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加快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牧民增收,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现将《西藏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6月7日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加快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牧民增收,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深入贯彻《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9﹞50号),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以“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为主题的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保障以青稞为重点的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需求以及畜牧草业发展需要。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牧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将青稞、马铃薯等粮食作物和牦牛、藏猪等重要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补贴范围覆盖农牧区一二三次全产业链。推动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重点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尽快列入补贴范围;对我区生产中亟需但暂无法获得鉴定证书的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
(四)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提升监督服务效能。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等技术,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在我区注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范围
西藏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4大类35个小类103个品目(详见附件1),其中自治区财政资金补贴范围为5大类9小类9个品目。补贴范围可针对各地市提出的增补建议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年度进行调整公布。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范围内自选类产品具有CMA检测资质部门出具带有CMA标志的检验报告,可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进行补贴。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积极推动已获得农机专项鉴定证书且满足我区农牧业生产需求的农机产品列入补贴范围。推动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给予支持,逐步将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等纳入补贴范围,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列入补贴可以突破我区补贴范围。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按国家另行通知执行。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以下简称“经销商”),指导监督经销商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商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五、补贴标准
各类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包括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购置50马力(含)以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用于粮油、草饲生产农业机械时,实行定额累加补贴,累加补贴额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该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20%测算(累加补贴额=中央财政补贴额×2/3),累加补贴资金从自治区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解决。除此以外的其他规定与普通购机者保持一致。普通购机者不得以“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六、资金分配使用
同时,为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根据全区农机化发展需求,已出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规定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解决。
七、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采取“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实施。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制度(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三)自主购机或集中供货。购机者到生产企业指定的经销商或直销点自主选机购机,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农机经销企业辅助购机者录入购机信息上报给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鉴于我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大部分县(区)没有设立农机经销站、点,购机路程远、成本高、安全难以保障,在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的基础上,项目实施县(区)可以根据购机者需要组织统一供货。统一供货形式由经销商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安全、方便、快捷的原则商定,并可集中开展销售信息录入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要加强制度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补贴资金分配调剂、补贴范围确定、补贴额测算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县(区)级政府要成立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为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充分尊重补贴对象对经销商的自主选择权,严禁强行向购机户(或向组织统一供货的基层主管部门)指定产品或经销商。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农机购置补贴公开专栏,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强全面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设置、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运用,确保补贴资金发挥实效。
每年12月1日前,地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