实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的监管政策。强化考核激励,合理增加信用贷款,鼓励银行提前主动对接企业续贷需求,进一步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九)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提高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效率。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服务民营企业持续发展。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降低可转债发行门槛。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参与民营企业纾困。鼓励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民营企业债转股。

(十)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等动产质押融资,鼓励第三方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推动抵质押登记流程简便化、标准化、规范化,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积极探索建立为优质民营企业增信的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民营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研究推出民营企业增信示范项目。发展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增信支持民营企业融资。

(十一)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大型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加快及时支付款项有关立法,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通过审计监察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严肃问责。

四、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十二)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

(十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

五、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十四)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重视发挥公司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制定规范的公司章程,完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制度,明确各自职权及议事规则。鼓励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用工、收入分配制度,推动质量、品牌、财务、营销等精细化管理。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创新。鼓励民营企业独立或与有关方面联合承担国家各类科研项目,参与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攻关,通过实施技术改造转化创新成果。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技术转化等项目时,要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加快向民营企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在标准制定、复审过程中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定、奖项申报、福利保障等规定,畅通科技创新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在人才引进支持政策方面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支持民营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十六)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鼓励民营企业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强,培育更多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引导中小民营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畅通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等法律制度,提高注销登记便利度,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十七)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国家战略,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在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中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

六、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十八)引导民营企业聚精会神办实业。营造实干兴邦、实业报国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心无旁骛做实业。引导民营企业提高战略规划和执行能力,弘扬工匠精神,通过聚焦实业、做精主业不断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大力弘扬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行责任、勇于担当、服务社会的优秀企业家精神,认真总结梳理宣传一批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十九)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民营企业要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责任。民营企业走出去要遵法守法、合规经营,塑造良好形象。

(二十)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民营企业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支持民营企业赴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中西部、东北地区投资兴业,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二十一)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民营企业家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珍视自身社会形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特别是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实施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计划,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家实现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二十二)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诉求,畅通企业家提出意见诉求通道。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在畅通民营企业与政府沟通等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

(二十四)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意识和能力,鼓励各级政府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完善陷入困境优质企业的救助机制。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完善对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模式和服务链条。

(二十五)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

八、组织保障

(二十六)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坚持党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建工作。指导民营企业设立党组织,积极探索创新党建工作方式,围绕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

(二十八)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加强舆论引导,主动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研究支持改革发展标杆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示范城市,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

2020年1月16日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并对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论证评估、调查结果以及审查意见,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四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与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的下列事项进行技术审查: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四)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起草单位应当将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地方标准,与技术审查意见处理情况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省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组成。市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组成。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等,作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决定。

第二十条地方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

第二十二条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发布公告及地方标准文本。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备案的地方标准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复审地方标准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作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

复审结论为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废止地方标准的,应当公告废止。

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审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利用地方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地方标准,可以按照地方有关规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6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公布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五条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前海管理局,各区(新区)住房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市质监站、市市政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和巩固2019年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整治系列行动成效,进一步促进全市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我局决定在2020年继续深入开展施工安全整治系列行动。现将《2020年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整治系列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1月6日

2020年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整治系列行动工作方案

2019年,我局每季度持续开展系列专项整治、公布安全生产红黑榜,执法处罚力度持续增强,始终保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行动成效明显。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我局决定在2020年结合不同时期施工安全管理的特点、规律和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施工安全整治系列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立足于“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的新定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提升安全防范治理能力。

(二)整治目标

以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为目标,以防范遏制各类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强化重大风险源管控力度,持续强化企业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扎实推进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推动建立多层次、成体系的产业工人培育模式。结合2020年不同时期施工安全管理的特点、规律和要求,每季度有针对性开展集中整治,着力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和化解建筑施工领域重大风险,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降低和减少一般伤亡事故,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和谐有序的环境。

(三)整治原则

坚持企业自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专项整治与健全机制相结合的原则,治标兼治本,治标促治本。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方式,形成市区联动的合力,着重抓好责任落实、措施落地。实施“政府第三方评价”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新区、合作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市政站及监管工程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第三方考评,适时发布施工安全管理评价指数,不断夯实“严、准、狠、实”的措施和作风,务求整治工作成效。

(四)整治内容

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厉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风险管控力度。深入实施《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SJG-46-2018,下简称《标准》),全面提升施工现场物的安全状态和标准。开展多层次、成体系的产业工人培育模式,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大力推进智能化建设,全面应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智能监管平台,提高监管效能。

二、组织领导

(二)范围:全市纳入住建系统监管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监测)等各方责任主体。

四、整治重点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二)进一步强化重点风险源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

将住建部、省住建厅、市安委办部署的重点专项整治内容,我局每季度制定的施工安全整治重点,以及十二大类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等重点风险隐患整治内容作为整治重点,进一步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一是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制度,严格按照专项方案施工,加强交底、检测或监测、验收。二是对危大工程等重点风险隐患实施分级分类管控,建立管控台账,实行台账化管理,及时排查隐患,并限期整改闭合。加强施工现场风险源辨识,做好重大风险源现场公示。

(三)全面深入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一是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标准》,全面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本质水平。二是按照新的费率标准,切实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保障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足额投入,保障《标准》全面落地。三是按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工作指引》要求,对新开工工程全面开展标准化评价工作。由监理单位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月度评价,由市、区两级监督机构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季度评价。

(四)持续深入开展多元化、全员制的安全培训教育

一是施工现场全面落实“两制”工作,通过工地门禁系统对管理人员和工人进出场进行严格管理。二是全面实施实名制安全教育培训,运用建筑从业人员数字化培训考核平台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培训教育档案。三是加强产业队伍建设。开展多层次、成体系的产业工人培育模式,着力加大执业人员、特种作业人与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五)大力推进智能化建设,全面应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智能监管平台

一是全面应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智能监管平台,进一步优化平台功能,实施视频监控、智能预警、大数据管理和电子化执法,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二是进一步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工程管理中的研究应用,推进深基坑与高边坡智能监测预警平台、高支模智能监测预警平台以及地铁沿线InSAR系统应用,逐步提高施工安全“技防”水平,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五、整治安排

每季度均按照自查自纠、执法检查、督查核查、第三方考评和通报公示的程序开展整治工作。在年底,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行动成果,找出突出问题,研究针对性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全年)。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按照纠察巡查制度及“三层三级”安全联检的要求,持续开展100%全覆盖检查,对照整治重点要求,逐一自查整改。

(二)执法检查(全年)。市、区监督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同时按照每季度的重点工作安排进行重点整治。

(三)督查核查(每季度)。我局将组织对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和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行动推进不力或发生事故的,进行约谈和督办,并通报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属监督机构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核查,同时组织对辖区的市管工程开展督查检查,并应将督查情况通报市管工程监督机构,同时抄送我局。市管工程项目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区住房建设部门的督查检查。

(四)第三方考评(每季度)。我局将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在每季度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针对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市政站管理行为、监管项目季度重点整治情况、安全标准化落实情况、信息化应用推进情况等进行抽查量化考评,并通报量化考评结果。各工程项目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我局组织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抽查考评。

六、整治措施

(一)顶格处罚。在执法检查中,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根据重点整治内容逐项进行对照检查,采取统一的检查方法,真实准确记录存在问题,并按照《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及实施细则要求,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安全隐患,综合运用责令整改、责令停工、省动态信用扣分、行政处罚等措施,从重从快、顶格处罚。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对整改不力的,要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

(二)诚信警示。一是对发生亡人安全事故的,或者虽未发生死亡事故,但施工现场发生重大险情、伤人事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以及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等情形应按照铁十条及实施细则规定予以红色警示,限期停止被警示责任单位或个人参与投标的资格;二是对其他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给予黄色警示。黄色警示信息记入诚信管理体系,作为招投标的参考信息。

(四)挂牌督办。对“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督办工地”“安全生产事故整治督办工地”及其他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突出工地进行挂牌督办,督促问题工地全面整改存在的问题(包括实体、行为、制度、体系),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管。

(五)公示曝光。加大对各方责任主体“不诚信行为、不良行为、重大隐患、严重违法行为、安全事故”等方面信息的公示曝光力度,公示曝光典型案例。每季度通报公示“红黑榜”工地,表扬示范工地,曝光黑名单工地,形成社会监督、联合惩戒的共建共治良好局面。

七、工作要求

(一)认识到位。各部门、各企业要深刻认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高危性、严峻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自觉主动行动起来,切实抓好施工安全整治行动,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责任到位。各部门、各企业要把工作任务细化到人,把责任落实到人。尤其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带班检查等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施工安全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

(三)排查到位。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要切实落实纠察巡查及“三层三级”安全联检要求,既要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实体每一部位、每一环节的安全隐患,更要全面排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行为的完备性、规范性,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五)执法到位。市、区监督机构要秉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执法的原则,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处罚和追责问责力度,要把对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的问责和处理挺在前面,敢于动真,敢于碰硬,随查随处。市、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执法数量、执法成效与对各区、各监督机构的督查、考核挂钩。

(六)宣传到位。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媒介),及时报道行动进展情况,宣传典型经验做法,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强化宣传教育,形成声势,营造良好活动氛围。

整治行动期间,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前海管理局、市质监站、市市政站按每季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按时报送信息统计情况,做好成果总结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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